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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将基于卡尔·施密特(Carl Schmitt)的政治法学核心思想——尤其是其 “主权决断论”(Sovereign is he who decides on the exception)、“敌友划分”(Friend-Enemy Distinction)与 “法律就是具体秩序”(Law as Concrete Order)的理论——对陈京元博士案件进行剖析。施密特的理论为我们理解此案中法律的悬置主权的显现政治的绝对性提供了一个冷酷而极具穿透力的分析框架。


基于施密特政治法学对陈京元博士案件的分析

卡尔·施密特的理论核心是:法律秩序的正常运行依赖于一个前法律的政治决断,主权者在“例外状态”(State of Exception)中揭示自身,其根本任务是进行“敌友划分”以保护政治统一体的生存。 法律条文本身是次要的,它从属于并服务于一个具体的政治秩序。从这一视角看,陈京元案并非简单的司法误判,而是主权权力通过法律形式进行的一次政治决断和敌友甄别

一、 “例外状态”的常态化与主权的显现

施密特认为,“主权就是决断例外状态”(Sovereign is he who decides on the exception)。在例外状态下,常规法律秩序被悬置,主权者直接行动,以保护国家的根本存在。

  • “寻衅滋事罪”作为法律化的例外状态: “寻衅滋事罪”的极度模糊性,使其成为将 “例外状态”常态化(normalization of the exception)的完美法律工具。它授权主权者(通过其司法代理人)在任何时间、对任何行为宣布进入“微观例外状态”:常规的法律保障(如罪刑法定、证据规则)被悬置,主权者的决断(如“转发即罪”、“学历即证”)取代了规范推理。

    • 在本案中,常规的司法程序(如无罪推定、证据裁判)被实质性地悬置了。取而代之的是主权者的政治判断:陈京元的行为被决断为一种“威胁”,因此必须被消灭。

  • 主权者的在场: 法官普会峻的角色,在施密特看来,并非一个适用法律的规范主义者,而是一个主权的代理人(agent of the sovereign)。他的判决(如“高学历应明辨是非”)并非法律解释,而是一个主权决断:他宣告了何种知识、何种言论不属于该政治统一体所允许的范围。通过此举,隐藏的主权者(以党和国家为代表)清晰地显现出其绝对权力。

二、 “敌友划分”的政治操作

施密特的政治哲学基石是:政治的本质在于区分敌友(The specific political distinction is that between friend and enemy)。政治统一体通过识别并压制其敌人来界定和巩固自身。

  • “敌人”的建构: 陈京元博士被系统性地建构为“敌人”

    1. 身份标识:他的“博士”学历被标记为“应明辨是非”,这并非法律要件,而是一种政治身份标识,将其与“无知大众”区分开来,暗示其更具“敌对潜力”。

    2. 行为定性:他的“转发”行为被决断为“攻击体制”、“侮辱核心”,这一定性无关法律事实,而是一种政治宣判,将其行为界定为对政治统一体的“挑衅”和“攻击”。

    3. 处置方式:禁止自辩、重刑惩处,这些都不是对待一个“法律程序中的被告”的方式,而是对待一个 “国家的敌人” 的方式——目标不是厘清事实,而是消除威胁

  • 权力的自我肯定: 通过惩罚陈京元,主权权力完成了两件事:

    1. 划清界限:向全社会宣告了言论的“禁区”和“敌人”的画像。

    2. 展示力量:通过一场公开的(尽管程序不公)司法仪式,展示了主权者定义现实、划分敌友、施加惩罚的绝对权力。这正如施密特所言,法律成为 “具体秩序” (concrete order)的体现,即现存权力结构的维护工具。

三、 “法律”作为“具体秩序”的体现

施密特反对自由主义的规范法学,认为法律不是一个抽象的规范体系,而是 “具体秩序”(Konkrete Ordnung)的体现,即一个民族特定的、具体的生存方式与权力结构。

  • 法律的工具化: 在本案中,《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不再是保护法益的抽象规范,而彻底沦为维护 “中国政治具体秩序” 的工具。其功能是弹性地捕捉一切被主权者视为威胁其秩序的行为。法律的有效性不取决于其规范性,而取决于其对具体政治任务的适用性

  • 司法者的角色转变: 法官普会峻的角色发生了根本转变:

    • 从“法律的守护者”变为“秩序的守护者”:他的首要职责不是保障被告权利或解释法律,而是保卫政治统一体免受(被决断为)威胁的言论侵害。

    • 从“规范适用者”变为“具体秩序的解释者”:他的任务是根据当前的政治需要(如“意识形态安全”)来解释和适用法律,使法律服从于更高的政治目的。

四、 对“自由主义法治国”幻象的祛魅

施密特的理论旨在揭露 “自由主义法治国” (Liberal Rechtsstaat)的幻象,即认为法律可以脱离政治而中立运作。陈京元案完美印证了施密特的批判:

  • 中立性的破产:此案证明,在涉及政治统一体根本利益的问题上,法律的中立性、司法的独立性彻底破产。法律机构毫不犹豫地展现了其政治工具的本质。

  • 对话的不可能:自由主义预设的理性对话、程序公正,在施密特的“政治”概念面前显得苍白无力。陈京元被禁止自辩,因为这不是一场法律辩论,而是一场政治镇压。主权者不与“敌人”辩论,只对其进行决断和处置。

结论:一场主权的政治决断仪式

从卡尔·施密特的政治法学视角审视,陈京元博士案件的本质变得清晰无比:

  1. 它不是一场法律审判,而是一场主权的政治决断仪式。常规法律被悬置,主权权力通过司法形式直接显现。

  2. 它的目的不是实现司法正义,而是进行敌友划分,通过惩罚一个“建构出来的敌人”来巩固政治统一体的边界,并展示其绝对权威。

  3. 它揭示了法律的本质:法律不是高于政治的规范,而是具体政治秩序的从属工具,其内容和适用由主权决断所决定。

施密特的理论最终给予我们一个冷酷而现实的结论:在政治的核心领域,我们所遭遇的从来不是抽象的“法治”,而是具体的“政治”。 陈京元案的真正意义在于,它撕下了“依法办案”的自由主义面纱,向我们展示了其下涌动的政治权力的原始力量——那种定义敌人、宣布例外、并要求绝对服从的权力。这对于理解权力运作的逻辑至关重要,尽管这一结论对于个体的权利和自由而言,是无比悲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