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seph Raz
基于约瑟夫·拉兹(Joseph Raz)的法律哲学核心思想。
约瑟夫·拉兹是当代最具影响力的法哲学家之一,他是法律实证主义传统中“排他性法律实证主义”学派的核心人物。他的思想体系宏大而精密,核心要义可以概括为:法律本质上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威性行动理由,其身份和效力完全依赖于社会来源,而非道德内容;法律必然主张权威,而真正的权威性指令通过“服务性权威观”为人们遵循正确理由提供了独特价值。
其核心思想建立在以下四大支柱上:
一、权威理论:法律的主张与“服务性权威观”
这是拉兹理论最深刻和著名的贡献,旨在解释法律的 规范性 (即法律为何能成为我们行动的理由)。
法律必然主张合法性权威:拉兹认为,法律并非一种温和的建议,而是一种 声称自己具有权威性的制度。它主张其指令有资格成为人们行动的理由,并排除或取代其他相冲突的理由。
服务性权威观:为了解释权威如何可能是正当的(而不仅仅是强权),拉兹提出了“服务性权威观”。权威的功能不是取代个人的判断,而是 帮助人们更好地遵守那些本就适用于他们的正确理由。
核心理由:权威处于一个更有利的位置(如拥有更多信息、能解决协作问题、克服个人偏见或意志薄弱),能够发出指令,使人们比自行判断时更能遵守正确的行为理由。
“通常证立命题”:对权威的证立,在于其指令被受其管辖的人 通常情况下 遵守时,能比他们自行其是时更好地符合适用于他们的理由。
排他性理由:权威性指令不仅提供了 行动的一阶理由 (如“法律要求你纳税,这是你纳税的理由”),更重要的是,它提供了一个 排他性的二阶理由,即要求行动者 不要基于自己对于相关一阶理由的权衡来行动。法律指令要求我们服从,而不是自己去重新判断对错。
二、来源命题:法律实证主义的基石
拉兹是“排他性法律实证主义”的坚定捍卫者。其核心主张是“来源命题”。
核心论点: 法律的存在和内容完全由社会来源事实决定,而无需诉诸道德论证。
含义:判断一条规则是不是法律,只需看它是否由社会承认的权威机构(如议会、法院)通过社会事实认可的方式(如立法程序、司法判决)制定和识别。其有效性不依赖于它是否公正或道德。
与德沃金的论战:这一命题直接反对德沃金的主张,即法律包含必然的道德原则。拉兹认为,将道德作为法律身份的条件,会混淆“法律是什么”和“法律应当是什么”这两个问题,并削弱法律作为权威性行动理由的独特功能。
三、法律的功能:规划社会生活
拉兹将法律理解为一种 社会规划工具。
核心比喻:法律就像一份 权威性的公共规划。它的存在解决了在复杂社会中进行协调、稳定预期和解决纠纷的难题。
功能:法律通过设立 公共标准,帮助公民在无需就每一个具体行动进行道德辩论的情况下,就能有效地规划自己的生活和社会合作。这体现了其“服务性”功能。
四、对法治价值的“薄”理论
拉兹对“法治”提出了一个著名的工具性解释。
法治的理想:法治意味着“法律之治”。其核心要求是法律必须能够有效地指引人们的行为。
法治的原则:他列举了法治的一些具体原则,如法律应 公开、明确、稳定、不溯及既往,司法应独立等。这些原则是使法律能够有效发挥指引功能的形式要件。
“工具性”与“薄”的理论:拉兹强调,法治是一种 工具性价值。它不关心法律的内容是否正义,只关心法律的形式是否能有效指引行为。因此,一个极度不正义的政权(如种族隔离政权)也可能在形式上符合法治的要求。他将此称为法治的“薄”理论,以区别于将法治与正义等同的“厚”理论。
核心要义总结
理论维度 |
核心命题 |
关键概念与贡献 |
|---|---|---|
法律的性质 |
法律是一种 权威性指令,必然主张其能提供 排他性行动理由。 |
权威主张、排他性理由 |
权威理论 |
权威的正当性在于其 服务性功能,能帮助人们更好地遵守本已适用的正确理由。 |
服务性权威观、通常证立命题 |
法哲学立场 |
法律的身份和内容由其 社会来源 决定,与道德无关(来源命题)。 |
排他性法律实证主义、来源命题 |
法律的功能 |
法律是一种 公共规划,旨在解决社会协作问题,稳定行为预期。 |
规划理论 |
法治价值 |
法治是一种 工具性价值,要求法律具备能有效指引行为的形式品质(”薄”的法治理论)。 |
法治的形式原则、工具性价值 |
总而言之,约瑟夫·拉兹的核心思想在于,他提供了一个极其有力且内部一致的理论框架,将法律理解为一种 独特的、具有社会事实基础的规范性社会制度。他的权威理论深刻地解释了法律如何能够声称改变我们的道德处境,而他的来源命题则捍卫了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可识别性。他的工作将法律实证主义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至今仍是法哲学争论的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