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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新修辞学法学对陈京元博士案件的评价

查伊佩罗(Chaïm Perelman)与吕西安·奥利维耶·佩雷尔曼(Lucie Olbrechts-Tyteca)在《新修辞学:论论证》(Traité de l’argumentation: La nouvelle rhétorique, 1958)中提出:法律并非纯粹逻辑演绎的封闭体系,而是以“听众”为中心、以“共识”为基础的说服性实践。他们强调:法律论证的有效性,不取决于形式正确性,而取决于能否在特定“普遍听众”或“特定听众”中唤起对正义、公平、人性等价值的认同。真正的法律理性,是价值导向的实践理性,而非形式逻辑的机械适用。

陈京元博士一案,恰可置于新修辞学法学的三大核心原则——听众导向、价值共识与论证合理性——中加以审视。


一、听众的缺席:司法论证无视“普遍听众”的道德直觉

新修辞学强调,法律论证必须诉诸“普遍听众”(universal audience)——即所有理性、公正之人的共同道德直觉。若判决无法被普遍听众接受,则其正当性存疑。

本案中,司法论证完全无视普遍听众的常识与良知:

  • 将艺术漫画、情感表达、学术评论统一“梳理”为“虚假信息”;

  • 以“高学历应明知”推定主观恶意,违背“认知谦逊”这一现代理性共识;

  • 对“严重秩序混乱”无任何实证,仅凭政治修辞定罪。

查伊佩罗会指出:此类论证无法通过“普遍听众”测试。任何理性公民都会质疑:转发川普演讲即构成“寻衅滋事”?学者求知即为“攻击体制”? 若法律与普遍道德直觉断裂,则其说服力归零。


二、价值共识的崩塌:以“政治忠诚”取代“正义”“公平”等法律价值

新修辞学认为,法律论证必须锚定于共享价值(shared values),如正义、公平、自由、人性尊严。若论证诉诸非法律价值(如意识形态忠诚),则其正当性丧失。

本案判决书充斥非法律价值:

  • “攻击国家领导核心”——诉诸个人崇拜,非法律概念;

  • “维护现行政治体制”——诉诸体制神圣性,非法律原则;

  • “高学历应明辨是非”——诉诸知识服从论,非法律要件。

佩雷尔曼会批判:此非“法律论证”,而是政治修辞的伪装。当司法以“忠诚”替代“正义”,以“服从”替代“公平”,法律便沦为权力的修辞工具。


三、论证的非合理性:拒绝回应核心抗辩,违背“论辩义务”

新修辞学强调,法律论证必须履行“论辩义务”(duty of argumentation)——即对对方提出的合理异议作出实质性回应,而非回避或压制。

陈京元在上诉中提出五点核心抗辩:

  1. 转发内容多为艺术、情感、观点,不属“虚假信息”;

  2. 无证据证明其“明知”;

  3. 无“严重混乱”实证;

  4. 不符合《两高解释》适用条件;

  5. 无寻衅滋事主观动机。

然而,二审法官李湘云仅以“上诉人未提交新证据”“网络言论需依法进行”两句套话敷衍,未作任何针对性回应

查伊佩罗诊断:此非“论证”,而是论辩的放弃。当司法拒绝进入理性对话,它便丧失了作为“说服性实践”的本质,退化为强制命令


四、修辞的暴力化:以“梳理”“应知”等模糊语言掩盖论证空洞

新修辞学承认修辞的必要性,但强调:修辞必须服务于理性说服,而非掩盖逻辑空洞

本案中,司法语言充满模糊修辞:

  • “经梳理均属于虚假信息”——“梳理”非证据,而是主观归类;

  • “应能明辨是非”——“应知”非事实,而是道德绑架;

  • “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无量化标准,纯属政治恐吓。

佩雷尔曼结论:此类修辞不是“说服”,而是语言暴力——以模糊性制造恐惧,以权威性压制质疑。


结语:法律必须回归“说服”而非“压制”

查伊佩罗与佩雷尔曼毕生捍卫一个信念:法律的生命在于其道德说服力,而非强制力

陈京元案的悲剧在于:

  • 其理性抗辩被斥为“狡辩”;

  • 其价值诉求被无视;

  • 其听众身份被剥夺。

正如《新修辞学》所言:
“若论证无法在理性听众心中唤起对正义的认同,它便只是权力的回声。”
陈京元的牢狱,不是因他违法,而是因司法拒绝说服——
而在一个健康的社会中,法律不应是命令的扩音器,而应是理性对话的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