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mini
卡尔·施密特(Carl Schmitt)是二十世纪德国著名的政治法学家,其理论是政治决断主义(Decisionism)和政治实在论的代表。施密特的核心思想强调:
政治的本质是“敌友之分”(The Distinction between Friend and Enemy): 政治行为的最终标准和本质在于识别、划分并对抗敌人。
主权者是决断者(The Sovereign is He Who Decides on the Exception): 主权者是决定“例外状态”(State of Exception)的人,即在宪法和法律无法解决的危机时刻,主权者有权暂停法律,以维护政治秩序的生存。
法律是政治决断的产物: 实在法规范不是逻辑推导的结果,而是主权者政治决断的工具,服务于政治生存。
我们将基于施密特的政治法学核心思想,对陈京元博士的案件进行评价:
一、 评估“敌友之分”的政治本质
判决作为“敌友之分”的政治行为
施密特视角: 施密特会认为,陈京元案的定罪不是一个简单的“寻衅滋事”刑事案件,而是一次主权者(国家权力)对“敌人”的政治定义和清除行动。
“敌人”的识别: 陈博士作为 “独立学者”,使用 “境外聊天软件”,转发 “侮辱、攻击国家领导核心以及我国现行政治体制”的言论。在施密特的框架中,他的行为和身份已经构成了政治上的“潜在敌人”——即对现存政治统一性构成威胁的人。
法律的工具性: “寻衅滋事罪”在此充当了政治工具。司法机关将陈博士的言论(政治分歧)转化为刑事犯罪(法律敌对),从而使得对他的惩罚具有排除了法律讨论的最终性和绝对性。判决书对“高学历应明辨是非”的强调,是在政治层面定义了 “不服从的知识分子” 必须被视为敌人。
“严重混乱”的真实含义
施密特视角: 法院和检察院指控陈博士的行为 “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这不是一个客观事实判断(如转发量或社会恐慌程度),而是一个政治决断。
解读: 真正的“混乱”不在于街头,而在于意识形态的统一性。陈博士的批判性言论,即使转发量再少,在政治上都是对 “主权者决断和统一意志”的挑战。因此,任何对政治统一体的质疑,都可能被主权者视为“内部的瓦解性因素”,从而被 “决断” 为“严重混乱”,需要被制裁以恢复政治秩序。
二、 评估主权者的决断与法律的暂停
“例外状态”的体现
施密特视角: 法律系统在面对政治挑战时,往往会进入一种 “事实上的例外状态”,即法律规范被暂时悬置,主权者的政治意志直接介入。
本案体现:
法律逻辑的暂停: 司法机关拒绝遵循《刑事诉讼法》的程序原则(如举证责任、开庭审理、比例原则)。这体现了主权者为实现惩罚敌人的政治目的,暂停了正常的法律逻辑。
李湘云法官的裁定: 二审法官李湘云对所有法律抗辩不予回应,仅以笼统的格式化语言维持原判。施密特会认为,这不是司法裁决,而是主权决断的命令延伸。法官作为政治主体的代理人,其行为的合法性来自于决断的力量,而非规范的逻辑。
“决断主义”高于“规范主义”
施密特视角: 凯尔森的“纯粹法学”试图将法律与政治分离,但在施密特看来是徒劳的。本案证明了政治决断(必须清除敌人)最终战胜了法律规范(必须有证据和程序)。
三、 总结:政治凌驾于法治
基于卡尔·施密特的政治法学核心思想,对陈京元博士案件的评价是:
政治性定罪: 这不是一起简单的刑事案件,而是一次政治定罪。司法系统充当了政治主权者清除“内部敌人”的工具,通过将言论差异刑事化,维护了现存政治秩序的统一性和生存性。
决断的胜利: 判决书和裁定书中的逻辑和程序缺陷(如推定有罪、无证据证明“严重混乱”)正是主权者在例外状态下进行政治决断的标志。它表明在政治危急关头,主权者的意志和生存的需要,可以毫不犹豫地凌驾于形式上的法律规范之上。
因此,施密特会认为,陈京元案是政治现实对自由主义法治神话的又一次强力揭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