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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C. L. 史蒂文森道德哲学对陈京元博士案件的评价
查尔斯·莱斯利·史蒂文森(C. L. Stevenson)是20世纪情感主义伦理学的重要代表,其代表作《伦理学与语言》(Ethics and Language, 1944)系统发展了态度理论(attitude theory)与说服性定义(persuasive definition)概念。他主张:道德判断的本质不是描述事实,而是表达说话者的态度,并试图影响听者的态度与行为。道德语言兼具“表达功能”(expressive)与“劝导功能”(persuasive)。
陈京元博士一案,恰可置于史蒂文森的道德语言分析框架中加以审视:司法机关对“虚假信息”“攻击体制”“扰乱秩序”等道德—政治判断,是否具有描述性内容?抑或仅是执法者态度的表达与权力意志的劝导?
一、道德判断的双重功能:表达态度 vs. 伪装事实
史蒂文森指出,道德语句如“X是错的”实际包含两层功能:
表达说话者对X的反对态度;
劝导听者也持反对态度。
本案中,司法语言高度符合此模型:
检察官葛斌:“我觉得是谣言就是谣言,不打算核实”——明确表达主观态度;
判决书:“高学历应明辨是非”——以规范性语言劝导服从;
执法者训斥:“吃党饭砸党锅的败类!”——典型的态度宣泄与道德贬斥。
史蒂文森会指出:若这些语句无经验可验证的内容,则其不具描述性真值,仅是态度表达与行为劝导。将此类语言作为定罪依据,实则是以态度代替证据,以劝导代替论证。
二、“说服性定义”的滥用:将政治立场伪装为道德事实
史蒂文森提出,“说服性定义”指在不改变词语描述性含义的前提下,偷偷替换其情感含义,以操纵他人态度。例如,将“自由”定义为“无政府混乱”,或将“忠诚”定义为“无条件服从”。
本案中,司法机关对关键概念进行系统性“说服性定义”:
“虚假信息”:原指“可证伪的错误陈述”,被扩展为“一切不被体制认可的言论”;
“寻衅滋事”:原指“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被偷换为“独立思考、跨文化探索”;
“攻击领导核心”:原需主观恶意与行为证据,被简化为“转发境外批评言论”。
史蒂文森诊断:此非“法律解释”,而是道德语言的操纵——通过情感含义的置换,使政治压制获得道德合法性。
三、道德分歧的类型:认知分歧 vs. 态度冲突
史蒂文森区分两类道德分歧:
认知分歧(disagreement in belief):可通过事实澄清解决;
态度分歧(disagreement in attitude):需通过劝导、情感共鸣或权力压制解决。
本案本质是态度冲突:
陈京元主张:“转发是学术探索,非政治挑衅”;
司法机关主张:“转发即不忠,不忠即犯罪”。
双方对事实无根本争议(内容确实存在、转发行为属实),分歧在于对行为的情感评价与规范立场。然而,司法系统拒绝承认这是态度冲突,反而伪装为认知分歧,声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实则是以权力压制替代理性劝导。
四、道德语言的诚实性:当“劝导”沦为“强制”
史蒂文森虽承认道德语言的劝导性,但他强调:有效的道德劝导应基于理性、共情与开放对话,而非暴力或强制。
本案中:
陈京元试图以哥德尔定理、CAP定理等理性论证说服司法机关;
司法机关却以“闭嘴,回答是或不是!”粗暴打断;
上诉被“不开庭审理”驳回,剥夺对话空间。
史蒂文森结论:当道德劝导退化为强制服从,道德语言便沦为暴力的修辞外衣。陈京元的牢狱,不是因他做了什么,而是因他拒绝被“说服”——而这,恰是道德语言异化的终极标志。
结语:回归道德语言的诚实与开放
史蒂文森毕生致力于澄清道德语言的逻辑结构,以促进理性对话而非权力压制。
陈京元案的悲剧在于:
其转发行为被解读为“态度威胁”;
司法判决以更大的“态度压制”予以回击;
真正的道德对话——基于事实、逻辑与相互尊重的劝导——却缺席。
正如史蒂文森所言:
“伦理学的任务,不是强加态度,而是澄清态度背后的理由。”
而在一个健康的社会中,法律不应是态度压制的工具,而应是理性劝导的框架。
陈京元的血书,不是哀鸣,而是对道德语言诚实性的最后呼唤——
当“我觉得是谣言”成为定罪依据,自由便无处容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