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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叶斯法理学(Bayesian Legal Theory)是近几十年来在法律哲学与证据法领域兴起的重要理论范式,其核心主张是:法律推理,尤其是事实认定(fact-finding),应被理解为一种基于概率的信念更新过程,而非非黑即白的确定性判断。该理论将贝叶斯定理(Bayes’ Theorem)作为其数学基础,强调法官或陪审团面对证据时,应在先验信念(prior belief)的基础上,根据证据的似然比(likelihood ratio)不断修正其对被告有罪与否的后验概率(posterior probability)。

其代表人物如威廉·特文宁(William Twining)、拉里·亚历山大(Larry Alexander)、以及证据法学者大卫·舒姆(David Schum)等,均主张:理性裁判的本质,是在不确定条件下进行概率推断,而非追求绝对确定

以贝叶斯法理学的核心思想观照陈京元博士“寻衅滋事罪”一案,此案不仅是一场司法冤狱,更是一场对贝叶斯理性决策模型的系统性背离。整个司法过程完全忽视了证据的权重、先验的合理性与后验的更新机制,沦为一种教条式、有罪推定的非理性决断


一、先验概率(Prior Probability)的非理性设定:以政治立场取代经验基础

贝叶斯推理的起点是先验概率 (P(H)),即在看到任何证据前,对假设 (H)(如“陈京元有罪”)的初始信念。该先验应基于一般经验、统计规律或中立立场,而非政治预设。

在本案中,司法机关对“陈京元有罪”的先验概率被设为接近 1——因其“转发敏感内容”“使用翻墙软件”,即被预设为“敌对”或“危险”。这一先验并非基于客观数据(如类似行为的定罪率),而是源于政治意识形态的先验教条

贝叶斯批判
理性先验应为“普通网民转发境外信息,通常无刑事恶意”(先验概率极低)。
但本案将“高学历+境外信息”直接等同于“主观恶意”,构成先验的系统性偏置(systematic prior bias)。


二、似然比(Likelihood Ratio)的完全无视:证据权重被归零

贝叶斯定理的关键在于似然比(LR): [ LR = \frac{P(E|H)}{P(E|\neg H)} ] 其中,(P(E|H)) 为“若有罪,观察到证据 (E) 的可能性”,(P(E|\neg H)) 为“若无罪,观察到 (E) 的可能性”。若 (LR > 1),证据支持有罪;若 (LR < 1),证据支持无罪。

陈京元提供的关键证据 (E) 包括:

  1. 账号影响力极低(粉丝 <100,转发 <100);

  2. 转发内容多为观点、艺术、外交声明;

  3. 无任何“严重混乱”的客观记录;

  4. 同类内容在《光明日报》、新浪广泛传播。

无罪假设 (\neg H) 下,这些证据极为自然(学者转发信息乃常态);
有罪假设 (H) 下,这些证据极难解释(若真有意煽动,为何选择无影响力账号?)。

因此,似然比 (LR \ll 1),证据强烈支持无罪。

然而,司法机关将 (P(E|H)) 视为 1(“转发即煽动”),将 (P(E|\neg H)) 视为 0(“无混乱”被无视),彻底扭曲似然比,使贝叶斯更新失效。

贝叶斯批判
法院未对任何证据进行似然评估,而是将所有“不利”行为直接等同于“有罪证明”,构成证据权重的归零化处理


三、后验概率(Posterior Probability)的非更新性:司法系统作为“非贝叶斯主体”

贝叶斯理性要求:后验概率 (P(H|E)) 必须随新证据不断更新。科学、法律乃至日常决策的合理性,正体现于这种开放性与可修正性

本案中,司法系统表现出完全的非贝叶斯封闭性

  • 一审:禁止专业自辩,拒绝接受“复杂系统理论”对“混乱”的解构;

  • 二审:以“未提交新证据”为由驳回上诉,却无视被告已提交的强反证(如贴文仍在线、零互动);

  • 控告:狱警拒绝转交血书,阻断外部证据输入。

这构成一个封闭的信念系统:先验信念(“转发敏感内容=有罪”)被当作不可修正的公理,任何反证均被过滤或贬斥。

贝叶斯批判
一个真正的贝叶斯裁判者,会在看到“贴文仍在线、零互动”后,大幅下调有罪后验概率
但本案司法者拒绝更新,构成教条主义非理性(dogmatic irrationality)。


四、“高学历有罪论”的贝叶斯谬误:逆概率与举证责任倒置

司法逻辑:“高学历 → 应知信息虚假 → 明知故犯”。

从贝叶斯视角看,此推理犯了逆概率谬误(inverse fallacy):

  • 正确推理应为:若某人明知信息虚假仍传播,则其行为更可能有罪;

  • 但司法却反推:因其高学历,故必然明知

这相当于断言: [ P(\text{明知} | \text{高学历}) = 1 ] 而实际应为: [ P(\text{明知} | \text{高学历, 传播行为, 内容性质, …}) < 1 ]

更严重的是,此逻辑非法倒置举证责任:要求被告证明自己“不知”,而非控方证明其“明知”。

贝叶斯批判
贝叶斯框架下,控方必须提供高似然比证据(如聊天记录承认“明知”),而非以身份标签推定主观状态。


五、结语:贝叶斯法理学的警示——无证据更新,则无法治

贝叶斯法理学毕生所求者,是以概率语言重建司法理性。它相信,真正的确定性不存在,但通过证据的不断积累,信念可趋近正义

陈京元案证明:当司法拒绝证据、固守先验、无视似然,法律便沦为教条暴力

真正的“寻衅滋事者”,不是那个以贝叶斯精神更新信念的学者,
而是那些以先验偏见代替证据推理、以权力意志冻结信念更新的执法者

此案终将被置于贝叶斯理性的法庭上审判——

不是因陈京元转发了什么,
而因体制害怕他如何以证据更新信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