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chard Mervyn Hare

根据理查德·麦尔文·黑尔(Richard Mervyn Hare,1919~2002)的“规定主义”视角。


R.M.黑尔的“规定主义”是20世纪元伦理学中一个极为精密且重要的理论。它试图在“道德判断只是情感表达”的 情感主义 和“道德判断是客观事实描述”的 认知主义 之间,开辟一条独特的中间道路。

其核心思想可以概括为:道德判断的本质不是描述事实,而是“规定性的”(类似于命令),旨在引导行为;然而,这种规定性并非任意妄为,它受到“可普遍化”这一逻辑原则的严格约束,从而使道德推理成为一种兼具情感力量和逻辑形式的理性活动。

以下是通过其三大核心支柱对规定主义的深入解析:

一、核心支柱一:道德语言的规定性

黑尔理论的基础是对道德语言功能的精细分析。他认为,道德词(如“善”、“应当”)具有双重意义,但其中一种意义是根本性的。

  1. 规定性:这是道德语言的 首要功能。当我说“你应该说实话”时,其主要功能不是描述一个事实,而是 像下达命令一样,旨在指导或影响行为。最纯粹的规定性语言是命令句(如“关上门!”)。

  2. 描述性:这是次要功能。道德词在特定语境中也承载描述性内容(如“好刀”描述了刀的切割效率),但这源于并依赖于其规定性用法。

  • 关键区分:黑尔借此区分了 道德判断个人喜好

    • 说“我喜欢巧克力冰淇淋”仅表达个人口味,不具有规定力。

    • 说“诚实是善的”则是在 规定 一种所有人都应遵循的行为准则。

二、核心支柱二:可普遍化原则

这是规定主义最著名、最具哲学深度的贡献,它确保了道德判断的理性特征,使其区别于纯粹的主观命令。

  • 核心含义:当我做出一个道德判断时,我是在 逻辑上承诺 一个普遍的原则。我不仅仅是说“在这个特定情况下,A是对的”,而是在说“在任何所有相关方面与本案相同的情况下,类似的行为都是对的”。

  • 经典案例:如果我判断“我不应撒谎骗他的钱”,那么根据可普遍化原则,我就必须接受“ 任何人 在相关情境下都不应撒谎骗钱”。如果我想为自己找例外,就在逻辑上自相矛盾。

  • 哲学意义:这一原则将 逻辑一致性 的要求引入了道德领域。它迫使道德主体超越一己私利,从 不偏不倚的普遍视角 进行思考,从而为道德争论提供了共同的理性基础。

三、核心支柱三:道德推理的逻辑结构

黑尔认为,基于规定性和可普遍化原则,道德推理可以是一种逻辑严谨的理性活动。一个完整的道德论证包含两个前提:

  1. 价值前提(规定性):一个可普遍化的道德原则。例如,“不应造成不必要的痛苦。”

  2. 事实前提(描述性):一个关于世界状态的事实信念。例如,“踢狗会给它造成不必要的痛苦。”

  • 从这两个前提可以逻辑地推导出 道德结论 (规定性):“因此,你不应踢狗。”

  • 如果一个人接受两个前提却拒绝结论,那么他在逻辑上就是 不一致的。因此,道德争论可以围绕 事实前提的真假价值前提是否真正可普遍化 而理性地展开。

规定主义 vs. 主要元伦理学理论

为了更好地理解其定位,可与主流理论进行对比:

理论

道德判断的本质

理性地位

黑尔的批判与超越

情感主义

表达情感(”偷窃,呸!”)

非理性,争论是情感碰撞

规定主义承认情感因素,但通过 可普遍化 引入了 逻辑约束,拯救了道德争论的理性成分。

认知主义

描述客观事实(如”雪是白的”)

理性,追求真理

规定主义同意道德是理性的,但否认其功能是 描述事实,而是 规定行为

核心要义总结

理论维度

核心命题

关键概念

语言哲学

道德判断的核心功能是 规定性,其功能在于引导行为,而非描述世界。

规定性、命令、引导行为

逻辑基石

可普遍化原则 是道德推理的强制性逻辑规则,它要求道德判断保持普遍一致性。

可普遍化、逻辑一致性、不偏不倚的视角

理性架构

道德论证结合 普遍规定 (价值前提)与 事实信念 ( 事实前提),形成逻辑推理。

道德推理、价值前提、事实前提

总而言之,R.M.黑尔的规定主义的核心在于,它成功地将 逻辑的严谨性 注入了非认知主义的道德哲学中。他向我们表明,即使道德判断源于我们的态度和选择,我们关于道德的思考和讨论也绝非任意的,它必须遵守 可普遍化的逻辑规则。这使得道德哲学不再是纯粹的情感表达,而成为一种可以接受理性审视的、严肃的实践推理,为后来更精致的理性主义非认知主义理论(如西蒙·布莱克本等人的“准实在论”)开辟了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