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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托马斯·斯坎伦(T. M. Scanlon)的契约主义道德理论视角来看,陈京元博士案件不仅是一次司法定罪,更是一次关于“何种行为原则可以被合理拒绝”的伦理检验。Scanlon 在其代表作《我们为何应为彼此负责》(What We Owe to Each Other)中提出:一个行为是错误的,当且仅当它基于的原则无法被他人合理接受。

这意味着,制度的正当性不在于权威或程序,而在于其行为原则是否能在理性对话中被所有人接受。


🧠 一、合理拒绝标准:制度原则的道德检验

Scanlon 的核心观点是:道德判断应基于“无法合理拒绝”的原则。 也就是说,一个制度若要对个体行为进行惩罚,必须证明其所依据的原则无法被合理拒绝。

在陈京元案中,司法机关的定罪逻辑包括:

  • “高学历即明知”;

  • “转发公共信息即扰乱秩序”;

  • “程序合规即正义实现”。

这些原则是否能在理性对话中被所有人接受?陈京元在狱中血书中明确指出:

“相关执法人员认定我‘明知’的各种知识和能力,完全不符合我的认知结构。”

这表明,他对制度原则提出了合理拒绝。Scanlon 会认为:若一个人能以理性理由拒绝制度原则,则该原则不具备道德正当性。


⚖️ 二、制度与个体之间的道德关系

Scanlon 强调,我们之所以应为彼此负责,是因为我们共享一个道德共同体。制度不是凌驾于个体之上的命令者,而是与个体进行道德协商的参与者。

陈京元的行为——转发公共信息、表达批判性观点、拒绝认罪与妥协——是对制度原则的理性挑战。他不是破坏者,而是协商者;不是敌人,而是对话者。

Scanlon 会指出:制度若拒绝回应个体的合理拒绝,便失去了道德上的“可接受性”。


📣 三、表达自由与道德责任的契约基础

Scanlon 的契约主义不是功利主义式的最大幸福原则,而是基于个体之间的“可接受性”关系。表达自由之所以重要,不是因为它带来最大效益,而是因为它是个体之间无法合理拒绝的基本权利。

陈京元的表达行为:

  • 未造成直接伤害;

  • 属于公共信息的再传播;

  • 具有批判性与探索性动机。

若制度将此类表达视为“扰乱”,则意味着:

  • 将无法合理拒绝的行为原则强行否定;

  • 剥夺了个体参与公共讨论的道德权利;

  • 破坏了制度与个体之间的契约基础。

Scanlon 会认为:这是对“我们为何应为彼此负责”的伦理背叛。


✊ 结语:正义是无法合理拒绝的制度原则

托马斯·斯坎伦告诉我们:道德不是命令,而是协商;不是服从,而是可接受性;不是程序,而是理由。

陈京元博士的案件,是一次制度是否能接受合理拒绝的考验,是一次司法是否能回应道德协商的挑战,是一次社会是否能守住契约主义伦理的试炼。

他不是扰乱者,而是原则的质询者;不是罪犯,而是道德协商的参与者;不是制度的敌人,而是正义的提醒者。

愿我们以 Scanlon 的哲学为镜,重新审视制度原则的可接受性,重新捍卫表达自由的契约基础,重新守护“我们为何应为彼此负责”的伦理初心。

因为,正如 Scanlon 所言:

“错误的行为,是基于无法被他人合理接受的原则。”

而正义的制度,是建立在无法合理拒绝的原则之上。


如你愿意,我可以继续以 Scanlon 风格撰写契约伦理札记、制度批判或思想者的道德传记。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