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 Finnis

基于约翰·菲尼斯(John Finnis)的新自然法理论核心思想。


约翰·菲尼斯是当代新自然法理论最杰出的代表人物。他的核心思想可以概括为:复兴并现代化了古典自然法传统(尤其是阿奎那的思想),但摒弃了其形而上学基础,转而从人类实践的“不证自明”的基本价值出发,论证法律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权威性的协调来实现“共同善”,从而为人类繁荣创造条件。

其理论体系严谨而深刻,核心思想建立在以下四大支柱上:

一、核心基础:基本善与实践理性

菲尼斯理论的起点不是“上帝”或“自然法则”,而是对人类行为目的的哲学反思。

  1. 基本善:菲尼斯认为,存在一系列 不证自明、内在有益 的“基本善”,它们是人类所有理性行动最终追求的终极目的。这些善本身即是目的,而非实现其他目的的手段。他列出了七种基本善:

    • 生命

    • 知识

    • 游戏(或审美体验)

    • 美感

    • 社交(或友谊)

    • 实践理性(理性地安排自己的生活)

    • 宗教(对终极意义的追求)

    • 关键点:这些基本善是 客观的,即无论个人是否意识到,它们都对人类有益。它们是不可通约的,没有哪一种善在价值上绝对高于其他善。

  2. 实践理性的基本要求:如何实现这些基本善?菲尼斯提出了九项“实践理性的基本要求”,这些要求构成了 自然法的核心内容,是理性行动者选择具体行动方案时应遵循的准则。例如:

    • 形成一种融贯的生活计划。

    • 不专断地偏爱某些基本善而排斥其他。

    • 对他人保持基本的善意(“金规则”)。

    • 关注共同善。

    • 不选择直接伤害任何基本善的行为。

    • 关键点:违背这些要求的行为(如撒谎、杀人)在本质上就是 不理性的,因为它们阻碍了人类繁荣。

二、对法律实证主义的批判性承继:权威与共同善

菲尼斯与哈特交往甚密,他接受法律是一种社会事实,但批判其“分离命题”。

  • 核心论点:要 真正理解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描述性视角),就必须首先 理解其为何应当被遵守 (规范性视角)。一个完全无法实现正义功能的法律体系,在描述性意义上也是存在缺陷的。

  • 法律的权威性:法律的权威并非仅仅源于其来源(如主权者命令),而是源于其 解决社会协作问题的功能。法律通过提供权威性的解决方案,帮助共同体成员协调行动,共同追求“共同善”。

  • 共同善:指那些能使所有共同体成员更好地实现其基本善的社会条件(如和平、秩序、公正的制度)。

三、法律的定义:作为促进共同善的权威性规则体系

菲尼斯从功能角度定义了法律:

  • 法律是一套规则体系,其目的在于通过 权威性的协调,为共同体成员实现基本善提供必要的 社会条件 (即共同善)。

  • 合法性原则:一套完全偏离正义、仅服务于私人利益的法律体系,在菲尼斯看来,不仅是不道德的,甚至在功能上已经 丧失了“法律”的典型特征,成为一种法律的“赝品”。这体现了“恶法非法”的古典自然法精神,但论证更为精细。

四、方法论:从“内在观点”出发

菲尼斯强调,法理学必须从法律实践参与者的“内在观点”出发。即,从那些将法律视为其行动理由的法官、律师和公民的角度来理解法律。从这个角度看,法律必然提出道德主张,而参与者也需要对这些主张进行道德判断。

核心要义总结

约翰·菲尼斯新自然法理论核心要义

理论维度

核心命题

关键概念与贡献

价值论基础

存在多种客观、不证自明的 基本善,它们是所有人类理性行动追求的终极目的。

基本善、人类繁荣、不可通约性

自然法核心

实践理性的基本要求 构成了自然法的内容,指引我们如何理性地追求基本善。

实践理性、自然法作为理性要求

法律的功能

法律的权威源于其通过 协调社会行动 以实现 共同善 的功能。

权威、共同善、社会协调

法与道德的关系

对法律的 充分描述性理解 必然依赖于对其 道德目标 的理解;严重不正义的法律存在合法性缺陷。

描述与规范的统一、恶法非法

总而言之,约翰·菲尼斯的新自然法理论是一次雄心勃勃的综合。他既坚持了法律与道德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这一古典自然法立场,又采用了现代分析哲学的精密度,使其理论能够与哈特式的法律实证主义进行深入的对话和辩论。他的核心贡献在于,有力地论证了 法律不仅仅是一种社会权力事实,更是一种旨在服务于人类根本福祉和共同善的理性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