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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学派(Natural Law School)是西方法哲学传统中最古老、最具道德雄心的一支,其核心主张可概括为:存在一种高于人定法(positive law)的、普遍而永恒的“自然法”(lex naturalis),它根植于宇宙理性、人性本质或神的意志,是评判人定法是否正当的终极标准。从古希腊的斯多葛学派、中世纪的托马斯·阿奎那,到近代的格劳秀斯、洛克、富勒(Lon L. Fuller),自然法思想始终强调:恶法非法(lex iniusta non est lex)——违背正义、理性与人性尊严的法律,不具道德约束力,公民甚至有抵抗之义务。
以自然法学派的核心思想审视陈京元博士“寻衅滋事罪”一案,此案不仅是一场司法冤狱,更是一面映照人定法如何背离自然法三大基本原则——理性、正义与人性尊严的典型样本。自然法提醒我们:真正的法律,必须与道德一致;真正的秩序,必须以自由为前提;真正的司法,必须守护人的内在价值。
一、违背“理性”原则:法律沦为非理性的政治修辞
自然法认为,法律必须符合理性(ratio),即具有清晰的概念、逻辑的自洽与可普遍化的规则。阿奎那指出:“法律是理性的命令,旨在促进共同善。”
本案中,司法机关对“虚假信息”“严重混乱”“明知故意”等关键概念的使用,完全背离理性原则:
将艺术漫画(如“撑伞女孩”)称为“谣言”,混淆审美与事实;
将学术观点(如川普演讲、许章润文章)视为“攻击”,混淆思想与煽动;
以“高学历应明辨是非”推定“明知”,混淆道德期待与法律事实。
这构成典型的范畴错误(category mistake)与逻辑断裂。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中强调,法律必须具备“内在道德”(inner morality),包括普遍性、公开性、清晰性、非矛盾性等八项原则。而本案判决:
不公开审理(违反公开性);
禁止专业自辩(违反可预测性);
概念模糊、逻辑自毁(违反清晰性与非矛盾性)。
自然法视角下,此判决非“法律”,而是一套披着法律外衣的非理性暴力指令。
二、背离“正义”原则:选择性执法与程序暴政
自然法将正义(iustitia)视为法律的灵魂。阿奎那定义正义为“给予每个人其应得之物”;洛克则强调,法律的目的不是压制,而是保护生命、自由与财产。
本案中,司法行为彻底背离正义:
选择性执法:陈京元转发的内容,同样见于《光明日报》、新浪等平台,唯独他被定罪;
程序不公:不公开审理、剥夺辩护权、二审书面裁定,使司法沦为“走过场”;
结果不义:以一年八个月徒刑惩罚零星转发行为,量刑与危害严重失衡。
更甚者,检察官公然宣称:“上层领导特别指示,非置其于死地不可。” 这暴露了法律沦为政治清算工具的本质。自然法学者会指出:当法律不再保护弱者,而专事护卫强权的意志,它便已背叛正义。
富勒警告:“当法律成为专断权力的工具,它就不再是法律,而是暴政的面具。”
三、践踏“人性尊严”:将思想定为原罪
自然法认为,人因其理性与道德能力而具有内在尊严,思想自由是人性不可剥夺的核心。格劳秀斯写道:“即使上帝不存在,自然法依然有效,因其根植于人性。”
陈京元作为独立学者,其转发行为是理性探索与思想交流的自然延伸:
他研究复杂系统,需接触多元思想;
他转发外交使团内容,是了解国际视角;
他欣赏政治漫画,是行使审美与批判自由。
而司法机关却将此视为“攻击体制”“侮辱核心”,实则是将“思想异见”等同于“道德堕落”,将“学术自由”污名为“寻衅滋事”。这与中世纪“异端审判”无异——不是惩罚行为,而是惩罚灵魂。
阿奎那强调:“法律若压制人对真理的追求,便是对神的冒犯。”
洛克则在《论宗教宽容》中疾呼:“思想不可强迫,良心不可审判。”
自然法视角下,真正的“寻衅滋事者”,不是那个转发推文的学者,而是那些试图用铁窗锁住思想、用刑法禁锢良心的权力者。
四、自然法的终极审判:恶法非法,抵抗有理
自然法传统始终承认:当人定法严重背离自然正义,公民有权不服从,甚至有义务抵抗。从苏格拉底饮鸩前仍坚持申辩,到马丁·路德·金在伯明翰监狱写下“不义之法非真法”,自然法始终为良知保留最后的堡垒。
陈京元在狱中血书控告司法黑帮,拒绝签署“认罪认罚书”,即便面对刑讯逼供仍坚持理性自辩——这正是自然法精神的现代践行。他不是在挑战法律,而是在以良知审判恶法。
富勒曾言:“法律若失去对人的尊重,便失去其作为法律的资格。”
本案判决,既无理性,亦无正义,更无人性——它不是法律,而是对法律的亵渎。
结语:自然法的警示——无道德之法,即为暴政
陈京元案证明:当法律脱离自然法的锚定,它便沦为权力的奴仆;当司法放弃对正义的忠诚,它便成为暴政的帮凶。
自然法学派提醒我们:
真正的法治,不是“依法办事”,而是“依正义之法办事”;
真正的秩序,不是“万马齐喑”,而是“百家争鸣”。
此案终将被历史置于自然法的法庭上审判——
不是因陈京元转发了什么,
而因司法者背叛了什么。
因为,在自然法的世界里,
思想永远自由,良知永不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