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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范·弗拉森(Bas van Fraassen)的建构经验论——这一当代反实在论的核心代表理论——出发,对陈京元博士案件进行评价,将揭示一个与科学实在论视角下不同的、但同样深刻的悲剧:即司法权力甚至未能达到“经验适当性”这一最低科学哲学标准,其指控是一个在经验上“空洞”且“失控”的模型。

建构经验论的核心主张是:科学的目的是给出“经验上适当”的理论,即理论能拯救(save)所有可观察现象;我们接受一个理论,并不意味着要相信其理论实体(如电子)是真实存在的,而只需相信它在经验上是可靠的。 科学理论是“建构”出来的模型,关键在于其能否与观测数据拟合。

以下基于建构经验论的核心原则进行逐层剖析:

一、 “经验适当性”的司法破产:指控模型无法“拯救现象”

弗拉森认为,一个好的理论或模型必须能准确描述和预测所有可观察到的现象。如果一个理论与观测事实严重不符,它就失去了被接受的基石。

  • 对本案的评价:司法机关的指控,本质上构建了一个关于“社会危害”的因果模型:“陈京元转发特定内容(因)→ 可能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果)”。然而,这个模型在“经验适当性”上彻底失败。

    • 模型与观测数据的严重冲突:在可观察的层面,陈京元的转发行为并未产生任何“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经验事实(如其帖文关注度低、无实际混乱发生)。指控所预测的“果”在经验世界中是缺失的。这个模型完全无法“拯救”可观察到的现象

    • 一个“经验上不适当”的指控:根据建构经验论,一个连现有可观察现象都无法解释的模型,是没有资格被接受的。司法机关的指控模型,在经验层面是赤裸裸的失败。它更像是一个基于恐惧和想象的、脱离经验检验的虚构叙事,而非一个严肃的、试图描述世界的假设。

二、 “可观察性”与“潜在风险”的虚构性:司法模型越过了经验边界

弗拉森严格区分“可观察的”与“不可观察的”领域。我们对不可观察的领域(如电子的内部结构)应保持认识上的谦逊,仅满足于理论在可观察层面的经验适当性。

  • 对本案的评价:司法机关的指控,严重滥用了“不可观察”领域,构建了一个无法检验的“幽灵风险”。

    • “潜在风险”作为不可观察的幽灵:指控的核心是“可能引发混乱”。这个“可能性”或“潜在风险”被置于一个无法被经验观察和量化的领域(即“如果条件满足,就会发生”的反事实情境)。它成了一个永远无法被证伪的“幽灵实体”

    • 司法的“经验超验”越界:建构经验论会指出,司法机关将一个本质上无法被观察和验证的“潜在风险” 作为定罪的核心依据,这是一种认识论上的僭越。它要求人们接受一个在经验上无法确证、甚至与经验事实(无混乱)相悖的论断。这违背了最基本的经验主义精神——信念应基于证据

三、 “理论的建构性”与司法模型的“任意性”

弗拉森强调理论是人类的建构,不同的模型可能对同一现象给出同样经验适当的描述。但司法的指控模型,连这种“建构的自由”都谈不上,因为它缺乏内在的严谨性和一致性。

  • 对本案的评价:司法机关的“社会危害”模型,是一种极其粗糙和任意的建构

    • 缺乏内部逻辑一致性:该模型的关键参数(如何为“敏感”、何为“严重混乱”)高度模糊、主观且可变,无法形成稳定的、可重复的推理链条。这与科学模型要求的内在逻辑严谨性形成鲜明对比。

    • “经验适当性”的彻底丧失:即使退一步,将司法模型视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控制理论”,它也完全不具备“经验适当性”。因为它不仅无法预测和解释具体案例(如陈京元案),更无法在更广泛的社会现象中提供稳定的、可检验的解释。它是一个失败的、任意的建构

四、 “认识论的谦逊” vs. “司法判决的傲慢”

建构经验论倡导一种认识论上的谦逊:我们对不可观察的世界保持悬置判断,只相信经验上可靠的部分。这是一种谨慎的、避免过度自信的态度。

  • 对本案的评价:司法机关在此案中表现出极端的“认识论傲慢”

    • 对未知的武断断言:面对复杂的社会系统及其信息传播的高度不确定性(这正是陈京元用CAP定理试图说明的),司法机关没有表现出丝毫谦逊,而是武断地宣称其行为具有“高度可能”的危险性

    • 拒绝经验检验:法官拒绝听取陈京元基于复杂系统理论的辩护,是拒绝将自身的“指控模型”置于经验事实和逻辑一致性的检验之下。这种傲慢,与科学精神中不断用经验检验和修正理论的谦逊态度背道而驰。

结论:一个在反实在论看来也完全失败的“伪理论”

从范·弗拉森的建构经验论视角看,陈京元博士案件的深层荒谬在于:司法机关提出的指控,甚至连反实在论所要求的、最低限度的“经验适当性”标准都远远达不到。

  1. 它在经验上是空洞的:其核心预测与所有可观察事实相悖。

  2. 它在逻辑上是任意的:其参数和推理过程缺乏严谨性和一致性。

  3. 它在认识论上是傲慢的:它武断地越过了可观察的边界,拒绝接受经验的检验。

陈京元试图用复杂系统理论(一个在经验上高度成功、逻辑上严谨的模型)来为自已辩护,恰恰是在用一個在“经验适当性”上远优于司法模型的科学建构,来揭示后者的贫瘠与荒谬。法官的“闭嘴!”命令,在反实在论看来,是一个失败且空洞的“伪理论”,动用权力来禁止一个经验上更优越的理论模型发声

因此,即使我们采取一种反实在论的、不承诺科学理论描述终极真理的哲学立场,我们依然能清晰地看到:司法的操作在认识论上是如此之低的层次,以至于它无法通过任何合理的科学哲学标准——无论是实在论的还是反实在论的。 陈京元的血书,在此视角下,是对一个连“经验适当性”的外衣都无力披上、只能依靠赤裸暴力来维持的“判决”的终极控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