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mini
基于范·弗拉森(Bas van Fraassen)的建构经验论(Constructive Empiricism)哲学核心思想对陈京元博士案件进行评价,其分析将完全集中于“可观察的现象”(Observable Phenomena)与“理论”(即法院的定罪逻辑)之间的关系。
建构经验论的核心观点是:科学的目标是建立具有“经验充分性”(Empirical Adequacy)的理论,即该理论所描述的一切可观察的事物都是真实的。我们只承诺相信理论中关于可观察部分的真实性,而对理论中关于“不可观察实体”的断言,则应保持不可知论(Agnostic)的态度。
一、 司法定罪理论的解构:可观察与不可观察
我们将法院的定罪逻辑(起诉书、判决书、裁定书中的论证)视为一种 “司法理论”。根据范·弗拉森的观点,我们必须将该理论拆解为可观察和不可观察的组成部分。
司法理论的组成部分 |
范·弗拉森分类 |
哲学评价 |
|---|---|---|
陈京元的转发行为 |
可观察现象 |
接受(Acceptance)。 我们可以直接观察到网络上的言论、转发量等。这是法院和我们都必须接受的事实现象。 |
“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
可观察的缺失 |
质疑。 “严重混乱”本应是可观察的现象(如暴乱、具体的治安事件、可量化的经济损失)。但法院的理论中缺乏对可观察的混乱现象的具体描述和证据。 |
“因果机制” (转发→混乱) |
不可观察实体 |
存疑(Agnostic)。 因果关系本身是一种抽象的、不可直接观察的机制。即使我们接受了转发和混乱都存在,我们也无须相信这种机制的必然性,应保持怀疑。 |
“明知虚假”的意图 |
不可观察实体 |
存疑(Agnostic)。 意图、心理状态、知识与行为的必然联系,是不可直接观察的心理状态。法院关于“高学历→明知”的断言,是对不可观察实体的武断推论,我们无需相信。 |
“虚假信息”的分类 |
不可观察的性质 |
存疑(Agnostic)。 政治观点和艺术作品的 “虚假性”是一种复杂的、依赖于理论框架才能确定的性质,并非直接可观察的事实。 |
二、 建构经验论对“经验充分性”的批判
建构经验论认为,一个理论的价值在于它是否 “挽救了现象”(Saves the Phenomena),即该理论的论述是否与所有可观察的事物保持一致。
1. 理论未能“挽救”现象(缺乏经验充分性)
对“混乱”现象的失败: 法院的司法理论声称存在一个可观察的现象——“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然而,判决书和起诉书未能提供这个现象的具体、可验证的观察证据。
范·弗拉森的批判: 一个声称要解释现象的理论,如果连它所声称的关键现象都无法被观察到或证明存在,那么这个理论就是经验上不充分的。法院的定罪理论因缺乏可观察的“严重混乱”证据,而在经验上是无效的。
2. 对“不可观察实体”的过度承诺
法院的判决要求人们相信其对不可观察实体(如陈京元的 “犯罪意图”、“因果联系”)的断言。
范·弗拉森的批判: 这种要求是不合理的。我们只能接受(Accept)法院颁布了判决书这一可观察的事实,但我们没有理性责任去相信法院关于陈京元内心意图和抽象因果机制的论述。这种相信是非经验性的。
三、 哲学结论:司法理论的实用主义而非真理性
范·弗拉森会认为,法院的司法理论(即判决逻辑)并非是关于社会实在(Social Reality)的真理,而是一种实用主义的建构(Pragmatic Construction)。
接受而非相信:
我们必须接受(Accept)一个可观察的社会事实:陈京元被定罪和监禁。这涉及实用主义的接受,因为它影响了我们未来行为的预测(我们知道发表言论可能导致监禁)。
但我们不必相信(Believe)定罪的理论依据(即法院的逻辑)。这种逻辑是对不可观察实体的过度承诺,是为了实现 “权力控制”的政治目的而建立的理论结构,而非为了寻求可观察的真理。
理论的替代性:
建构经验论认为,总是存在替代性的、同样经验充分的理论。
在此案中,一个替代性理论可以是:“国家权力为了实现意识形态统一(不可观察的政治目的),选择了任意法律概念(不可观察的理论),来惩罚一个特定的个体(可观察的行动)。” 这个替代性理论与所有可观察的现象(逮捕、判决书的发布、言论的实际影响极低)更为一致,因此在经验上可能更为充分。
最终评价:
陈京元案的判决逻辑,在范·弗拉森的建构经验论审视下,是经验上不充分的(Empirically Inadequate),因为它未能提供其所声称的核心现象(“严重混乱”)的证据,且过度依赖对不可观察实体(“意图”、“因果机制”)的武断断言。理性的人只需接受判决是已经发生的社会行动,但无需相信判决书所宣称的理论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