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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G. E. 摩尔道德哲学对陈京元博士案件的评价

G. E. 摩尔(George Edward Moore)是20世纪初英国直觉主义伦理学的奠基人,其1903年出版的《伦理学原理》(Principia Ethica)对现代道德哲学影响深远。摩尔的核心主张包括:“善”是不可定义的简单属性“自然主义谬误”(naturalistic fallacy)——即试图用自然属性(如“快乐”“有用”“服从”)来定义“善”;以及道德判断依赖于直觉而非经验或权威

陈京元博士一案,恰可置于摩尔的三大道德哲学原则下加以审视:司法机关是否犯了“自然主义谬误”?是否将政治忠诚等同于道德善?是否压制了个体对“善”的直觉判断?


一、“善”的不可定义性:思想自由作为内在善

摩尔强调,“善”(good)是不可分析、不可还原的简单属性,如同“黄色”无法用物理波长完全定义。某些事物(如友谊、知识、审美体验)因其自身即是“善”,而非因其带来快乐或效用。

陈京元的行为——转发境外政治评论、艺术漫画、学术文章——正体现内在善(intrinsic good):

  • 知识追求:作为独立学者,其转发是学术探索的一部分;

  • 审美体验:如“撑伞女孩”漫画,属艺术鉴赏;

  • 思想自由:对多元观点的开放态度,本身即具道德价值。

摩尔会指出:若将此类内在善贬低为“谣言”“攻击”,实则是对“善”的根本误解。司法机关未追问“转发是否本身为善”,而仅问“是否服从体制”,已背离道德判断的真正对象。


二、“自然主义谬误”:以“政治忠诚”冒充“道德善”

摩尔严厉批判“自然主义谬误”——即用自然或社会属性(如“多数人赞同”“法律允许”“权力要求”)定义“善”。

本案中,司法机关犯下典型自然主义谬误:

  • 将“维护领导核心”等同于“善”;

  • 将“高学历应明辨是非”等同于“应知谣言”;

  • 将“体制认可”等同于“真理”。

摩尔会质问
“服从体制”是否必然为善?
“攻击体制”是否必然为恶?
若答案是否定的(如纳粹德国时期),则此类等同即为谬误。

陈京元转发川普演讲、许章润文章,未必“攻击体制”,而可能是对真理的追求。将政治立场与道德善直接挂钩,正是摩尔所拒斥的道德还原主义


三、道德直觉 vs. 权威命令:谁有权定义“善”?

摩尔认为,道德判断依赖理性直觉(rational intuition),而非权威、法律或习俗。个体可通过反思,直觉到“知识”“自由”“诚实”等为善。

陈京元在《狱中自辩》中坦言:

“我对人类认识领域的所有知识都保持着怀疑或批判的态度……我无法确定所转发文章的真实性。”

此非道德虚无主义,而是对“善”的审慎直觉——他直觉到:思想自由、学术探索、跨文化对话本身即是善,不应因政治标签而被否定。

而司法机关却以“我觉得是谣言就是谣言”(检察官葛斌语)否定其直觉,实则是以权威意志取代道德直觉。摩尔会警告:当权力垄断“善”的定义权,道德便沦为服从的修辞


四、对“义务”的误解:法律义务 ≠ 道德义务

摩尔区分道德义务(moral duty)与社会义务(social duty)。前者源于“善”的直觉,后者源于习俗或法律。

本案中:

  • 法律义务:不得传播经司法认定的虚假信息;

  • 道德义务:追求真理、尊重多元、保持思想诚实。

陈京元履行了道德义务(求真、开放、诚实),却因未履行被强加的“政治忠诚义务”而获罪。摩尔会指出:若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冲突,个体有道德权利优先服从直觉


结语:回归“善”的直觉

摩尔毕生捍卫一个信念:道德不是权力的附庸,而是理性直觉对“善”的把握

陈京元案的悲剧在于:

  • 其思想自由被贬为“谣言”;

  • 其学术探索被污为“攻击”;

  • 其道德直觉被斥为“不忠”。

正如摩尔所言:
“‘善’不能被定义,但可以被感知。”
陈京元感知到了“善”——在艺术、知识与自由之中;
而司法机关却用“政治忠诚”这一自然属性,掩盖了“善”的光辉。

在一个健康的社会中,法律应保护个体对“善”的直觉,而非强迫其服从权力的定义。否则,所谓“法治”,不过是“自然主义谬误”的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