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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彼得·斯特劳森哲学对陈京元博士案件的评价

彼得·斯特劳森(Peter F. Strawson)作为20世纪最具影响力的分析哲学家之一,其思想以描述形而上学(descriptive metaphysics)、言语行为理论道德责任的“反应态度”(reactive attitudes)为核心。他在《个体:论描述的形而上学》中强调:我们的概念框架并非任意建构,而是根植于人类共有的实践与经验结构;在《自由与怨恨》中,他提出:道德责任并非依赖于“决定论/自由意志”的形而上学争论,而植根于我们作为理性主体彼此回应的“反应态度”——如感激、责备、宽恕与尊重。

陈京元博士一案,恰可置于斯特劳森三大哲学洞见下加以审视:司法机关对“谣言”“明知”“秩序”等概念的误用,暴露了对共享概念框架的暴力扭曲、对反应态度的系统性剥夺与对主体间性的彻底否定


一、描述形而上学的崩塌:法律语言脱离共享概念框架

斯特劳森指出,人类理解世界依赖于一套共享的“基本殊相”(basic particulars)——如“人”“物体”“事件”——这些概念构成我们语言与实践的“描述形而上学”基础。

本案中,司法机关对核心概念的使用完全脱离社会共享框架:

  • 谣言”在日常语言中指可证伪的虚假事实陈述,但判决书将其扩展至艺术漫画、情感表达、学术评论——这些本属“观点”“象征”“价值判断”,不具真假属性;

  • 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在司法实践中需有舆情发酵、群体聚集或政府应急响应等实证,但本案无任何此类证据;

  • 明知”作为心理状态,需有主观意图或认知证据,但仅以“高学历应明辨是非”推定。

斯特劳森会批判:此非“法律解释”,而是对共享概念框架的暴力重构——将法律语言从生活世界中连根拔起,使其沦为权力意志的任意符号。


二、反应态度的剥夺:拒绝承认被告的理性主体地位

斯特劳森在《自由与怨恨》中强调:道德责任的本质,不在于“能否做 otherwise”,而在于我们是否将对方视为“值得回应的理性主体”。若将人视为“物”(如机器、动物),则无责备或宽恕可言;唯有承认其为“人”,反应态度才成立。

本案中,司法系统系统性剥夺陈京元的反应态度资格:

  • 检察官葛斌:“我觉得是谣言就是谣言,不打算核实”——拒绝承认其认知能力

  • 法官普会竣:“闭嘴,回答是或不是!”——禁止其理性表达

  • 二审不开庭,仅“阅卷”即驳回——将其简化为卷宗符号,而非对话伙伴

斯特劳森诊断:当司法拒绝将被告视为“可回应的理性主体”,它便否定了道德责任的前提——惩罚不再是责备,而是纯粹的暴力


三、主体间性的瓦解:以“客观立场”取代“参与立场”

斯特劳森区分两种立场:

  • 参与立场(participant stance):将他人视为道德共同体成员,以反应态度相待;

  • 客观立场(objective stance):将他人视为需管理、矫正或控制的对象。

健康社会需在两者间保持张力,但过度依赖客观立场将导致道德世界的荒漠化

本案中,司法系统完全退守“客观立场”:

  • 将陈京元的“独立学者”身份视为“不可控风险”;

  • 将其转发行为解读为“系统威胁”,而非理性探索;

  • 以“上层指示办成铁案”取代主体间对话。

斯特劳森警示当法律只允许“客观立场”,社会便失去道德共同体的根基——人人皆成潜在“对象”,无人再为“主体”。


四、对“描述形而上学”的捍卫:血书作为概念的复归

斯特劳森相信,即使在最扭曲的语言实践中,人类仍会本能地回归共享概念框架。陈京元的《狱中自辩暨控告血书》,正是这种复归:

  • 他区分“事实”“观点”“艺术”“情感”,捍卫语言的本真用法;

  • 他援引哥德尔定理、CAP定理,以科学理性对抗司法非理性;

  • 他坦言:“他们不是不知道,而是选择不去知道”——此语直指对共享理性的蓄意背叛

斯特劳森会赞许血书不是哀鸣,而是对描述形而上学的最后捍卫——它让被扭曲的概念重归生活世界,让被剥夺的主体性重获言说权。


结语:回到参与立场的伦理

斯特劳森毕生捍卫一个信念:人类尊严在于其作为理性主体被承认,并在反应态度中相互回应

陈京元案的悲剧在于:

  • 其语言被暴力扭曲;

  • 其主体性被系统性否定;

  • 其反应态度资格被彻底剥夺。

正如斯特劳森所言:
“我们无法放弃反应态度,正如我们无法放弃人性。”
陈京元的牢狱,不是因他做了什么,而是因司法拒绝给予他作为理性主体被回应的权利

在一个健康的社会中,法律不应是概念的屠宰场,而应是共享理解与反应态度的制度化表达。唯有如此,正义才能在斯特劳森所期许的——描述形而上学与道德共同体的和谐统一——中扎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