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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瑟夫·拉兹(Joseph Raz)是当代著名的法律哲学家,是法律实证主义的重要代表人物,也是赫伯特·哈特(H. L. A. Hart)理论的继承和发展者。拉兹的核心思想是 “社会渊源论”(The Social Thesis, 或 Source Thesis)“权威理论”(Authority Theory)

拉兹认为:

  1. 社会渊源论: 任何法律的有效性仅取决于其社会渊源(即由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制定),而不取决于其道德价值

  2. 权威理论: 法律是一种排他性的、宣称自身是至高无上的权威。法律规范作为权威,其作用是提供 “排他性理由”(Exclusive Reasons),取代公民自己思考行为对错的 “被取代理由”(Pre-empted Reasons)

我们将基于拉兹的社会渊源论和权威理论,对陈京元博士的案件进行评价。

一、 评估法律的有效性(社会渊源论)

  1. 渊源的检验

  • 核心思想: 法律的有效性来自其社会渊源,即是否由被承认的立法或司法机构按照既定程序制定或应用。

  • 本案评估:

    • 渊源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制定和昆明法院的判决均符合中国法律体系的社会渊源:由国家机关依照立法和司法程序做出。

    • 拉兹视角: 无论是陈博士对判决的道德控诉(不公平、不理性)还是对法律逻辑的质疑(因果关系、虚假性),都不影响判决作为中国法律体系中有效法律规范的地位。判决有效,仅因为它是从公认的社会渊源流出的。

  1. “空洞核心”的解决

  • 拉兹对哈特的“空洞核心”进行了修正。他认为,即使在模糊地带,法律的权威也要求法官必须做出一个具有排他性效力的决定。

  • 本案评估: 昆明法院和检察院将“寻衅滋事罪”扩张适用于网络转发行为,是对法律模糊性做出的一个有授权的决定。拉兹会承认,这个决定可能是出于政治目的、可能是非理性的,但一旦做出并执行(制裁),它就成为有效法律的一部分。

二、 评估法律的权威性(排他性理由)

  1. 法律权威的宣称

  • 核心思想: 法律宣称自己是一种排他性权威,要求公民和法官在行动时,将法律规范视为唯一的行动理由,而排除其他所有理由(如道德、良知、效率)。

  • 本案评估:

    • 法官的权威性行为: 二审法官李湘云对陈博士提出的五点核心抗辩 “未作任何针对性回应”,仅以 “上诉人上诉意见与查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作结。

    • 拉兹视角: 这种处理方式,正是法律权威宣称自身排他性的体现。法官通过拒绝讨论道德、逻辑或社会后果,坚称 “法律已经决定了”,从而排除和取代了陈博士试图提出的 “被取代理由”(即转发是言论自由、转发不会造成混乱)。

  1. “自我审查”与排他性理由

  • 拉兹的理论可以解释法官 要求网民进行“自我审查” 的深层原因:

    • 法官的表述: “在网络空间发表言论、转发信息、发表评论均需依法进行”。

    • 拉兹解读: 这句话要求公民将法律规范视为排他性理由,来取代公民原有的独立理性判断自由表达倾向。公民必须在转发前思考:“法律禁止我转发吗?”——将法律的规范性要求,置于所有其他考虑之上。这种行为模式是法律权威有效运行的必然要求。

三、 对程序和实质正义的冷峻分析

拉兹理论对本案程序和实质正义的缺陷提供了冷峻的分析:

  • 程序缺陷(二审不开庭、举证责任倒置): 在拉兹看来,这些是法律系统内部程序规范的违反。它们是系统有效性链条上的瑕疵。但除非这些瑕疵被更高一级的法律规范(如最高法院)判定为无效,否则它们仍是有效司法行为的一部分。

  • 实质正义的缺乏: 拉兹是坚定的实证主义者,他会承认判决内容可能 “不道德”,但会强调这不影响其法律效力。法律不是道德,也不需要是道德。

总结

基于约瑟夫·拉兹的法律哲学,对陈京元博士案件的评价是:

该判决是中国法律体系中一个有效且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它明确展示了法律作为排他性权威是如何运作的:它要求公民(陈京元)和法官(李湘云)将法律规范视为唯一的行动理由,排除所有关于公平、道德和理性逻辑的被取代理由

最终,拉兹的理论可以最清晰地解释为什么二审法官可以完全无视被告方的核心辩护:因为从法律权威的角度来看,这些辩护观点只是法律已排除的道德和非法律理由,它们无权挑战法律已做出的有效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