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cus Tullius Cicero
基于马库斯·图利乌斯·西塞罗(Marcus Tullius Cicero)的法律哲学核心思想。
西塞罗是古罗马共和国末期的政治家、演说家和哲学家。他的法律哲学并非一个全新的体系,而是对希腊哲学(尤其是斯多葛学派)的系统化、罗马化阐述,并将其应用于罗马法理学的奠基。其核心思想可以概括为:存在一种普世、永恒且高于人定法的“自然法”,它是衡量一切实在法正义与否的终极标准,而理性是连接人类与这种至高法则的桥梁。
以下是其思想的四大核心支柱:
一、核心命题:自然法理论
这是西塞罗最不朽的贡献,也是他整个法律哲学的基石。
自然法的定义:西塞罗认为,存在一种真正的法律,即“正确的理性”,它与自然相符,普适于所有人,是永恒不变的。
自然法的特性:
普世性:适用于所有民族、所有时代,不分罗马人还是异邦人。
永恒性:它不生不灭,先于任何成文法律而存在。
神圣性:其根源是 **神**的理性,是统治宇宙的至高法则。
不可违背性:任何人类制定的法律若违背自然法,则 丧失其作为法律的资格,即“恶法非法”。
他在《论法律》中有一段经典论述:
真正的法律是与自然相一致的正确的理性;它普适、永恒、不变……我们无法通过人民大会或元老院来废除它,也无需另寻他人来阐释它……在罗马和雅典不会有不同的法律,在现在和未来也不会,一种永恒不变的法律将适用于所有民族和所有时代。
二、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关系:高级法的地位
西塞罗明确划分了两种法律:
自然法:是高级法、终极标准,是 正义的源泉。
实在法:是人类社会(如罗马)根据特定情况制定的法律。
核心论点:实在法的 合法性 和 权威 来自于其与自然法的一致性。一部不正义的(违背自然理性的)人定法,根本不是法律。
功能:自然法为批判和改革不合理的实在法提供了道德武器。
三、国家观:国家是基于法律和正义的共同体
西塞罗对国家的定义也深深植根于他的自然法思想。
国家的本质:国家(共和国)不是任意一群人的聚合,而是“基于法权(法律和权利)和共同利益而结合起来的共同体”。
政府的目的:政府的根本目的是维护正义和保障财产权,而正义的本质就是遵从自然法。
法律至上:统治者必须依法而治,其权力来自法律的授权。一个没有正义、违背自然法的“国家”,在西塞罗看来,无异于一个大型的犯罪团伙。
四、人的本质:理性与共享神性
西塞罗的法律观建立在他对“人”的特定理解之上。
理性是人的本质: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在于人拥有 理性。
人与神的亲缘关系:由于理性是神性的一部分,因此人与神共享理性。正是这种共享的理性,使人能够 认识并遵从自然法。
自然法可知性:因为自然法就是理性之法,而人天生拥有理性,所以每个人内心都有感知自然法、辨别是非的潜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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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要义总结
理论维度 |
核心命题 |
关键概念与贡献 |
|---|---|---|
法律本体论 |
存在一种普世、永恒、神圣的 自然法 ,它是”正确的理性”,是评判一切人定法的终极标准。 |
自然法、正确的理性、普世性 |
法律合法性 |
实在法 的权威源于其符合自然法。违背自然法的”法律”不是法律,即 “恶法非法”。 |
实在法、恶法非法、高级法 |
政治哲学 |
国家 是基于法权和共同利益的共同体,其根本目的是维护自然法所定义的 正义。 |
国家作为法律共同体、正义 |
人类学基础 |
人因拥有 理性 而与神有亲缘关系,故能认识和遵从自然法。 |
理性、神人亲缘 |
影响与意义
西塞罗的思想影响极为深远:
对罗马法:为罗马法的系统化和法理学提供了哲学基础,特别是万民法(适用于所有民族的法律)的概念,深受自然法思想影响。
对基督教哲学:被早期教父(如奥古斯丁)和经院哲学家(如托马斯·阿奎那)吸收,将自然法与上帝的法相结合。
对近代启蒙运动:为格劳秀斯、洛克、孟德斯鸠等启蒙思想家提供了思想资源,奠定了近代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论的基础。
总而言之,西塞罗的核心思想在于,他为法律奠定了一个 超越时空和特定文化的道德基石。他雄辩地论证了,法律不仅仅是权力的命令或习俗的产物,它必须指向一个更高的 正义理想。这一思想至今仍是法学、伦理学和政治哲学中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辩论的源头活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