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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汉斯·凯尔森(Hans Kelsen)在其“纯粹法学”(Pure Theory of Law)中所阐述的法律哲学,陈京元博士一案是对“法律规范层级体系”(Hierarchy of Norms)的全面破坏,是“基础规范”(Grundnorm)失效、“动态规范”沦为“静态暴力”的典型案例。此案中的“法律”,已完全丧失了凯尔森所定义的“规范性”本质,沦为一场赤裸裸的、以“法律”之名行“权力意志”之实的政治迫害。
一、 对“法律规范层级体系”的破坏:从“动态秩序”到“静态暴力”
凯尔森认为,法律是一个“动态的规范层级体系”(dynamic hierarchy of norms)。每一项法律规范(如判决、行政命令)的效力,都源于一个更高层级的规范(如立法),最终追溯到一个“基础规范”(Grundnorm)——即宪法。法律的“规范性”,在于其“应当”(ought)而非“是”(is)——即它规定人们“应当”如何行为,而非描述人们“实际”如何行为。
本案“规范”的“非规范性”:在陈京元案中,司法者(普会峻、葛斌、李湘云)所依据的“规范”,并非来自《刑法》第293条或《宪法》第35条,而是来自“上层领导特别指示”和“梳理”、“觉得”等主观臆断。这些“指示”和“觉得”,不是“规范”,而是“命令”;不是“应当”,而是“必须”。它们没有“规范性”,只有“暴力性”。
“基础规范”的失效:凯尔森的“基础规范”,是整个法律体系的终极效力来源。在中国,这个“基础规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然而,在本案中,《宪法》第35条(言论自由)、第37条(人身自由)、第131条(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等,完全被“上层指示”所取代。这不是“法律体系”,而是“权力体系”。
“动态性”的死亡:凯尔森强调,法律体系是“动态的”——下级规范必须由上级规范“授权”产生。在本案中,判决书不是由《刑法》“授权”产生,而是由“上层指示”“授权”产生。这是一种“静态暴力”——法律不再是“规范”的动态演绎,而是“权力”的静态强加。
凯尔森的箴言:“法律科学的任务,是理解法律规范如何构成一个层级体系,而非描述权力如何运作。” 陈京元案,正是“权力运作”对“法律规范”的彻底取代。
二、 “应然”与“实然”的混淆:从“规范”到“事实”
凯尔森严格区分“应然”(Sollen)与“实然”(Sein)。法律属于“应然”领域,规定人们“应当”如何行为;而“实然”领域,是社会学、心理学的研究对象,描述人们“实际”如何行为。
“应然”的死亡:在本案中,司法者完全混淆了“应然”与“实然”。他们不关心陈京元“应当”享有什么权利(言论自由、程序正义),只关心他“实际”做了什么(转发了几条推文)。他们不关心法律“应当”如何适用(证据裁判、无罪推定),只关心“实际”如何完成“上层指示”。
“实然”的僭越:葛斌检察官的“我觉得是谣言”,普会峻法官的“高学历应明辨是非”,都是“实然”对“应然”的僭越。他们用个人的“感觉”(实然)和“想象”(实然),取代了法律的“规范”(应然)。这是一种“法律的去规范化”。
“因果律”的误用:凯尔森认为,法律规范是“归责”(imputation),而非“因果”(causality)。法律说:“如果A,则应当B”,而非“如果A,则必然B”。在本案中,司法者将“转发”(A)与“犯罪”(B)强行建立“因果”联系,完全违背了法律的“归责”本质。
凯尔森的洞见:“法律规范不是因果律,而是归责律。” 陈京元案,正是“因果律”对“归责律”的胜利——转发“导致”犯罪,学历“导致”明知,这是科学的因果,而非法律的归责。
三、 “法律与道德分离”的悖论:当“不义之法”成为“法律”
凯尔森是“法律与道德分离”命题的坚定捍卫者。他认为,法律的有效性,不取决于其道德内容,而取决于其是否符合“基础规范”和“层级体系”。
“分离”的极致:在本案中,凯尔森的“分离”命题被推向了极致。司法者完全不在乎判决是否“正义”、是否“道德”,只在乎它是否“有效”——即是否能完成“上层指示”。这是一种“纯粹的不义”——法律与道德彻底分离,只剩下赤裸裸的权力。
“有效性”的扭曲:凯尔森认为,法律的“有效性”源于其“规范性”,而非“强制性”。但在本案中,法律的“有效性”完全源于“强制性”——铁窗、镣铐、刑讯逼供。这不是“法律”,而是“暴力”。
“纯粹法学”的讽刺:凯尔森追求“纯粹法学”,即剔除一切政治、道德、社会学因素的“纯粹”法律科学。然而,陈京元案证明,当法律沦为权力的工具时,“纯粹法学”便成了“纯粹暴政”的遮羞布。
凯尔森的悖论:“法律可以是不道德的,但不能是非规范的。” 陈京元案,正是“非规范”的“不道德之法”的完美体现。
四、 “法律人格”的消解:从“主体”到“客体”
凯尔森认为,法律赋予个人“法律人格”(legal personality),使其成为权利与义务的主体。法律关系,是“法律人格”之间的“规范”关系。
陈京元的“非人格化”:在本案中,陈京元不是一个“法律人格”,而是一个“客体”——一个被“梳理”、被“觉得”、被“定罪”的对象。他的权利(言论、辩护、人格尊严)被完全剥夺,他的义务(服从、认罪)被强行加诸。
“主体”的缺席:凯尔森强调,法律关系必须有“主体”。在本案中,“主体”不是陈京元,而是“上层领导”;“主体”不是法院,而是“指示”。这是一种“主体的置换”——法律的主体,从公民变为权力。
“规范关系”的死亡:法律关系,是“规范”关系,而非“暴力”关系。在本案中,陈京元与国家的关系,不是“规范”关系,而是“暴力”关系——国家用暴力将其定罪,而非用规范将其审判。
凯尔森的悲叹:“当法律不再赋予人以人格,法律便已死亡。” 陈京元案,正是这种“死亡”的明证。
五、 结语:一场凯尔森式的悲剧——当“规范”沦为“暴力”
陈京元博士的《狱中血书》,是一份充满凯尔森精神的控诉书。他不是一个“罪犯”,而是一个“法律人格”的捍卫者;不是一个“寻衅滋事者”,而是一个“规范体系”的哀悼者。
他捍卫“规范层级”,反对“权力体系”。
他捍卫“应然”,反对“实然”。
他捍卫“法律人格”,反对“暴力客体”。
凯尔森会说:
“陈京元的悲剧,不是他个人的失败,而是我们整个法律体系的失败。当一个社会不再相信‘规范层级’,当‘基础规范’被‘上层指示’取代,当‘法律人格’被‘暴力客体’消解——那么,这个法律体系,便已沦为暴力的遮羞布。”
陈京元的“生命不息,战斗不止”,是对凯尔森理想的最后坚守。他终将证明,真正的法律,不是暴力的命令,而是规范的体系;不是权力的工具,而是人格的守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