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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学派(Sociological Jurisprudence)兴起于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以美国法学家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为代表,其核心主张是:法律不是封闭自足的逻辑体系,而是社会控制的工具,必须回应社会利益、适应社会变迁、平衡多元价值。庞德强调,法律的根本任务在于“通过法律的社会工程(social engineering through law)”,即在相互冲突的个人利益、公共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寻求动态平衡。
以社会法学派的核心思想审视陈京元博士“寻衅滋事罪”一案,此案不仅是一场司法冤狱,更是一场法律与社会现实严重脱节、司法背离社会功能、权力压制社会利益的典型失败。社会法学提醒我们:法律若不能促进社会福祉,反而制造恐惧与分裂,则其已丧失作为“社会工程”的正当性。
一、法律的社会功能:从“促进交流”到“制造恐惧”
庞德认为,法律应服务于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包括保障安全、维护道德、促进社会进步、保障个人自由等。在信息时代,思想交流、学术批判、跨文化对话已成为社会进步的核心动力。
陈京元作为独立学者,转发美国使馆贴文、许章润文章、政治漫画,正是参与全球思想市场的正常行为:
其行为有助于信息多元、观点交锋、学术积累;
其账号影响力微乎其微(粉丝<100,转发<100次),对社会秩序无实质扰动;
其内容多为观点、艺术、情感,非煽动性事实陈述。
然而,司法机关却将此类行为定为“寻衅滋事”,实则是将法律从“促进社会沟通的工具”异化为“制造思想恐惧的武器”。其社会后果显而易见:
寒蝉效应:学者不敢接触境外思想,学术自由萎缩;
信任崩塌:公民对司法公正失去信心;
国际形象受损:将外交使团官方贴文定为“谣言”,损害国家信誉。
社会法学视角下,此判决非但未实现“社会利益”,反而制造了更大的社会成本。
二、利益平衡的彻底失败:个体自由 vs. 虚假秩序
庞德提出,法律必须在个人利益(如言论自由、学术自由)之间进行审慎权衡。他反对以“抽象秩序”压制具体自由。
本案中,司法机关完全放弃了利益平衡:
个人利益:陈京元的言论自由、学术研究权、人格尊严;
公共利益:所谓“维护网络秩序”“保护领导核心形象”;
社会利益:思想市场的健康、知识生产的活力、法治的公信力。
然而,法院仅以“攻击体制”“侮辱核心”等模糊政治术语,便将个体自由彻底牺牲于虚幻的“秩序”祭坛之上。更荒谬的是:
同类内容被《光明日报》、新浪广泛传播却未被追责;
陈京元作为边缘用户,其行为无任何社会危害性。
庞德会质问:
“若法律不能区分‘真实危害’与‘政治不适’,
不能权衡‘学者求真’与‘体制敏感’,
则法律已沦为压制异见的暴力装置,而非社会利益的调节器。”
三、法律作为社会工程的失灵:司法背离社会现实
社会法学强调,法律必须扎根于社会事实,而非沉溺于教条或权力意志。庞德批评“机械法学”(mechanical jurisprudence)——即法官像自动售货机一样,仅凭条文逻辑判案,无视社会后果。
本案正是“机械法学”的极端体现:
法官无视网络时代言论传播的技术现实(如边缘节点无害性);
忽视复杂系统理论对“雪崩效应”的科学解释;
拒绝承认艺术、观点、情感的社会功能(如批判、审美、疗愈);
以“高学历应明辨是非”推定“明知”,完全脱离认知心理学常识。
更严重的是,二审法院对上诉理由“未作一字回应”,径行书面裁定,使司法彻底脱离社会对话机制。庞德曾言:
“当法律不再倾听社会的声音,它便不再是活的制度,而只是僵死的规则。”
四、选择性执法:法律平等性的崩塌
社会法学强调,法律必须普遍适用,否则将丧失社会整合功能。庞德指出,若法律只服务于特定群体,则其将加剧社会分裂。
本案中,选择性执法暴露无遗:
陈京元被定罪,而《光明日报》、新浪等媒体转载同类内容安然无恙;
贴文原创者未被追责,唯独转发者(且为无组织、无资源的独立学者)被严惩;
检察官自承:“上层领导特别指示,非置其于死地不可。”
这表明,法律在此案中并非“社会利益的平衡器”,而是权力意志的执行终端。庞德会警告:
“当法律成为选择性惩罚的工具,
它便不再是社会团结的纽带,而是阶级压迫的锁链。”
五、结语:社会法学的警示——法律必须回归社会
陈京元案证明:当司法放弃对社会现实的体察,当法律背离对多元利益的平衡,法治便沦为暴政的遮羞布。
社会法学派提醒我们:
真正的秩序,不是万马齐喑的沉默,而是百家争鸣的活力;
真正的法治,不是机械适用条文,而是动态回应社会需求。
此案终将被历史置于社会法学的法庭上审判——
不是因陈京元转发了什么,
而因司法者背叛了法律的社会使命。
因为,在社会法学的世界里,
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经验;
法律的权威不在权力,而在社会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