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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R. M. 黑尔“规定主义”元伦理学对陈京元博士案件的评价

R. M. 黑尔(R. M. Hare)在《道德语言》(The Language of Morals)与《自由与理性》(Freedom and Reason)中提出“规定主义”(Prescriptivism)元伦理学理论,主张:道德判断本质上是“可普遍化的规定”(universalizable prescriptions)——即当我们说“X是错的”,我们不仅在表达态度,更是在发出一条适用于所有类似情境的理性命令,且愿意自己也受其约束

陈京元博士一案,恰可置于黑尔的三大核心原则——规定性、可普遍化性、一致性——中加以审视:司法机关对“转发即犯罪”的判决,是否构成一条可被普遍接受且自我约束的道德—法律规定?


一、规定性:司法判决是否构成理性命令?

黑尔指出,道德语言具有规定性功能(prescriptive force):它不是描述世界,而是指导行动。但有效的规定必须基于理性而非情绪或权力

本案中,司法语言看似规定,实为情绪化命令

  • 检察官葛斌:“我觉得是谣言就是谣言,不打算核实”——以主观情感替代理性规定

  • 判决书:“高学历应明辨是非”——以身份义务伪装为普遍规范

  • 执法者训斥:“吃党饭砸党锅的败类!”——典型的情绪宣泄,非理性命令

黑尔会指出:若规定无法通过理性辩护(如“为何转发即犯罪?”),则其不具道德权威,仅是权力意志的修辞外衣


二、可普遍化性:若人人转发即犯罪,社会是否可欲?

黑尔强调,真正的道德规定必须可被普遍化(universalizable)——即“我愿此规定适用于所有处于相同情境的人”。

试将本案逻辑普遍化:

“任何公民转发境外政治、艺术或学术内容,无论是否造成实际危害,均构成‘寻衅滋事’。”

若此规定被普遍执行,则:

  • 学者无法进行跨文化研究;

  • 记者无法引用外国政要言论;

  • 普通网民因转发央视曾刊载的同类内容而入狱;

  • “人类命运共同体”倡导的“文明互鉴”成为空谈。

黑尔结论:此类普遍化将导致社会陷入“寒蝉效应”,知识停滞,文明退化——理性行动者无法接受此规定,故其不具道德正当性。


三、一致性:执法者是否愿受同一规定约束?

黑尔提出“黄金规则测试”:你是否愿意自己也处于被规定对象的位置?

本案中,执法者显然拒绝自我约束

  • 检察官葛斌可自由阅读内部文件、接触境外信息,却剥夺陈京元同等权利;

  • 法官普会竣可引用西方法学理论,却将陈京元转发川普演讲定为“谣言”;

  • “原创者、大量转发者未被追责”,唯独无靠山的独立学者被选中。

黑尔批判:若规定仅适用于“他者”,而不适用于“自我”,则其违背道德一致性原则,沦为选择性压迫的工具


四、对“伪普遍化”的揭露:以“体制忠诚”冒充道德规定

黑尔警告,伪普遍化(pseudo-universalization)是道德语言的最大危险——即以特殊利益伪装为普遍原则。

本案中:

  • “维护领导核心”被预设为不可质疑的绝对命令;

  • “体制神圣性”被等同于道德善;

  • “政治忠诚”被替换为法律义务。

黑尔诊断:此非“可普遍化规定”,而是意识形态的特殊命令。真正的普遍化应问:“在何种条件下,转发境外言论可被理性接受?” 而非“是否服从体制?


结语:道德语言必须通过“普遍化测试”

黑尔毕生捍卫一个信念:道德不是权力的修辞,而是理性存在者共同生活的规范基础

陈京元案的悲剧在于:

  • 其转发行为被解读为“威胁”;

  • 司法判决以更大的“命令”予以回击;

  • 真正的道德对话——基于普遍化与一致性的理性规定——却缺席。

正如黑尔所言:
“若一个规定无法通过普遍化测试,它便只是偏见的遮羞布。”
陈京元的牢狱,不是因他做了什么,而是因体制拒绝接受“若我处于其境,是否愿受此罚?” 的道德拷问。

在一个健康的社会中,法律不应是恐惧的产物,而应是可被所有理性行动者普遍接受的规定
而本案判决,恰恰是黑尔所警示的——伪普遍化的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