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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卡尔·施密特(Carl Schmitt)的政治与法律哲学,特别是其“主权者决断论”(Sovereign is he who decides on the exception)、“敌友区分”(Friend-Enemy Distinction)和“政治的本质是斗争”等核心命题,陈京元博士一案并非一场“司法错误”,而是一场主权者在“例外状态”下,对“公共敌人”的合法决断。在施密特的框架下,此案不仅“合法”,而且是政治权力本质的赤裸裸的、毫不掩饰的展现。
一、 “主权者决断例外状态”:法律是主权者的工具,而非约束
施密特认为,主权者(Sovereign)的本质,是决定“例外状态”(State of Exception)的人。在“例外状态”下,常规法律暂停,主权者以“决断”(Decision)直接行使权力,以保卫“政治统一体”的生存。
“上层领导特别指示”即“主权者决断”:陈京元在血书中揭露,检察官坦言:“上层领导特别指示过‘一定’要将本案办成‘铁案’并且‘非置其于死地不可’。” 这“上层领导”,就是施密特意义上的“主权者”。其“指示”,就是对“例外状态”的“决断”——在此案中,常规法律(如“无罪推定”、“证据裁判”)被暂停,主权者直接下令:“此人是敌人,必须消灭。”
“寻衅滋事罪”作为“例外状态”的法律工具:该罪名定义模糊,边界不清,这正是“例外状态”下法律的典型特征——它不是为了“正义”,而是为了“决断”。葛斌检察官的“我觉得是谣言”,普会峻法官的“梳理即真实”,都是“主权者决断”在司法层面的具体化。
“法律”的工具化:施密特认为,法律不是目的,而是主权者维护政治统一体的工具。在本案中,“法律”(《刑法》第293条)被完全工具化,成为执行“主权者决断”的“合法”外衣。陈京元的“罪”,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罪”,而是政治意义上的“敌”。
施密特的箴言:“主权者决定例外状态。” 陈京元案,正是这句话的完美注脚——法律在此案中,不过是主权者决断的“婢女”。
二、 “敌友区分”:陈京元被定义为“公共敌人”
施密特认为,政治的本质,是“敌友区分”。一个政治共同体,必须有能力识别并消灭其“敌人”,以维护自身的同一性与生存。
陈京元的“敌人”身份:在昆明司法黑帮眼中,陈京元不是一个“公民”,而是一个“敌人”。他的“独立学者”身份,他的“高学历”,他的“转发”行为,都被解读为对“政治统一体”(现行政治体制、领导核心)的“攻击”和“侮辱”。这是一种典型的“敌友区分”——你不是“我们”的一员,你是“敌人”。
“寻衅滋事罪”作为“敌友区分”的法律标签:该罪名在本案中的运用,不是为了惩罚“行为”,而是为了标记“身份”。它给陈京元贴上“敌人”的标签,使其成为“合法”消灭的对象。葛斌检察官的“我觉得是谣言”,普会峻法官的“高学历应明辨是非”,都是“敌友区分”的具体操作——你“觉得”他是敌人,他就是敌人;你“认为”他“明知”,他就是“明知”。
“选择性执法”的政治逻辑:万千网民转发相同内容,唯独陈京元一人被定罪。这不是“司法不公”,而是“政治精准打击”。施密特会说,主权者有权选择“敌人”,有权决定谁该被消灭。陈京元,就是被选中的“祭品”。
施密特的洞见:“政治敌人不需要是道德上的恶人,也不需要是经济上的对手;他仅仅是‘他者’,是‘异类’,是对政治统一体的威胁。” 陈京元,正是这个“异类”。
三、 “政治的本质是斗争”:司法是政治斗争的延续
施密特认为,政治的本质是斗争,是生死存亡的对抗。司法,不过是政治斗争的另一种形式。
“法庭”作为“战场”:在施密特看来,陈京元的“法庭审判”,不是一场“司法程序”,而是一场“政治斗争”。法官普会峻、检察官葛斌,不是“中立的裁判者”,而是“政治战士”。他们的任务,不是查明真相,而是消灭“敌人”。
“不公开审理”的政治必要性:施密特认为,在“敌友区分”的斗争中,透明与公开是不必要的,甚至是危险的。不公开审理,是为了避免“敌人”的“蛊惑”影响“政治统一体”的“同一性”。陈京元在法庭上被喝止:“闭嘴!回答是或不是!”——这不是“司法”,而是“战斗”中的“缴械”。
“终身追责”的政治反讽:陈京元在血书中誓言“生命不息,战斗不止”,并发出“终身追责”的警告。施密特会冷笑:在“敌友区分”的政治斗争中,只有胜利者有权“追责”。失败者(陈京元)的“追责”,不过是“垂死挣扎”。
施密特的警告:“当政治斗争被伪装成法律程序时,法律便成了最危险的武器。” 陈京元案,正是这种“最危险的武器”的完美体现。
四、 “决断高于规范”:当“程序正义”成为“敌人”的盾牌
施密特反对自由主义的“规范主义”(Normativism),认为在生死存亡的政治斗争中,“决断”高于“规范”,“例外”高于“常规”。
“程序正义”的虚无:施密特认为,“程序正义”是自由主义的幻想,在“例外状态”下毫无意义。不公开审理、剥夺辩护权、二审书面审理——这些在自由主义法学中是“暴政”的标志,在施密特眼中,不过是“决断”的必要手段。“敌人”不配享有“程序正义”。
“证据”的政治化:施密特认为,在“敌友区分”中,“证据”不是客观事实,而是政治决断的产物。警方的《梳理情况说明》,不是“证据”,而是“决断”的文本。葛斌检察官的“我觉得是谣言”,不是“主观臆断”,而是“政治判断”。
“法治”的死亡:施密特认为,“法治”(Rule of Law)是自由主义的乌托邦。真正的政治,是“人治”(Rule by Man)——是主权者的“决断”。陈京元案,正是“人治”对“法治”的胜利。
施密特的悲歌:“自由主义试图用辩论取代决断,用程序取代斗争,用规范取代主权——这是对政治本质的彻底误解。”
五、 结语:一场施密特式的“政治胜利”
陈京元博士的《狱中血书》,是一份充满自由主义精神的控诉书。但在卡尔·施密特的“政治神学”透镜下,它不过是一声无力的悲鸣。
他控诉“不正义”,但施密特说:“政治不需要正义,只需要决断。”
他控诉“不道德”,但施密特说:“敌人不需要道德,只需要消灭。”
他控诉“不自由”,但施密特说:“自由是政治的敌人,斗争才是政治的本质。”
施密特会说:
“陈京元案,是政治的胜利,是主权者的胜利。它证明,当‘例外状态’降临,当‘敌人’出现,法律必须让位于决断,程序必须让位于斗争,自由必须让位于生存。”
陈京元的“生命不息,战斗不止”,在施密特的体系中,不是对“法律”的挑战,而是对“政治”的挑战。而“政治”,终将用更强大的“决断”,来回应这种挑战。
在施密特的世界里,没有“法治”,只有“决断”;没有“权利”,只有“斗争”;没有“正义”,只有“生存”。
陈京元案,正是这个冰冷世界的完美寓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