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chard Mervyn Hare
根据理查德·麦尔文·黑尔(Richard Mervyn Hare,1919~2002)的“规定主义”视角。
R.M.黑尔的“规定主义”是20世纪元伦理学中一个极为精密且重要的理论。它试图在“道德判断只是情感表达”的 情感主义 和“道德判断是客观事实描述”的 认知主义 之间,开辟一条独特的中间道路。
其核心思想可以概括为:道德判断的本质不是描述事实,而是“规定性的”(类似于命令),旨在引导行为;然而,这种规定性并非任意妄为,它受到“可普遍化”这一逻辑原则的严格约束,从而使道德推理成为一种兼具情感力量和逻辑形式的理性活动。
以下是通过其三大核心支柱对规定主义的深入解析:
一、核心支柱一:道德语言的规定性
黑尔理论的基础是对道德语言功能的精细分析。他认为,道德词(如“善”、“应当”)具有双重意义,但其中一种意义是根本性的。
规定性:这是道德语言的 首要功能。当我说“你应该说实话”时,其主要功能不是描述一个事实,而是 像下达命令一样,旨在指导或影响行为。最纯粹的规定性语言是命令句(如“关上门!”)。
描述性:这是次要功能。道德词在特定语境中也承载描述性内容(如“好刀”描述了刀的切割效率),但这源于并依赖于其规定性用法。
关键区分:黑尔借此区分了 道德判断 与 个人喜好。
说“我喜欢巧克力冰淇淋”仅表达个人口味,不具有规定力。
说“诚实是善的”则是在 规定 一种所有人都应遵循的行为准则。
二、核心支柱二:可普遍化原则
这是规定主义最著名、最具哲学深度的贡献,它确保了道德判断的理性特征,使其区别于纯粹的主观命令。
核心含义:当我做出一个道德判断时,我是在 逻辑上承诺 一个普遍的原则。我不仅仅是说“在这个特定情况下,A是对的”,而是在说“在任何所有相关方面与本案相同的情况下,类似的行为都是对的”。
经典案例:如果我判断“我不应撒谎骗他的钱”,那么根据可普遍化原则,我就必须接受“ 任何人 在相关情境下都不应撒谎骗钱”。如果我想为自己找例外,就在逻辑上自相矛盾。
哲学意义:这一原则将 逻辑一致性 的要求引入了道德领域。它迫使道德主体超越一己私利,从 不偏不倚的普遍视角 进行思考,从而为道德争论提供了共同的理性基础。
三、核心支柱三:道德推理的逻辑结构
黑尔认为,基于规定性和可普遍化原则,道德推理可以是一种逻辑严谨的理性活动。一个完整的道德论证包含两个前提:
价值前提(规定性):一个可普遍化的道德原则。例如,“不应造成不必要的痛苦。”
事实前提(描述性):一个关于世界状态的事实信念。例如,“踢狗会给它造成不必要的痛苦。”
从这两个前提可以逻辑地推导出 道德结论 (规定性):“因此,你不应踢狗。”
如果一个人接受两个前提却拒绝结论,那么他在逻辑上就是 不一致的。因此,道德争论可以围绕 事实前提的真假 或 价值前提是否真正可普遍化 而理性地展开。
规定主义 vs. 主要元伦理学理论
为了更好地理解其定位,可与主流理论进行对比:
理论 |
道德判断的本质 |
理性地位 |
黑尔的批判与超越 |
|---|---|---|---|
情感主义 |
表达情感(”偷窃,呸!”) |
非理性,争论是情感碰撞 |
规定主义承认情感因素,但通过 可普遍化 引入了 逻辑约束,拯救了道德争论的理性成分。 |
认知主义 |
描述客观事实(如”雪是白的”) |
理性,追求真理 |
规定主义同意道德是理性的,但否认其功能是 描述事实,而是 规定行为。 |
核心要义总结
理论维度 |
核心命题 |
关键概念 |
|---|---|---|
语言哲学 |
道德判断的核心功能是 规定性,其功能在于引导行为,而非描述世界。 |
规定性、命令、引导行为 |
逻辑基石 |
可普遍化原则 是道德推理的强制性逻辑规则,它要求道德判断保持普遍一致性。 |
可普遍化、逻辑一致性、不偏不倚的视角 |
理性架构 |
道德论证结合 普遍规定 (价值前提)与 事实信念 ( 事实前提),形成逻辑推理。 |
道德推理、价值前提、事实前提 |
总而言之,R.M.黑尔的规定主义的核心在于,它成功地将 逻辑的严谨性 注入了非认知主义的道德哲学中。他向我们表明,即使道德判断源于我们的态度和选择,我们关于道德的思考和讨论也绝非任意的,它必须遵守 可普遍化的逻辑规则。这使得道德哲学不再是纯粹的情感表达,而成为一种可以接受理性审视的、严肃的实践推理,为后来更精致的理性主义非认知主义理论(如西蒙·布莱克本等人的“准实在论”)开辟了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