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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维特根斯坦分析哲学对陈京元博士案件的语言批判
本分析基于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Ludwig Wittgenstein)后期哲学的核心思想——尤其是 “语言游戏”(Language-game)、“意义即使用”(Meaning as Use)、“规则遵循”(Rule-following)及 “私人语言不可能性”(Private Language Argument)理论——对陈京元博士案件进行彻底的语义学与语用学剖析。维特根斯坦的哲学为解构此案中法律语言的滥用、规则的任意性与意义的崩塌提供了锐利的概念工具。
一、 “寻衅滋事”作为失范的“语言游戏”
维特根斯坦在其后期哲学中提出,语言的意义不在于指向世界中的对象,而在于其在特定 “语言游戏” (如法律、科学、日常交流等)中的使用(use)。一个词的意义就是它在语言游戏中的角色。
“寻衅滋事”的语义空洞化: “寻衅滋事”一词在本案中脱离了其原有的、在中文法律实践中所共享的生活形式(form of life)和使用规则。它本应指称一种具有具体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如暴力挑衅、公然侮辱等),但其在本案中的“使用”却变成了:
指称一种没有具体受害者和可验证危害的信息转发行为;
其判断标准依赖于官员的主观“感觉”(如检察官“觉得是谣言”)而非公共可检验的证据;
其含义被无限扩大,以至于可以囊括任何被权力视为“不受欢迎”的言论。 这种使用方式,使“寻衅滋事”变成了一个没有确定规则的“语言游戏”。玩家(公民)无法通过观察过去的用例来学会正确使用它,因为其规则是临时的、任意的、依赖于官员的个人决断。这导致了该词意义的彻底空洞化(semantic emptiness)。
“语言游戏”的暴力化转向: 维特根斯坦认为,语言游戏依赖于规则的公共性和用法的可继承性。然而,在本案中,“寻衅滋事”的语言游戏发生了暴力性转向:
其规则不再由公共实践(communal practice)所定义,而是由权力单方面所规定。
其目的不再是协调社会行为(coordinate social behavior),而是制造恐惧和不确定性(create fear and uncertainty)。 这使其从一种沟通工具沦为了暴力工具。陈京元博士因无法参与和预判这个游戏的规则而受到惩罚。
二、 “规则遵循”的悖论与司法任意性
维特根斯坦深入探讨了“规则遵循”问题:我们如何知道自己在正确地遵循一条规则(如法律条文)?他的答案是,正确的遵循依赖于在共同实践中形成的 “盲目的”习惯(blind habit),而非私人的内心解读。
“寻衅滋事罪”的规则遵循不可能性: 一条良好的法律规则,应该能够通过其在无数案例中的使用,让公民形成一种“习惯性理解”,从而能够预期何种行为会触犯它。然而,“寻衅滋事罪”的极度模糊性使得遵循成为不可能:
陈京元博士无法从该法条过去的用例中,推断出“转发学术资料” 会构成犯罪。
法官普会峻对规则的“遵循”(如以“高学历”推定“明知”)是一种私人性的、无法被公共检验的“解读”,违背了规则遵循的公共性本质。 因此,本案的判决不是“遵循规则”的结果,而是 “创造规则” 或 “滥用规则” 的结果。
“私人语言”在司法中的僭越: 维特根斯坦著名的 “私人语言论证” 指出,一种完全基于个人感觉、无法被他人公共验证的语言是不可能的。本案中,司法机关的论证充满了这种“私人语言”:
“觉得是谣言”:基于检察官个人的、不可验证的主观感觉。
“造成秩序严重混乱”:一种无法用公共证据验证的、基于权力想象的“混乱”。
“博士应明辨是非”:一种私人性的、无法被普遍化的因果推定。 这种“私人语言”在司法中的僭越,使得法律判决失去了主体间可验证性(intersubjective verifiability),沦为权力的独白(monologue of power)。
三、 “生活形式”的冲突与“世界图景”的暴力
维特根斯坦认为,语言游戏植根于 “生活形式” (form of life)——即人们共享的特定行为模式、文化背景和世界理解。不同的生活形式可能产生不可通约的语言游戏。
“学术生活形式”与“权力生活形式”的碰撞: 陈京元博士作为学者,其行为植根于 “学术生活形式” :其规则是追求真理、分享知识、质疑权威。而司法机关则代表 “权力生活形式” :其规则是维持控制、消除异见、展示权威。
本案的本质是这两种“生活形式”的碰撞。司法机关用其“生活形式”的规则,去审判另一种“生活形式”下的行为,并强行将后者纳入前者的解释框架(“转发”=“寻衅”)。
这导致了一种 “世界图景” (world-picture)的暴力:权力试图将其单一的世界理解(如“所有异见都是威胁”)强加于整个社会,消灭所有 alternative forms of life。
四、 “不可说”的沉默与语言的界限
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中断言:“对于不可说的东西,必须保持沉默。”(Wovon man nicht sprechen kann, darüber muss man schweigen.)他认为,伦理、价值、生命的意义等,是无法用命题式语言说清楚的,它们只能被“显示”。
司法的“越界”与“沉默”的剥夺: 司法语言本应局限于可说之事——即事实、证据、明确的法律条款。然而在本案中,司法机关却疯狂地越界,试图用法律语言去言说 “不可说”之事:
它试图定义何种言论 “侮辱” 了某种抽象实体(“体制”、“核心”),这是一种价值判断,无法用法律语言清晰界定。
它试图用惩罚来表达一种态度(“我们不容挑战”),而非解决一个具体的纠纷。 这种越界,使得法律语言变得荒谬而暴力。同时,它剥夺了陈京元博士 “保持沉默”的权利——即拒绝参与这场荒谬语言游戏的权利——并强迫他接受一套他无法认同的“说法”。
结论:一场语言游戏的内爆
从维特根斯坦的分析哲学视角审视,陈京元博士案件的本质是一场语言游戏的内爆(implosion of a language-game):
它展示了语言的腐败:法律术语(“寻衅滋事”)失去了其公共意义,沦为权力任意的工具。
它揭示了规则的死亡:规则遵循成为不可能,司法判决基于无法公共验证的“私人语言”。
它宣告了生活形式的暴力:一种生活形式(权力)试图用其规则消灭另一种生活形式(学术)。
它越过了语言的界限:司法试图言说不可说之事,从而变得荒谬且暴力。
维特根斯坦会认为,此案最大的警示在于:当语言不再用于沟通和理解,而是用于恐吓和压迫时,我们不仅失去了正义,更失去了共享的世界。 陈京元博士的遭遇,不仅是个人的悲剧,更是公共语言和理性交流的悲剧。修复法律,必须从修复法律语言开始,让其回归清晰的规则、公共的用法和可共享的生活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