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tural Law School

基于自然法学派(Natural Law School)核心思想


好的,自然法学派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最古老、最具影响力的流派之一。其核心思想可以概括为:存在一种独立于人类意志、高于并指导人定法的“高级法”(即自然法),这种法源于自然、理性或神意,构成了评判人定法(实证法)正义与否的终极标准。其根本主张是“恶法非法”,法律必须符合道德。

自然法学派的思想跨越两千多年,其核心演变与架构可以通过下图清晰地展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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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我们将沿此逻辑脉络,深入解析自然法学派的核心要义。

一、核心命题与基本特征

自然法学派的所有论述都围绕几个核心命题展开:

  1. “恶法非法”:这是最著名的口号。它意味着,一部在道德上不公正的法律,就失去了要求人们服从的资格,甚至不能称之为“法律”。例如,纳粹德国的种族灭绝法律,因其极度不公,可以被视为无效的“恶法”。

  2. 法律的道德性:法律与道德不可分割。法律的 有效性 (是否配称为法)与其 道德正确性 (是否公正)紧密相连。这与法律实证主义的“法律与道德分离”命题直接对立。

  3. 高级法观念:存在一种普适的、客观的、永恒的道德法则(自然法),它高于任何人定法(实证法),是人定法的来源和评判标准。

二、历史演变与主要流派

自然法思想并非铁板一块,它经历了显著的演变,可分为三大阶段:

  1. 古典自然法(古希腊、罗马、中世纪)

  • 理论渊源:将自然法等同于 宇宙的理性秩序神的理性

  • 核心主张:自然法是普遍、永恒、不变的。人定法只有符合这种更高的理性秩序时,才是正义的。

  • 代表人物与名言

    • 西塞罗(古罗马): “真正的法律是与自然相一致的正确的理性;它是普适的、不变的和永恒的……我们无法违背它而不违背我们自己。”

    • 托马斯·阿奎那(中世纪): 将法律分为永恒法(神的智慧)、自然法(理性受造物对永恒法的参与)、人定法(自然法在具体社会中的应用)、神法(《圣经》启示)。自然法是连接永恒法与人定法的桥梁。

  1. 近代启蒙自然法(17-18世纪)

  • 理论渊源:从神意转向 人的理性。这是自然法的“世俗化”时期。

  • 核心主张:强调 天赋人权 (自然权利),如生命、自由、财产。政府的权力源于被统治者通过 社会契约 的同意,其目的是保护这些权利。如果政府违背契约,人民有权反抗。

  • 历史作用:为美国独立战争(《独立宣言》)和法国大革命(《人权宣言》)提供了直接的理论基础,是现代国际法(格劳秀斯)和宪政主义的基石。

  • 代表人物:格劳秀斯、霍布斯、洛克、卢梭。

  1. 现代新自然法(二战后至今)

  • 背景:对纳粹暴行的反思。战后纽伦堡审判中,战犯以“服从法律”为借口辩护,法庭最终依据“高于纳粹法律的普遍道德法则”对其定罪,这标志着自然法思想的复兴。

  • 核心主张:不再追求包罗万象的自然法体系,而是 **聚焦于某些基本的、底线的正义原则**(如尊重基本人权)。

  • 代表人物

    • 朗·富勒: 提出“程序自然法”,认为法律本身必须具备八项“内在道德”要求(如普遍性、公开性、不溯及既往、清晰性等),否则无法有效指引人的行为,甚至不配称为法律。

    • 约翰·菲尼斯: 回归亚里士多德和阿奎那的传统,列出七项基本的“人类善”(如生命、知识、友谊、实践理性等),认为自然法就是为实现这些基本善而要求的实践理性原则。

三、与法律实证主义的主要分歧

理解自然法学派的最佳方式,是与它的主要对手——法律实证主义——进行对比。

对比维度

自然法学派

法律实证主义

核心命题

恶法非法

法律与道德分离

法律有效性

法律的效力取决于其 道德内容 (是否公正)。

法律的效力取决于其 来源和形式 (是否由权威机构按程序制定)。

对待不公正法律

不公正的法律 无效,人们没有服从的义务。

不公正的法律依然是 法律,但人们可以基于道德理由选择不服从。

关注点

法律应该是什么 (应然法)。

法律实际是什么 (实然法)。

四、核心要义总结

理论维度

核心命题

关键概念与贡献

本体论

存在一种高于人定法的”自然法”,它源于自然、理性或神意。

高级法、客观道德秩序、理性

效力理论

法律的效力与其道德性挂钩,”恶法非法”。

道德性、法律有效性、正义标准

历史作用

为宪政、人权和社会契约理论奠定基础,是革命的理论武器。

天赋人权、社会契约、限制权力

现代发展

聚焦基本人权和程序正义,为国际人权法提供支撑。

底线正义、程序自然法、基本善

五、评价与影响

  • 积极意义:自然法为批判和改造不合理的现实法律制度提供了永恒的道德标尺,是捍卫人权、追求正义的强大思想武器。

  • 挑战与批评

    • 内容不确定性:自然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不同时代、不同文化的人可能有不同解释,容易陷入主观。

    • “自然主义谬误”的质疑:能否从“事实”(自然是什么)推导出“价值”(法律应该是什么)?

六、总结

总而言之,自然法学派的核心思想在于,它是一位 “法律的道德良心”和“正义的守护者” 。它提醒我们,法律不仅仅是权力的命令,更承载着我们对正义、平等和人的尊严的道德追求。当法律背离这些基本价值时,它不仅会失效,更会沦为暴政的工具。

尽管其理论面临挑战,但自然法思想所蕴含的 对超越性正义的信仰,使其成为西方法治传统中一股永不枯竭的批判和建构力量,激励着人们不断追问:法律究竟为何而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