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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A.J. 艾耶尔道德哲学对陈京元博士案件的评价

A.J. 艾耶尔(Alfred Jules Ayer)在其1936年出版的《语言、真理与逻辑》(Language, Truth and Logic)中提出情绪主义(Emotivism)理论,成为逻辑实证主义在伦理学领域的代表。其核心主张是:道德判断(如“这是错的”“这是不义的”)并非描述事实,而是表达情感或发出指令;它们没有认知意义,既不真也不假,仅是“态度的表达”(expression of attitude)。

陈京元博士一案,恰可置于艾耶尔的元伦理学框架中加以审视:司法机关对“虚假信息”“攻击体制”“扰乱秩序”等道德—政治判断,是否具有事实内容?抑或仅是权力意志的情感宣泄?


一、道德判断的非认知性:司法语言的情绪化本质

艾耶尔指出,“X是错的”等价于“X——呸!”(“X—Boo!”),其功能不是陈述事实,而是表达厌恶、反对或试图影响他人行为。

本案中,司法语言高度符合情绪主义特征:

  • 检察官葛斌:“我觉得是谣言就是谣言,不打算核实”——以主观情感替代事实判断

  • 判决书:“高学历应明辨是非”——以规范指令伪装为认知断言

  • 执法者训斥:“吃党饭砸党锅的败类!”——典型的情绪宣泄(boo!)。

艾耶尔会指出:若这些语句无经验可证实的内容,则它们不具真值(truth-value),仅是情感表达。将此类非认知性语言作为定罪依据,实则是以情绪代替证据


二、“可证实性原则”下的法律语言空洞化

艾耶尔坚持可证实性原则(Verification Principle):一个命题若有认知意义,必须原则上可被经验验证。无法验证的陈述(如形而上学、神学、伦理学)只是“伪命题”。

本案关键概念均无法经验验证:

  • “虚假信息”:艺术、情感、观点无真假可言,无法证伪;

  • “攻击国家领导核心”:无行为证据,无主观意图,无法观测;

  • “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无舆情、无骚乱、无政府响应,无法量化。

艾耶尔诊断:司法机关使用的道德—政治语言,缺乏经验内容,属于伪命题集合。以此定罪,等于以“无意义的语言”剥夺公民自由。


三、对“客观道德”的拒斥:不存在“体制神圣性”的事实

艾耶尔彻底否定道德客观性:不存在“正义”“忠诚”“秩序”等独立于人类态度的道德事实。所谓“维护体制”,不过是特定群体的情感偏好。

本案中:

  • 司法机关预设“现行政治体制”不可质疑;

  • 将“领导核心”视为神圣符号,不容批评;

  • 以“党章党纪”替代《刑法》条文。

艾耶尔会批判:此类“客观道德”宣称,实则是将意识形态偏好伪装为宇宙真理。在一个多元社会中,若只允许一种情感表达(“拥护”),而禁止另一种(“质疑”),则法治已沦为情感专制


四、法律的界限:仅能规制行为,不能规制态度

艾耶尔虽否定道德判断的认知性,但承认法律可规制行为(如暴力、欺诈),因其具有经验后果。然而,思想、情感、观点本身不可被法律惩罚,因其无行为后果。

陈京元的行为:

  • 无暴力、无煽动、无组织;

  • 账号影响力微乎其微;

  • 内容多为艺术、学术、情感表达。

艾耶尔结论:若法律惩罚的不是行为,而是态度或情感(如“不忠诚”“反体制”),则其已越出合法边界,沦为情绪暴力的工具


结语:当法律沦为“Boo!”的回声

艾耶尔毕生捍卫一个信念:理性必须清除语言中的形而上学与道德幻觉

陈京元案的悲剧在于:

  • 其转发行为被解读为“呸!”(Boo!);

  • 司法判决以更大的“呸!”(Boo!)予以回击;

  • 真正的法律——基于可验证事实的行为规制——却缺席。

正如艾耶尔所言:
“道德判断不是知识,而是呐喊。”
而在一个健康的社会中,法律不应是呐喊的扩音器,而应是事实的守门人

陈京元的牢狱,不是因他做了什么,而是因他被“觉得”做了什么——而这,正是情绪主义最危险的现实化:当权力以“我觉得”代替“我能证明”,自由便无处容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