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mini
托马斯·斯坎伦(Thomas M. Scanlon)是当代著名的道德哲学家,其道德哲学核心是契约主义(Contractualism)。斯坎伦的契约主义不同于社会契约论(如霍布斯、洛克),它关注的是道德理由。
斯坎伦契约主义的核心思想
道德的根本: “错误的行动是那些任何以自由、平等、理性为动因的人,都不能合理地拒绝(cannot reasonably reject)其所依循的原则。”
合理拒绝的原则(Reasonable Rejectability): 一个行动只有在其所基于的原则能被所有人合理地接受时,才是道德上正确的。如果某项原则给某人施加了过度负担,且存在一项替代原则能使负担更公平地分配,那么该原则就可以被合理地拒绝。
动机: 道德动机是渴望与他人建立基于互助的、可共同辩护的(mutually justifiable)关系。
我们将基于斯坎伦的 “合理拒绝”原则,对陈京元博士案件中的司法判决进行评价。
一、 评估司法判决所依据的原则
本案中,昆明司法机关的判决和裁定,可以被提炼为以下两项核心原则:
原则 A(司法机关所依循的原则)
“为了维护国家意识形态或政治秩序的稳定,司法机关可以基于模糊的法律条文(如寻衅滋事罪),在缺乏清晰的客观证据(如‘严重混乱’)的情况下,对低危害的言论行为施加不成比例的刑事惩罚,并通过程序上的敷衍(如拒绝实质审查)来压制被告的辩护权。”
原则 B(替代原则,基于权利与程序正义)
“国家在限制公民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时,必须遵循严格的比例原则和程序正义原则。定罪必须基于清晰的法律定义和确凿的、经得起公开辩护的客观证据。所有公民,无论其社会地位或行为的政治敏感性如何,都有权在法庭上获得对其合理抗辩的充分回应。”
二、 评估原则 A 是否可被“合理拒绝”
斯坎伦会从 “负担” 的角度,考察原则 A 是否能被 “自由、平等、理性” 的公民合理接受:
负担分析(The Burden Test)
陈京元博士的负担:
过度惩罚: 承担了不成比例的监禁(牺牲了宝贵的自由和知识追求能力)。
程序羞辱: 承担了程序权利被剥夺的负担(二审不开庭、抗辩被无视)。
不确定性: 承担了法律模糊、不可预测的负担(无法预知转发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司法机关的负担:
零负担: 司法机关承担的负担是零。他们甚至避免了 “充分说理”的负担,通过李湘云法官的裁定书实现了高效结案,规避了政治风险。
合理拒绝的结论
斯坎伦视角: 任何一个自由、平等、理性的公民,如果发现自己处于陈京元博士的境地,都会合理地拒绝原则 A。
理由: 原则 A 对公民施加了不成比例、不可预测且具有羞辱性的过度负担,而同时使得司法机关享有无需理性辩护的绝对权力。
拒绝的正当性: 存在替代原则 B,它能更公平地分配维护秩序与保障权利之间的负担,并使得任何法律限制都能被互助性的、可共同辩护的关系所接受。
三、 评估判决对“共同辩护关系”的破坏
斯坎伦认为,道德的最高动机是渴望与他人建立 互助的、可共同辩护(Mutually Justifiable) 的关系。
本案体现:
判决的不可辩护性: 昆明法院的判决(尤其是二审裁定书)无法向陈京元博士和所有公民证明其自身的正当性。它拒绝理性说理,拒绝回应核心质疑,从根本上表明其不寻求共同辩护,而只寻求强制服从。
破坏信任: 这种缺乏说理、武断专横的司法行为,破坏了公民与国家权力机关之间基于互信和理性的关系。它发出的信号是:在涉及政治敏感性时,理性辩护是徒劳的。
结论: 司法判决违反了斯坎伦道德理论的根本目标。它不仅是不道德的,因为它拒绝了一个可被理性拒绝的原则,而且它还从根本上破坏了社会中建立基于互助的、道德关系的可能。
总结
基于托马斯·斯坎伦的契约主义道德理论,对陈京元博士案件的评价是:
昆明法院的判决及其依据的司法原则(原则 A),可以被所有自由、平等、理性的公民合理地拒绝。该判决对个体施加了无法接受的、不成比例的负担,同时,司法机关却逃避了以理性说理来证明自身行为正当性的道德义务。
斯坎伦的理论清晰地指出,这种判决不是一个正义的、可共同辩护的法律行为,而是一种道德上的失败,它将权力压制伪装成了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