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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朗·富勒(Lon L. Fuller)在《法律的道德性》中提出的“程序自然法”理论,特别是其著名的“法律内在道德八项原则”,陈京元博士一案是对“法治”(Rule of Law)的全面背叛,是“法律”沦为“管理性指令”(managerial direction)的典型案例。此案中的“法律”,已完全丧失了富勒所定义的“使人类服从于规则之治的事业”的本质,沦为一场赤裸裸的、披着法律外衣的“暴政”。

富勒认为,法律要成为真正的“法律”,必须满足八项“内在道德”(Inner Morality of Law)原则,缺一不可。陈京元案,几乎逐条违反了这八项原则。


1. 一般性(Generality)—— 法律必须是普遍适用的规则,而非针对特定个人的命令。

  • 违反表现:本案是典型的“选择性执法”。万千网民转发相同内容,唯独陈京元一人被定罪。这不是基于普遍规则的适用,而是基于“上层领导特别指示”的、针对特定个体的“命令”。正如陈京元在血书中揭露,检察官坦言:“上层领导特别指示过‘一定’要将本案办成‘铁案’并且‘非置其于死地不可’。” 这已不是“法律”,而是“私人命令”。


2. 公布(Promulgation)—— 法律必须被公布,让公民知晓。

  • 违反表现:判决所依据的核心“法律”,即“高学历应明辨是非”、“觉得是谣言便是谣言”、“梳理即真实”,这些“规则”从未被公布,甚至从未被写入任何法律条文。它们是司法者在法庭上临时发明的“口袋规则”,公民无从知晓,更无从遵守。陈京元在血书中讽刺道,这些“法律”连法官自己都解释不清,遑论公布?


3. 非溯及既往(Non-retroactivity)—— 法律不应溯及既往。

  • 违反表现:陈京元的转发行为发生在2019-2022年间,而司法者用来定罪的“规则”(如“高学历=明知”)是在2023年审判时才“创造”出来的。这是典型的“溯及既往”——用事后发明的“法律”去惩罚事前的行为。富勒认为,这会使公民陷入“不可能的任务”,因为没人能预知未来的“法律”。


4. 明确性(Clarity)—— 法律必须清晰、明确,让公民能够理解。

  • 违反表现:本案的核心罪名“寻衅滋事罪”,其“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这一要件,缺乏任何客观、量化的标准。它不是“清晰的规则”,而是一个“模糊的口袋”。葛斌检察官的“我觉得是谣言”,普会峻法官的“梳理即真实”,更是将“法律”的明确性彻底摧毁。公民无法从这些“法律”中获得任何确定的行为指引。


5. 非矛盾性(Non-contradiction)—— 法律不能自相矛盾。

  • 违反表现:判决书的逻辑自相矛盾。一方面,它认定陈京元“具有很高学历和知识水平,应辨别是非”,暗示其有“明知”的能力;另一方面,它又剥夺其辩护权,禁止其在法庭上运用其“高学历”和“知识水平”进行专业阐述。法官喝令:“闭嘴!回答是或不是!”——这等于承认,其“高学历”在法庭上毫无价值,甚至是一种“原罪”。富勒会说,这种自相矛盾的“法律”,会让公民无所适从,陷入“精神分裂”。


6. 可能性(Possibility of Compliance)—— 法律不能要求公民做不可能之事。

  • 违反表现:判决书要求陈京元“明知”其转发内容为“虚假信息”。然而,陈京元在血书中指出,他作为一个“怀疑主义者”,对人类认知的局限性(哥德尔不完备定理、休谟怀疑论)有深刻理解,他无法、也不可能“明知”所有信息的真伪。要求一个学者对所有转发内容进行“真伪鉴定”,是强人所难,是“不可能的任务”。富勒认为,这种“不可能的法律”,是对人性的侮辱。


7. 稳定性(Constancy)—— 法律不能朝令夕改。

  • 违反表现:本案的“法律”是“一次性”的、为陈京元“量身定制”的。今天可以用“高学历=明知”定陈京元的罪,明天又可以用“低学历=愚昧”定另一个人的罪。法律失去了“稳定性”,沦为司法者手中的“橡皮泥”,可以随意捏造。富勒指出,不稳定的法律,会让公民失去对法律的信任,社会将陷入“无法无天”的混乱。


8. 官方行为与法律的一致性(Congruence between Official Action and Declared Rule)—— 官方行为必须与公布的法律一致。

  • 违反表现:这是本案最严重的违反。司法者口口声声援引《刑法》第293条,但其实际行为(“觉得是谣言”、“梳理即真实”、“高学历=明知”)与《刑法》的明文规定(需证明“明知”、“虚假信息”、“严重混乱”)完全背离。这是一种“阳奉阴违”——表面上遵守法律,实际上践踏法律。富勒认为,这是对“法治”最致命的伤害,因为它摧毁了法律的公信力。


结语:一场“法律失败”的教科书案例

富勒将严重违反上述八项原则的体系,称为“法律的失败”(Failure of Law)。陈京元案,正是这种“失败”的完美体现。

  • 它没有“一般性”,而是“选择性执法”。

  • 它没有“公布”,而是“秘密规则”。

  • 它是“溯及既往”的。

  • 它是“模糊不清”的。

  • 它是“自相矛盾”的。

  • 它是“不可能遵守”的。

  • 它是“朝令夕改”的。

  • 它是“言行不一”的。

富勒会说:

当法律丧失了其内在道德,它便不再是‘法律’,而只是一系列以法律之名发布的暴力命令。

陈京元的《狱中血书》,正是对这种“法律失败”的泣血控诉。他不是在挑战法律,而是在捍卫法律——捍卫富勒所定义的、作为“使人类服从于规则之治的事业”的真正法律。

陈京元的“生命不息,战斗不止”,是对富勒理想的最后坚守。他终将证明,真正的法律,不是暴力的遮羞布,而是正义的守护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