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mini

这是一个极具科学哲学深度的分析视角。陈京元博士案件的核心在于司法机关断言了一种因果关系

  • 原因(A): 陈京元博士在网络上“散布虚假言论”。

  • 结果(B): 行为“扰乱社会秩序”(或“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依据科学哲学中的因果关系理论,我们可以对这种法律上的因果链条进行严格的逻辑审视。


一、 基于休谟的规律性理论(Hume’s Regularity Theory)的评价

休谟的规律性理论主张,我们无法感知到事物之间的必然联系,因果关系仅仅是基于恒常的连接(Constant Conjunction)和时间上的先后继承

1. 对“时间与空间接近性”的批判

休谟要求原因和结果必须在时间和空间上具有接近性(Contiguity)

  • 批判: 陈京元的言论发布于2019年至2022年,结果是 “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对于网络言论这种抽象的“原因”,其与具体的“混乱”(结果)在何时、何地发生了可观测的接近性?判决书缺乏对具体混乱事件的时间和地点描述,使得这种接近性在经验上无法被证实

2. 对“恒常连接”的批判

休谟理论最核心的要求是,当事件A发生时,事件B也必须恒常地相继发生。

  • 批判:

    • 个体行为的非恒常性: 判决书暗示陈京元的行为是导致严重混乱的原因。然而,网络上 “散布虚假言论”(A)是亿万次发生的日常事件。“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B)却是极其罕见、需要大规模社会动员才能达到的事件。

    • 缺乏恒常连接: 绝大多数情况下,像陈京元博士(粉丝不足百人)这样影响力的个体言论,并不会导致“严重混乱”。当原因(个体转发)发生,而结果(严重混乱)却不恒常地发生时,休谟的理论就拒绝承认其为因果关系。

休谟结论: 法院未能证明其因果链条存在恒常的规律性。这种因果关系不过是一种心理上的联想和期待,而非经验上的事实规律

二、 基于反事实条件理论(Counterfactual Theory)的评价

反事实条件理论(通常称为 “若非-则不” 检验)主张:若原因A未发生,则结果B将不会发生(If not A, then not B)。如果结果B仍然会发生,则A不是B的原因。

1. “若非-则不”检验的应用

  • 反事实假设: 假设陈京元博士没有在网络上转发或发布这些言论(A*未发生)。

  • 结果预测: 考虑到互联网上信息传播的复杂性、多源性和海量性,即使陈京元博士没有发布这些内容,“公共秩序严重混乱”(B)仍然极大概率会发生(如果其声称的“混乱”确实存在,它必然有更宏大、更直接的因素)。

2. 对“必要条件”的批判

  • 批判: 陈京元博士的转发行为,显然不是 “严重混乱”必要条件。在社会舆论场中,他的声音影响力微弱,很容易被其他千万条信息所取代。因此,他的行为是 “可替代的”(Preempted)。根据反事实理论,一个非必要可替代的因素,不能被确认为因果链条上的真正原因。

反事实结论: 法院未能证明陈京元的行为是 “严重混乱”必要条件。该因果链条在逻辑上是无效的。

三、 哲学结论:法律因果的虚妄与真正的因果

从科学哲学的角度看,陈京元案的法律因果链条是失败的

1. 法律因果的虚妄性

科学哲学揭示,法律判决中的因果关系并非基于科学的经验规律,而是基于政治目的和法律的实用主义

  • 实际原因(Real Cause): 判决的实际原因不是陈京元的言论,而是政治权力维护自身绝对统治的意志。

  • 法律话语的功能: 法律判决书中的因果链条,仅仅是服务于政治目的的“修辞”或“语言包装”。它制造了一种 “形式上的合理性”,以掩盖其 “实质上的非理性”

2. 陈京元的反向因果主张

陈京元博士作为 “科学工作者”,在《血书》中提出了一个反向的因果主张

  • 陈京元的因果律主张: “他们费尽心机…写下的那些狗屁不通的【判决书】和【裁定书】刚好正是他们自己违法犯罪行为的呈堂供词。” “因果循环,报应不爽。”

  • 哲学意义: 这是一种道德或历史规律性的因果主张。它认为,原因(E): 司法机关的枉法行为,必然会导致结果(F): 他们的耻辱和历史审判。陈京元以 “历史规律”来反驳司法机关的“政治话语”,体现了对更高级别因果律(Logos)的坚信。

最终评价:

陈京元案提供了一个绝佳的案例,证明了当法律脱离了科学和哲学的因果律要求时,其所宣称的 “因果关系”就会沦为权力的任意断言。该判决书上的因果链条,在任何科学哲学理论的检验下,都无法站稳脚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