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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基于理查德·波斯纳(Richard Posner)的法律经济学核心思想,对陈京元博士案件进行的系统分析与评价。
从理查德·波斯纳的法律经济学视角,我们必须暂时搁置所有关于“正义”、“道德”或“自然权利”的形而上学讨论。我们的唯一任务,是进行一次冷峻的、务实的成本-效益分析(Cost-Benefit Analysis)。法律的终极目标,不是实现某种抽象的正义,而是促进社会财富的最大化(Wealth Maximization)。一个好的法律判决,是一个能以最低的成本,带来最大净社会收益的判决。
以此为标准,昆明司法系统对陈京元博士的定罪判刑,是一次灾难性的、极度无效率的(grossly inefficient)、净财富摧毁(net wealth-destroying) 的法律行动。
一、 法律规则的经济学评估:一则“坏”的法律
首先,我们必须评估本案所适用的法律规则——即将模糊的“寻衅滋事罪”应用于网络言论。
法律的经济功能:一个有效率的法律规则,应当是清晰、可预测的,从而降低社会成员的交易成本(Transaction Costs) 和不确定性。人们能够清楚地知道行为的边界,并据此做出理性的、最大化自身效益的选择。
“寻衅滋事”规则的无效率:该罪名在网络言论领域的适用,是一则经济学上的“坏法”。因为它极度模糊,导致了巨大的不确定性成本。公民无法预知何种言论会触碰红线,为了规避潜在的、极高的惩罚成本(如三年监禁),理性的行为人会选择过度抑制自己的言论,包括那些对社会极具价值的批评、建议和创新思想。这造成了严重的信息市场扭曲和寒蝉效应。
二、 司法行为的成本-效益分析:一场得不偿失的投资
现在,我们对昆明司法机关的具体执法行为,即逮捕、起诉和审判陈京元,进行一次彻底的成本-效益核算。
(一)此次执法的“收益”(Benefits)
一个务实的分析者会问:这次判决创造了什么社会财富?
预防“严重混乱”的收益?此项收益为零。因为控方从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存在任何混乱的实际风险。陈博士的实证观察也证伪了这一点。因此,这是一个为了预防一个不存在的损失而进行的投入,其收益在经济学上等于零。
维护“社会稳定”的收益?“稳定”本身可以被视为一种促进经济活动的公共产品。但此案所维护的,是一种通过压制信息流动而获得的、脆弱的“静态稳定”,而非能够促进创新和发展的“动态稳定”。其长期收益很可能是负数,因为它扼杀了社会自我修正的机制。
满足部分官员的“偏好”?或许,此次判决满足了某些官员对控制感和安全感的偏好(一种“心理收益”)。但在社会总财富的计算中,这种微小的、个人的心理收益,与巨大的社会成本相比,完全可以忽略不计。
(二)此次执法的“成本”(Costs)
此项成本极其高昂,远超任何可能的收益。
直接行政成本(Direct Administrative Costs):动用警察、检察官、法官、法警、监狱管理人员等公共资源,耗费了大量纳税人的金钱。这些资源本可以被用于预防真正的犯罪(如盗窃、诈骗),从而创造更大的社会财富。
直接惩罚成本(Direct Punishment Costs):
人力资本的巨大浪费:陈京元博士,作为一个受过高度专业训练的知识分子,是宝贵的人力资本(Human Capital)。将其投入监狱三年,意味着社会净损失了他在这三年中可能创造的所有价值——无论是科学研究、教书育人,还是任何其他形式的生产性活动。这是一个巨大的、无可挽回的机会成本(Opportunity Cost)。
监狱维护成本:监禁本身需要耗费大量资源。
间接社会成本(Indirect Social Costs)——这是最核心、最巨大的成本:
巨额的信息成本与寒蝉效应:此案作为一个公开的“价格信号”,极大地提高了其他社会成员获取、分享和讨论信息的预期成本。所有理性的行为人(特别是学者、记者、企业家)在看到这个判例后,都会重新计算其言论行为的风险。为了避免倾家荡产式的惩罚,他们会选择“过度规避风险”,从而抑制大量的、本可以促进技术创新、优化资源配置、监督政府行为的有价值信息的生产和流动。这是对整个社会信息市场的沉重打击,是最大的一项净财富损失。
法律公信力的贬值:一个非理性的、不可预测的司法系统,会严重损害法律的公信力。这会增加未来所有经济活动的交易成本。人们对合同的执行、财产的保护会产生疑虑,从而抑制投资和商业合作。法律的“品牌价值”被严重稀释了。
三、 对陈京元博士行为的理性选择分析
波斯纳认为,罪犯也是“理性人”。但陈博士的抗争行为,更适合用“理性选择”来分析。
“终生追责”的经济学解释:陈博士的“终生追责”誓言,并非一种非理性的情感宣泄。从博弈论的角度看,这是一种理性的威慑策略。他是在试图通过提升未来类似行为的预期成本(持续的法律挑战、名誉损害、历史追责),来改变司法人员未来的行为激励。他是在单方面地、用极高的个人代价,试图去修复一个失灵的问责机制。
系统性评价:
从理查德·波斯纳的法律经济学视角来看,陈京元博士一案是一个彻头彻尾的、非理性的、在经济上极其愚蠢的判决。
收益:微乎其微,甚至为负。
成本:极其巨大,包括直接的行政与惩罚成本,以及间接的、摧毁性的社会信息成本和人力资本浪费。
最终的核算结果是一个巨大的社会净亏损。这个判决,不仅没有最大化社会财富,反而通过制造恐惧、抑制信息、浪费人力资本,系统性地摧毁了社会财富。它不是一个“不公正”的判决,而是一个 “无效率”到极致的、“坏”的判决。一个真正务实的、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导向的法律系统,永远不会做出如此得不偿失的“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