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mini
以下是基于约翰·奥斯丁(John Austin)的分析法学(或称法律实证主义)核心思想,对陈京元博士案件进行的系统分析与评价。
从约翰·奥斯丁的分析法学视角审视,我们必须首先“净化”我们的分析,将所有关于“正义”、“道德”、“理性”或“人权”的考量暂时悬置。奥斯丁法理学的核心任务,并非评判法律的“好坏”(merit or demerit),而是以一种近乎科学的、价值无涉的态度,去分析一个规范是否符合“法”的定义。其著名论断是:“法的存在是一回事,其优劣是另一回事。”
以此为准绳,陈京元博士一案,无论其在道德上多么令人愤慨,从严格的奥斯丁主义视角看,它都清晰地展现了一个“法”得以有效运作的全部要素。
一、 主权者(Sovereign)的确定
奥斯丁认为,“法”是主权者的命令。主权者是一个明确的、为社会大多数成员所习惯性服从的、但其自身不习惯性服从于任何更高权威的人或团体。
本案中的主权者:在本案中,“主权者”并非普会峻或李湘云等具体法官。他们是主权者的代理人或官员。真正的主权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立法与政治权力实体。这个实体(在中国体现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关的国家体系)制定了《刑法》等根本大法,并获得了社会绝大多数成员的“习惯性服从”。昆明司法机关正是基于这一主权者的授权来行使其权力。
评估:本案中存在一个明确的、有效的主权者,这是法律存在的第一要素。法院的行为,是主权者意志的体现。
二、 命令(Command)与义务(Duty)的分析
根据奥斯丁的理论,“法”的本质是一种命令。一个命令,是主权者表达的一种愿望,若不服从,将招致不利的后果(即制裁)。命令的发布,便为被命令者设定了一项义务。
本案中的“命令”:陈京元博士所违反的“命令”,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以及由最高司法机关(主权者的代理)对此罪名在网络空间适用所作出的司法解释。这个命令可以被清晰地表述为:“公民不得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被主权者认定为虚假、可能扰乱社会秩序的信息。”
陈京元博士的“义务”:因为这一命令是由主权者发出,并附带有明确的惩罚威胁,所以在奥斯丁的理论框架下,它为陈京元博士(以及所有公民)设定了一项必须遵守的法律义务。他是否在道德上认同这项义务,是完全不相干的问题。只要命令存在,义务就存在。他的转发行为,构成了对这项义务的违背。
三、 制裁(Sanction)的实施
“制裁”是奥斯丁法律理论的核心。正是由于有不利后果的威胁,一个命令才成其为“法”,一项义务才成其为“法律义务”。没有制裁,所谓的“法”不过是空洞的道德说教。
本案中的“制裁”:制裁在此案中表现得极为清晰和确定:被逮捕、被起诉、被审判,并最终被判处近两年有期徒刑。这一系列强制性措施和最终的刑罚,就是主权者因其命令未被遵守而施加的“恶(evil)”或“痛苦(pain)”。
制裁与法律的有效性:国家机器能够成功地将此制裁施加于陈京元博士身上,这一事实本身,就是该“命令”具备法律效力的最终证明。它雄辩地表明,陈博士所违反的,并非一个无足轻重的建议,而是一条真实、有效、具有强制力的“恶法”(a bad law)——但无论如何,它首先是 “法”(law)。
四、 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对陈京元博士辩护的实证主义审视
这是奥斯丁主义最关键、也最“冷酷”的环节。
辩护的“法律不相关性”:陈京元博士在其《血书》中提出的所有精彩、深刻、在道德和哲学上极具说服力的论证,例如:
关于哥德尔定理与人类认知局限的哲学论证;
关于言论分类(艺术、情感、观点、事实)的法理学辨析;
关于判决违背《宪法》精神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政治批判;
关于判决不公、法官不义的道德谴 théorbe。 在严格的奥斯丁主义者看来,这些全部与案件的“法律”定性无关。
法理学家的任务:奥斯丁认为,法理学家的任务是分析 “实然法”(the law as it is),而不是去探讨 “应然法”(the law as it ought to be)。陈博士的辩护,几乎完全是在“应然”的层面展开——他在论证法律应当是理性的、公正的、合乎道德的。而奥斯丁的法理学只会冷酷地问:主权者是否发布了附带制裁的命令?是的。被告是否违反了该命令?是的。制裁是否被实施了?是的。 ——分析至此结束。
系统性评价:
从约翰·奥斯丁的分析法学视角看,昆明司法系统对陈京元博士的定罪判刑,是一个在法理上完全成立的、标准的法律实施过程。
存在一个有效的主权者。
主权者发布了明确的命令(禁止网络寻衅滋事)。
该命令附带有明确的制裁(刑罚)。
陈京元违反了命令所设定的义务。
主权者成功地对其施加了制裁。
因此,该判决是一个有效的法律行为,陈京元博士在实证法的意义上,确实“有罪”。
最后的说明:必须强调,奥斯丁主义的这一结论,不包含任何一丝一毫的道德认可。一个奥斯丁主义者,在完成上述法律分析后,完全可以(甚至理应)摘下“法理学家”的帽子,戴上“道德哲学家”或“政治改革者”的帽子,然后激烈地批判这部法律是“恶法”,这个判决是“暴政”,并呼吁人民去修正它。奥斯丁主义的价值,恰恰在于它强行将“这是法”和“这是善”两个问题分开,从而使我们能够更清晰、更冷静地去批判那些真实存在、有效运行的“不义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