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mini
朗·富勒(Lon L. Fuller)是二十世纪重要的法律哲学家,他的核心思想是 “法律的内在道德性”(The Inner Morality of Law)。他认为,法律系统必须遵循八项“程序性”原则(或要求),才能被视为真正的法律系统,而不是 “专断统治”(Rule by Fiat)。法律的这种内在道德性是使法律能够实现其基本目的——引导人类行为——所必需的。
我们将基于富勒的这八项要求,对陈京元博士的“寻衅滋事”案件进行评价。
朗·富勒的“法律的内在道德性”对陈京元案的评价
富勒认为,如果一个治理系统严重偏离或未能满足以下任何一项要求,它就会退化为一个失败的法律系统。陈京元案的司法过程和判决至少违反了其中四项核心要求:
1. 普遍性(Generality)
要求: 法律必须以普遍规则的形式存在,而非针对特定个人的临时性命令。
陈京元案评估: 部分符合,但适用具争议。 “寻衅滋事罪”本身是一条普遍性法律。然而,富勒关注法律是否被“普遍地适用”。陈博士提出的 “选择性执法”(只惩罚他,不惩罚原创者和数以万计的其他转发者),使得法律的应用具有任意性和非普遍性,削弱了该规则的法律效力。
2. 公布(Promulgation)
要求: 法律必须被充分公布,使受其约束的人能够知晓。
陈京元案评估: 符合。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是公开的。
3. 不溯及既往(Non-Retroactivity)
要求: 法律不应追溯惩罚过去的行为。
陈京元案评估: 符合。 陈博士的行为发生在法律规定生效期间。
4. 清晰性(Clarity)
要求: 法律必须清晰易懂,使公民能够理解并依其规划行为。
陈京元案评估: 严重违反。
“寻衅滋事罪”本身就是著名的 “口袋罪”,其模糊性广受批评。
在网络环境中,判决中对 “虚假信息”(将观点定为事实)、“明知”(以高学历推定)、“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缺乏量化标准)等关键构成要件的解释,都高度模糊且不可预测。
这种模糊不清的法律,使得公民(特别是陈博士这样的知识分子)在转发和评论时,无法准确预知自己的行为是否会触犯刑律,从而使其无法依法律来规划自己的行为。富勒认为,缺乏清晰性是法律系统失败的标志。
5. 无矛盾性(Non-Contradiction)
要求: 法律规则之间不应存在相互矛盾。
陈京元案评估: 违反。
判决结果(寻衅滋事罪)与 《刑事诉讼法》的无罪推定原则和主观归罪原则存在矛盾。法院以客观身份(高学历)推定主观故意(明知),实质上是用 “主观推定”取代了“事实证据” 的要求。
6. 避免不可能的要求(Possibility of Compliance)
要求: 法律不能要求公民去做他们物理上或理性上无法做到的事情。
陈京元案评估: 违反。
法院要求陈博士**“辨别是非”并“明知”信息为虚假,实际上是要求一个普通公民(即便他是博士)承担起国家情报和辟谣机构**的职能。
正如陈博士自辩所言,要求公民在“未知领域”中对海量信息进行无差别的绝对真相核查,在物理和理性上都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当法律要求公民做不可能做到的事情时,公民就无法遵守法律。
7. 稳定性(Constancy)
要求: 法律不应过于频繁地改变,公民需要稳定的规则来规划长期行为。
陈京元案评估: 部分违反。 虽然刑法条文本身相对稳定,但 “寻衅滋事罪”在网络环境中的适用和解释,近年来却处于高度变动和扩张的状态。这种解释的快速扩张,使得法律失去了应有的稳定性。
8. 公布规则与官方行为的一致性(Congruence Between Official Action and Declared Rule)
要求: 官方行为(如警察、检察官、法官的判决)必须与已公布的法律规则相一致。
陈京元案评估: 严重违反。
法院判决声称陈博士的行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但却未能提供任何实证证据(如转发量、引发的社会事件)来支持这一结论。
官方行为(定罪、重判)与法律规则的核心要求(需证明“严重混乱”)之间存在巨大的不一致性。富勒认为,当规则和官方行为不一致时,法律系统就无法有效指导公民行为,其“内在道德性”便被破坏。
总结
基于朗·富勒的法律哲学,陈京元博士的案件是法律内在道德性严重受损的典型案例。
法院的判决和司法过程在清晰性、避免不可能的要求、无矛盾性以及官方行为与规则的一致性这四个方面,均未能满足富勒所要求的、构成真正法律系统的程序性道德。富勒会认为,这种模糊不清、武断推定、且与事实不符的判决,已经不再是“法治”(Rule of Law),而更接近于 “专断统治”(Rule by Fia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