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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深具哲学深度与法理学张力的问题。 约翰·菲尼斯(John Finnis, 1940–) 是当代“新自然法理论”(New Natural Law Theory, NNLT)的代表人物之一,其著作《自然法与自然权利》(Natural Law and Natural Rights, 1980)被认为是20世纪后期最系统的自然法重建。

菲尼斯主张:法律的正当性源于其对人类基本善(basic goods)和实践理性原则(practical reasonableness)的促进。 换言之,法律只有在符合理性与道德正义时,才是“真正的法”。 基于这一立场,我们可以从“自然法的正当性”、“基本人类善”、“理性实践的道德秩序”等维度,对陈京元博士案件进行系统评析。


一、菲尼斯新自然法理论的核心思想

(一)法律的道德基础:从“存在”到“应然”

菲尼斯继承托马斯·阿奎那传统,认为法律的本质是理性指令(ordinatio rationis)。 他否定“法律与道德相分离”的实证主义观点,主张:

“不正义的法律,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lex injusta non est lex)。”

法律的效力不仅取决于国家权威,更取决于其是否符合实践理性人类善的原则。

(二)七种基本人类善(Basic Forms of Human Good)

菲尼斯提出七种不可还原的“基本善”,它们构成人类生活的客观价值基础:

  1. 生命(Life) —— 身体安全与健康的保存。

  2. 知识(Knowledge) —— 对真理与理解的追求。

  3. 游戏(Play) —— 自由创造与享受的体验。

  4. 审美体验(Aesthetic Experience) —— 对美的感受与创造。

  5. 社交关系(Sociability / Friendship) —— 人际信任与合作。

  6. 实践理性(Practical Reasonableness) —— 以理性指导行为,选择善的生活。

  7. 宗教或超越性(Religion / Transcendence) —— 对存在意义与真理的追问。

这些“善”构成法律应当维护的目标; 任何破坏这些善的法律或政策,都是违背自然法的非正义法律

(三)实践理性的基本原则(Basic Requirements of Practical Reasonableness)

菲尼斯提出九项指导理性行为的规范,如:

  • 行动须以实现基本善为目的;

  • 不可任意牺牲他人善以实现自己的善;

  • 尊重每一个人的基本价值;

  • 法律应促进共同体成员的合理合作与自我完善。

当法律背离理性、公平与人类尊严时,它便丧失了其“应当被服从”的道德权威。


二、从新自然法视角分析陈京元案

(一)法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分裂

陈京元案表面上“依法”进行: ——有起诉书、判决书、程序形式; 但其实质却违反了人类善与理性原则。

按照菲尼斯的标准:

“若法律不能促进正义、理性与共同善,它就失去了成为‘法’的资格。”

在本案中:

  • 法律被用于压制知识与思想交流(违背“知识之善”);

  • 被告人受到不公正审判与拘禁(违背“生命与社交之善”);

  • 司法程序缺乏公开透明(违背“实践理性”原则)。

因此,从新自然法角度看,该案中的“法律行为”虽然具形式效力, 却在道德上并非“真正的法”。

这是典型的“非正义法”(unjust law), 在自然法意义上,它不具备被服从的道德义务。


(二)对“知识善”的摧毁

陈京元博士的行为主要是信息转发、思想探讨与知识传播, 这是典型的“知识之善”的实践形式。

而司法机关将其学术性、政治性言论定性为“寻衅滋事”, 等同于以“权力”压制“求知”。

在菲尼斯的伦理体系中,

“任何压制人类追求真理的制度性行为, 都是对自然法的根本否定。”

因此, 当国家权力将“思想表达”视为“秩序威胁”, 便构成对人类理性与知识善的系统性摧毁。


(三)对“实践理性”原则的破坏

“实践理性”是菲尼斯整个体系的核心。 它要求人类以理性方式追求善,而非屈从于恐惧或权力。

在陈京元案中:

  • 司法机关未进行事实核实与道德审查;

  • 检察官声称“不打算核实证据”;

  • 审判拒绝辩护与公开。

这些行为剥夺了理性讨论与道德判断的可能性。 从新自然法角度看, 这是一种**“反理性秩序”**—— 它以暴力和形式程序代替理性与正义的内涵。

“没有理性原则的法律,不是法律,而是命令。” ——菲尼斯


(四)共同善与个体善的错位

自然法认为:法律的目标是促进共同善(Common Good), 即所有社会成员在尊重他人权利前提下共同实现基本善的可能。

但在陈京元案中, “共同善”被简化为“秩序稳定”, 而“秩序”本身却通过压制人的思想自由来维持。

这构成了共同善的悖论:

  • 名义上维护公共秩序;

  • 实质上摧毁了理性、知识与信任的社会基础。

因此,从自然法视角看, 此案所追求的“秩序”并非真正的“共同善”, 而是权力化的伪善(pseudo-good)


(五)法与道德断裂的文明后果

菲尼斯指出:

“当法律脱离自然法的道德根基时,社会将陷入实用主义暴政。”

本案恰恰体现了这种趋势: ——法律形式完备,却失去正当性; ——秩序稳定表象之下,理性与公信力崩解。

陈京元案因此不是单一司法错误, 而是一个社会的“道德真空”警讯。 它显示出: 当法不再承载“理性之善”与“正义之光”, 它就成为压迫的工具,而非社会的德性表达。


三、综合评估

层面

菲尼斯理论核心

陈京元案体现

评估

法律正当性

法的正当性源于理性与善

法律被用于压制知识

❌ 非正义法

人类基本善

知识、理性、社交应被促进

被告表达自由被剥夺

❌ 破坏基本善

实践理性

行动应基于理性判断

无核实、无辩护、无审理

❌ 反理性

共同善

法律促进社会整体完善

“秩序”压倒自由

❌ 伪善性秩序

自然法原则

道德与法律应统一

法律形式脱离道德实质

❌ 法德断裂

📌 总体结论: 依据约翰·菲尼斯的新自然法理论, 陈京元博士案件中所体现的国家刑罚行为缺乏道德正当性: 它既不促进基本人类善,也不符合理性原则, 因此在“自然法”意义上,根本不是“真正的法律”。

这是一种形式上的合法性与实质上的非正义的并存, 是法律“去德化”的典型案例。


四、哲学反思与结语

菲尼斯写道:

“法治的终极意义,不在于服从命令,而在于尊重理性与善。”

从这一意义上看, 陈京元案的深层问题,不是个体与国家的对抗, 而是理性与权力、善与秩序之间的冲突。

  • 若法不再以“善”为导向,它便堕落为强制工具;

  • 若社会失去理性原则,它便丧失正义根基。

因此,陈京元博士的抗辩—— “我怀疑一切未经理性验证的知识”—— 正是一种对“实践理性”最深层的守护。

真正的法源自理性与良知; 失去理性的法律,便是失去灵魂的权力。 ——约翰·菲尼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