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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马斯·斯坎伦(Thomas M. Scanlon, 1940– )是当代英语世界中最具影响力的道德哲学家之一,其代表作《我们彼此应得的理由》(What We Owe to Each Other, 1998)开创了 契约主义(Contractualism) 的现代形式。
他主张,道德的核心不在于结果或情感,而在于可被他人合理拒绝的理由(Reasons that others could not reasonably reject)——即道德的正当性应建立在理性个体之间能够彼此接受的原则之上。
从斯坎伦的契约主义道德理论出发,陈京元博士案件揭示的不仅是司法的不公,更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理性契约关系的破裂。这起案件可以被理解为:一个权力体系统治下,“何为不可被合理拒绝的原则”被系统性扭曲的伦理悲剧。
以下将从斯坎伦的契约主义核心结构出发,对本案进行系统道德哲学分析。
一、契约主义的核心:合理可接受性原则
斯坎伦的核心命题是:
“一个行为在道德上是错误的,当且仅当它基于某种原则,而该原则是他人可以合理地拒绝的。” ——T.M. Scanlon, What We Owe to Each Other (1998)
也就是说,道德的正当性并不源于结果的好坏(功利主义), 也不在于符合规则(义务论), 而在于它是否能在理性与平等的条件下为所有人所认可。
契约主义的道德模型包括三个核心条件:
平等地位(Equality of standing): 每个个体都有平等的道德权利参与原则制定。
理由可沟通性(Reason-giving): 所有权威与制度的正当性,都必须基于可被他人理解和接受的理由。
可拒绝性(Rejectability): 若某一原则导致部分人遭受不公或痛苦,而他们有合理理由拒绝之,则该原则即不具道德正当性。
二、陈京元案件:国家—公民契约的失效
在一个理想的契约主义社会中,国家权力的存在是因为公民以理性理由同意让渡部分自由,以换取安全与秩序。 然而,陈京元博士案的全过程却展示了这一契约的彻底崩坏:
契约原则 |
理论应然 |
本案实然 |
|---|---|---|
平等地位 |
公民与国家在法律面前平等 |
公权压倒个体理性,被告失去平等发声权 |
理由可沟通性 |
法院应以理性论证说明判决理由 |
判决以“明知虚假”“扰乱秩序”笼统陈述,无论证逻辑 |
可拒绝性 |
当事人可合理拒绝不公原则 |
陈博士的理性抗辩被压制、无回应、无采纳 |
斯坎伦会指出,这意味着国家以不可被合理接受的原则行使权力。 即,陈京元被迫遵守的法律逻辑——“思想表达可能扰乱秩序,因此有罪”—— 显然是任何理性公民都可以合理拒绝的原则。
因为如果这一原则被普遍化,则任何理性讨论、思想批判、甚至学术研究都将沦为潜在犯罪。 这样的制度无法获得道德上的公共正当性(public justification)。
三、“可被合理拒绝的理由”与司法不正义
在斯坎伦的框架中,判断一个制度是否正当,关键在于:
该制度能否在所有受影响者面前,给出“他们无法合理拒绝的理由”。
本案中,昆明司法机关未能提供这样的理由:
关于“明知虚假”:无证据证明主观故意,检方承认“未核实”,显然无法令人信服;
关于“扰乱秩序”:无客观证据显示实际后果,且被告行为极轻微;
关于“公共利益”:并无任何社会成员因此获益,反而使公民恐惧、社会信任受损。
因此,这一判决体系无法在理性社会中被视为不可拒绝的。 换言之,按照斯坎伦标准,它是一个道德上无效(morally invalid) 的制度行为。
四、道德平等的侵犯与“理由权”的剥夺
斯坎伦认为, 道德平等的核心,不是结果平等,而是“每个人都被当作能给出理由的存在”。 一个人被尊重,不是因为他服从,而是因为他的理性被倾听。
在陈京元案中:
法院拒绝被告的论证;
检方无证据却坚持指控;
法官以“未提交新证据”为由驳回上诉;
整个体系拒绝对话、拒绝理性。
这构成了对被告 “理由权(the right to reason-giving)” 的全面剥夺。 在契约主义语境中,这意味着社会不再承认他是一个“能被理性对待”的平等成员。
这正是斯坎伦所谓的最严重的不公——
“将他人排除在理由共同体之外。”
五、政治权威的正当性危机
斯坎伦的契约主义与政治哲学相通: 一个国家的权威,只在于它能在“公共理性空间”中自我辩护。 如果权威拒绝对话,拒绝以理性理由回应被治者的异议,则失去了道德基础。
陈京元博士案表明:
司法失去理性论证;
检察失去事实核实;
执法失去比例原则;
政治权威失去公共可接受性。
在斯坎伦意义上,这已不是一个“合理共识”下的共同体, 而是一种理由崩塌的秩序(the collapse of reason-giving order)—— 即表面合法,但道德上失去正当性的体制。
六、从“契约破裂”到“道德责任”
契约主义的伦理内核并非对抗,而是重建关系的可能性。 斯坎伦强调:“我们彼此所负的义务,源于我们愿意生活在一个可为他人辩护的世界中。”
陈京元博士的自辩,正是这种道德努力的体现。 他并非以敌对姿态否定社会,而是呼吁恢复理性、公正与对话。 在契约主义语境中,他的行动不是“破坏契约”,而是修复契约的呼声。
反观司法系统的反应——压制、定罪、拒绝对话—— 正是对这种修复努力的再度摧毁。
斯坎伦会说:
“当权力拒绝解释自身时,它不再是共同体的契约者,而是统治者。”
七、结论:恢复“可被接受的社会”
从托马斯·斯坎伦的契约主义道德哲学视角看, 陈京元案件的实质,是国家失去了与公民之间的理性契约基础: 一个制度若不能为受其支配者提供“他们无法合理拒绝的理由”, 则它在道德上已失去合法性。
陈京元博士的抗辩与自省,体现了人类最深层的道德渴求—— 即生活在一个可被理性辩护的世界中。
斯坎伦会说:
“正义不是一种结构,而是一种理由—— 我们必须能彼此解释,为何我们以这样的方式对待他人。”
昆明司法系统的失败,不在于程序瑕疵,而在于拒绝理由; 而陈京元博士的坚持,则正是 捍卫“理由共同体” 的勇气。
✒️总结表:T.M. Scanlon 契约主义视角下的陈京元案
核心原则 |
理论内涵 |
在本案中的体现 |
|---|---|---|
合理可拒绝性 |
道德正当性取决于他人是否能合理拒绝 |
陈博士完全可合理拒绝该定罪原则 |
平等地位 |
人人有资格参与原则制定 |
陈博士被排除于理性讨论之外 |
理由可沟通性 |
制度应提供可理解的理由 |
判决理由含糊、无逻辑、无事实 |
道德共同体 |
社会以共享理性为基础 |
司法剥夺被告的“理由权” |
正义基础 |
正义是彼此间合理可接受的共识 |
权力拒绝共识,契约关系瓦解 |
🌿结语(以斯坎伦之声)
“我们彼此所欠的,不是服从,而是理由。 当一个国家不再为自己的行为给出可被理解的理由, 它不只是违背了法律, 它违背了人类共存的根基。” ——改写自 What We Owe to Each Other 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