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n L. Fuller

基于朗·富勒(Lon L. Fuller)的法律哲学核心思想。


朗·富勒是20世纪美国极具影响力的法学家,他与H. L. A. 哈特著名的论战奠定了其在法律哲学史上的地位。其核心思想可以概括为:法律与道德在概念上不可分离,法律的本质不仅在于其“外在”的实体目标,更在于其必须满足一套“内在道德”的程序性要求,违背这些要求将导致一个系统根本不能成其为“法律”。

他的理论通常被称为 “程序自然法”理论,以区别于关注正义内容的“实体自然法”。其核心思想建立在以下四大支柱上:

一、核心命题:法律的“内在道德”

这是富勒最革命性的贡献。他认为,法律若要成功地引导人的行为,其制定和运行过程本身必须符合一套道德要求。这套道德不是关于法律内容的“正确”或“正义”,而是关于法律 “如何”被制定和执行的程序性道德,他称之为“合法性原则”或“法律的内在道德”

这八项原则构成了法律存在的必要条件,富勒将其比喻为 “造法事业的工匠准则”

  1. 普遍性:必须有规则存在。

  2. 公开性:规则必须公布于世。

  3. 不溯及既往:规则不得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极少数例外)

  4. 明确性:规则必须清晰易懂。

  5. 不矛盾:规则之间不应相互矛盾。

  6. 可遵守性:规则要求的行为必须是人们有能力做到的。

  7. 稳定性:规则不能朝令夕改。

  8. 官方行为与已公布规则的一致性:执法者必须按照他们自己公布的规则来行事。

核心论点:严重或系统地违反任何一项原则,不仅会导致“坏的法律”,更会导致一个系统 丧失其作为法律秩序的资格。例如,完全秘密的规则、完全溯及既往的规则或根本无法遵守的规则,在富勒看来,根本就不是法律。

二、法律是“使人类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

富勒反对将法律简单地定义为“主权者的命令”(奥斯丁)或“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哈特)。他认为,这种定义是 静态的、单向的

他提出,法律应被理解为一项 动态的、互动性的“事业”

> “法律是使人类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 有目的的活动。”

  • “事业”的寓意:法律不是一套给定的规则,而是一个持续不断的、需要立法者、执法者和公民共同参与的 合作过程。其成功依赖于所有参与者的共同努力。

  • 互惠性:这项事业建立在一种 互惠预期 之上:政府承诺遵守“内在道德”来制定和执行法律,而公民则基于此承诺来遵守法律。当政府背弃这种承诺时,公民遵守法律的义务也就削弱或消失了。

三、与哈特论战:反对“分离命题”

富勒与法律实证主义者哈特的论战是20世纪法学的经典之战。

  • 富勒的立场:他坚决反对哈特等人的“分离命题”(即法律与道德在概念上可以分离)。他认为,法律的“内在道德”本身就是一种道德形式,它内在地与法律的 **概念**绑定在一起。因此,法律与道德在概念上是不可分的。

  • 告密者案件:在论战中,富勒用纳粹德国的例子来反驳哈特。他认为,纳粹的法律体系因为严重违反了法律的“内在道德”(如制定溯及既往的法令来惩罚无辜者),其“合法性”已如此之低,以至于人们有道德理由不承认其为法律,法官也可以拒绝适用。这体现了“恶法非法”的立场。

四、目的性在法律解释中的核心地位

富勒继承了亚里士多德的目的论思想,认为要理解一条法律规则,必须理解其 目的

  • 解释方法:法律解释不是简单的文字游戏,而是一个 **合作性**的努力,旨在理解规则背后的目的,并使其在具体案件中得以最佳实现。

  • 目的与形式:法律的内在道德(形式要求)最终是为实现法律的外在目的(实质正义)服务的。两者相辅相成。

核心要义总结

朗·富勒法律哲学核心要义

理论维度

核心命题

关键概念与贡献

法律本质

法律是 使人类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有目的的事业,是一个需要各方参与的互动合作过程。

作为事业的法律、互动性、互惠预期

法与道德的关系

法律必然包含一种 “内在道德” (程序自然法),严重违背之则丧失法律资格。

程序自然法、合法性八原则、反对分离命题

法治的理想

法治的实质是政府严格遵守 合法性八原则,以此建立和维持与公民之间的互信关系。

法治作为合法性、工匠准则

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是 目的性 活动,旨在探寻和实现规则背后的目标。

目的性解释

总而言之,朗·富勒的核心思想将关注的焦点从“法律是什么”的静态定义,转向了“法律如何良好运作”的动态过程。他雄辩地论证了,法治的价值不仅体现在正义的实体结果上,更体现在其公正、透明、可预期的程序之中。他的“程序自然法”理论为现代法治理论提供了坚实的哲学基础,深刻影响了后世对法治、立法技术和法律解释的理解。



哈特与富勒的论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