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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元伦理学理论对陈京元博士案件的评价
元伦理学(Metaethics)不直接回答“何种行为是道德的”,而是追问:道德判断的性质是什么?道德语言的意义何在?道德真理是否存在? 陈京元博士一案,表面是法律争议,实则触及元伦理学的核心问题:当国家宣称某言论为“虚假”“攻击”“扰乱秩序”时,这些道德—政治判断是否具有认知内容?是否可被证成?抑或仅是权力意志的情感表达?
本文从元伦理学三大流派——道德实在论、非认知主义与道德建构主义——出发,对本案进行哲学审视。
一、道德实在论视角:是否存在客观的“谣言”与“秩序”?
道德实在论(Moral Realism)主张:道德事实独立于人类态度而存在,可被理性发现。若此立场成立,则“虚假信息”“扰乱秩序”等判断应有客观标准。
然而,本案暴露了这些概念的不可操作性:
“虚假信息”未定义:艺术漫画、政治评论、情感表达是否属“事实”?若否,则无真假可言;
“严重混乱”无实证:无舆情、无骚乱、无政府响应,仅凭“可能有害”定罪;
“攻击领导核心”无主体:领导人未提出控告,司法机关代行“情感代理”。
元伦理学诊断:若“谣言”“秩序”无客观指称,则相关道德判断缺乏认知内容(cognitive content),沦为伪命题(pseudo-proposition)。国家以“客观事实”之名行主观意志之实,构成道德语言的滥用。
二、非认知主义视角:司法判决是否只是“情感表达”?
非认知主义(Non-cognitivism)——以艾耶尔(A. J. Ayer)情绪主义、史蒂文森(C. L. Stevenson)态度理论为代表——认为:道德判断非描述事实,而是表达情感或指令。如“偷窃是错的”实为“偷窃——呸!”或“不要偷窃!”
本案中,司法语言高度符合非认知主义特征:
检察官葛斌:“我觉得是谣言就是谣言,不打算核实”——以主观情感替代事实判断;
判决书:“高学历应明辨是非”——以规范指令伪装为认知断言;
执法者训斥:“吃党饭砸党锅的败类!”——典型的情绪宣泄(boo!/hurrah!)。
元伦理学诊断:若司法判决本质是“情感表达”或“服从指令”,则其无真假可言,遑论“证据确实、充分”。将非认知性语言包装为法律事实,是对法治语言的系统性污染。
三、道德建构主义视角:规则是否经主体间理性同意?
道德建构主义(Moral Constructivism)——以罗尔斯、科斯嘉德为代表——主张:道德原则非发现于自然,而是理性主体在理想条件下共同建构的规范。法律的正当性,取决于其是否源于公共理性(public reason)的共识。
本案完全背离此原则:
无公共讨论:何为“谣言”?何为“秩序”?未经学术、媒体、公众辩论;
无主体同意:陈京元作为公民,未参与规则制定,却被强制服从;
无反思平衡:司法机关拒绝回应“艺术非谣言”“转发非煽动”等合理异议。
元伦理学诊断:若法律规则未经主体间理性建构,则其缺乏规范性权威(normative authority)。陈京元的不服从,非违法,而是对非理性规则的正当拒绝。
四、元伦理学的终极警示:当道德语言沦为权力修辞
元伦理学提醒我们:语言的误用,是暴政的第一步。当“谣言”不再指“可证伪的虚假陈述”,而指“不被体制认可的言论”;当“秩序”不再指“社会功能的稳定”,而指“思想的整齐划一”,道德语言便沦为权力的修辞工具。
陈京元案中:
艺术被称“谣言”,实则是审美判断被政治化;
学术被称“攻击”,实则是认知探索被敌对化;
转发被称“寻衅”,实则是言论自由被罪恶化。
正如黑尔(R. M. Hare)所言:“若道德语言失去普遍化能力,它便沦为宣传。”
本案判决,正是这一警示的当代印证。
结语:回归道德语言的诚实性
元伦理学不提供具体答案,但要求语言的诚实与逻辑的严谨。陈京元博士在狱中坚持区分“事实”“观点”“艺术”“情感”,正是对道德语言诚实性的捍卫。
真正的法治,不仅要求“依法裁判”,更要求“依诚实语言裁判”。
当司法机关停止将“我不喜欢”说成“这是谣言”,
当权力不再以“秩序”之名掩盖“恐惧”,
道德语言才能重获其规范力量,
而陈京元的牢房,才不会成为理性沉默的纪念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