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n L. Fuller
基于朗·富勒(Lon L. Fuller)的法律哲学核心思想。
朗·富勒是20世纪美国极具影响力的法学家,他与H. L. A. 哈特著名的论战奠定了其在法律哲学史上的地位。其核心思想可以概括为:法律与道德在概念上不可分离,法律的本质不仅在于其“外在”的实体目标,更在于其必须满足一套“内在道德”的程序性要求,违背这些要求将导致一个系统根本不能成其为“法律”。
他的理论通常被称为 “程序自然法”理论,以区别于关注正义内容的“实体自然法”。其核心思想建立在以下四大支柱上:
一、核心命题:法律的“内在道德”
这是富勒最革命性的贡献。他认为,法律若要成功地引导人的行为,其制定和运行过程本身必须符合一套道德要求。这套道德不是关于法律内容的“正确”或“正义”,而是关于法律 “如何”被制定和执行的程序性道德,他称之为“合法性原则”或“法律的内在道德”。
这八项原则构成了法律存在的必要条件,富勒将其比喻为 “造法事业的工匠准则”:
普遍性:必须有规则存在。
公开性:规则必须公布于世。
不溯及既往:规则不得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极少数例外)
明确性:规则必须清晰易懂。
不矛盾:规则之间不应相互矛盾。
可遵守性:规则要求的行为必须是人们有能力做到的。
稳定性:规则不能朝令夕改。
官方行为与已公布规则的一致性:执法者必须按照他们自己公布的规则来行事。
核心论点:严重或系统地违反任何一项原则,不仅会导致“坏的法律”,更会导致一个系统 丧失其作为法律秩序的资格。例如,完全秘密的规则、完全溯及既往的规则或根本无法遵守的规则,在富勒看来,根本就不是法律。
二、法律是“使人类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
富勒反对将法律简单地定义为“主权者的命令”(奥斯丁)或“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哈特)。他认为,这种定义是 静态的、单向的。
他提出,法律应被理解为一项 动态的、互动性的“事业”:
> “法律是使人类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 有目的的活动。”
“事业”的寓意:法律不是一套给定的规则,而是一个持续不断的、需要立法者、执法者和公民共同参与的 合作过程。其成功依赖于所有参与者的共同努力。
互惠性:这项事业建立在一种 互惠预期 之上:政府承诺遵守“内在道德”来制定和执行法律,而公民则基于此承诺来遵守法律。当政府背弃这种承诺时,公民遵守法律的义务也就削弱或消失了。
三、与哈特论战:反对“分离命题”
富勒与法律实证主义者哈特的论战是20世纪法学的经典之战。
富勒的立场:他坚决反对哈特等人的“分离命题”(即法律与道德在概念上可以分离)。他认为,法律的“内在道德”本身就是一种道德形式,它内在地与法律的 **概念**绑定在一起。因此,法律与道德在概念上是不可分的。
告密者案件:在论战中,富勒用纳粹德国的例子来反驳哈特。他认为,纳粹的法律体系因为严重违反了法律的“内在道德”(如制定溯及既往的法令来惩罚无辜者),其“合法性”已如此之低,以至于人们有道德理由不承认其为法律,法官也可以拒绝适用。这体现了“恶法非法”的立场。
四、目的性在法律解释中的核心地位
富勒继承了亚里士多德的目的论思想,认为要理解一条法律规则,必须理解其 目的。
解释方法:法律解释不是简单的文字游戏,而是一个 **合作性**的努力,旨在理解规则背后的目的,并使其在具体案件中得以最佳实现。
目的与形式:法律的内在道德(形式要求)最终是为实现法律的外在目的(实质正义)服务的。两者相辅相成。
核心要义总结
理论维度 |
核心命题 |
关键概念与贡献 |
|---|---|---|
法律本质 |
法律是 使人类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有目的的事业,是一个需要各方参与的互动合作过程。 |
作为事业的法律、互动性、互惠预期 |
法与道德的关系 |
法律必然包含一种 “内在道德” (程序自然法),严重违背之则丧失法律资格。 |
程序自然法、合法性八原则、反对分离命题 |
法治的理想 |
法治的实质是政府严格遵守 合法性八原则,以此建立和维持与公民之间的互信关系。 |
法治作为合法性、工匠准则 |
法律解释 |
法律解释是 目的性 活动,旨在探寻和实现规则背后的目标。 |
目的性解释 |
总而言之,朗·富勒的核心思想将关注的焦点从“法律是什么”的静态定义,转向了“法律如何良好运作”的动态过程。他雄辩地论证了,法治的价值不仅体现在正义的实体结果上,更体现在其公正、透明、可预期的程序之中。他的“程序自然法”理论为现代法治理论提供了坚实的哲学基础,深刻影响了后世对法治、立法技术和法律解释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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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般性(Generality)—— 法律必须是普遍适用的规则,而非针对特定个人的命令。
- 2. 公布(Promulgation)—— 法律必须被公布,让公民知晓。
- 3. 非溯及既往(Non-retroactivity)—— 法律不应溯及既往。
- 4. 明确性(Clarity)—— 法律必须清晰、明确,让公民能够理解。
- 5. 非矛盾性(Non-contradiction)—— 法律不能自相矛盾。
- 6. 可能性(Possibility of Compliance)—— 法律不能要求公民做不可能之事。
- 7. 稳定性(Constancy)—— 法律不能朝令夕改。
- 8. 官方行为与法律的一致性(Congruence between Official Action and Declared Rule)—— 官方行为必须与公布的法律一致。
- 结语:一场“法律失败”的教科书案例
【哈特与富勒的论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