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mini

基于杰里米·边沁的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政治与法哲学核心思想,对陈京元博士案件的评价将完全围绕 “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The Greatest Happiness of the Greatest Number) 展开。

边沁的理论将法律、惩罚和所有政治行为的目的,简化为一个客观的、可计算的标准:通过最大化快乐和最小化痛苦的总量,来增进社会总体的“效用”(Utility)

从这一视角来看,对陈京元博士的判决,必须接受严格的“功利计算”

I. 法律的目的:防止损害与促进幸福

边沁认为,法律和刑罚本身就是“恶”(Mischief),因为它们制造痛苦(惩罚)。因此,只有当这些痛苦能够阻止更大的社会痛苦、或促进更大的社会幸福时,刑罚才是正当的。

1. 犯罪的定义与危害的判定(Mischief):

  • 问题: 陈京元博士的行为(撰写私人笔记、发表批评性言论)是否构成了 “损害”(Mischief)

  • 边沁的分析: 损害必须是可观察的、可量化的痛苦或快乐的减少。当局判决依据的“寻衅滋事”罪名,必须证明该行为对 “公众”(The Public)造成了具体的、可估量的痛苦总量。这种损害通常涉及对人身、财产、或清晰界定的公共秩序的侵犯。

  • 功利主义的挑战: 仅凭 “冒犯感情”(Offence)“挑战意识形态”是否构成值得动用刑罚的足够重大的社会损害?边沁会质疑:

    • 谁的痛苦? 哪些人因这些言论感受到了痛苦?这种痛苦的强度、持续时间、确定性如何?

    • 替代行为: 当局本可以采取哪些痛苦更小的措施(如公开辩论、行政警告)来“矫正”或“压制”这些言论?

2. 刑罚的原则:

  • 刑罚的四种不应适用情况: 边沁明确指出,在四种情况下刑罚是不应施加的:

    • 无根据时(Where it is groundless): 没有实际损害。

    • 无效时(Where it must be inefficacious): 惩罚无法阻止行为。

    • 无利时(Where it is unprofitable): 惩罚产生的痛苦大于其阻止的损害。

    • 不必要时(Where it is needless): 有更小的代价可以阻止损害。

对陈案的功利主义评价:

  • 惩罚的无利性(Unprofitability): 剥夺一个学者的自由,本身是一个巨大的痛苦(对陈京元博士个人、对其家庭、对整个学术界的快乐总量都是负值)。这种痛苦必须能够被 “寻衅滋事”所阻止的更巨大的社会痛苦的减少所抵消。如果他的言论带来的 “混乱”微不足道,那么这种“不成比例的惩罚”(Disproportional Punishment)就是对社会总效用的净损失。

  • 惩罚的冗余性(Needlessness): 如果陈京元的言论可以通过公开的、理性的反驳来处理,那么动用刑罚就是不必要的。一个言论自由的空间,通常被功利主义者视为是长期增加社会知识和幸福的基础,限制它本身就增加了社会总痛苦。

II. 惩罚的计算:威慑、矫正与无辜者痛苦

功利主义惩罚的唯一目的是 “防止未来的损害”,主要通过 威慑(Deterrence)犯人矫正(Reformation) 实现。

1. 一般威慑的考量:

  • 目的: 阻止其他潜在的批评者。

  • 功利计算: 惩罚陈京元博士所产生的痛苦(对公众自由感的恐惧和不安全感),是否小于阻止其他批评言论所带来的“社会秩序”的快乐?边沁会警惕:过度严厉和模糊的法律,会制造一种“恐怖气氛”,使人们在日常行为中产生不必要的痛苦和不确定性,从而降低社会的总效用

2. 法律的确定性与可预期性:

  • 边沁是法典化的坚定倡导者,他强烈反对“普通法”(Common Law)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因为这会导致法律的不确定性,从而使公民无法精确地计算其行为的后果。

  • “寻衅滋事”罪名: 边沁会批判该罪名,因为它赋予了司法/执法机构过度的自由裁量权,使其能够根据政治需要而不是根据清晰、预先确定的规则来施加痛苦。这种法律的不确定性本身就是一种普遍的、持续的社会痛苦(因为每个人都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何时会“触犯”法律),严重损害了 “安全”(Security) 这一良好的政府目标。

III. 少数人的牺牲与社会总效用

功利主义的 “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常常面临“少数人权利被牺牲” 的指控。

  • 可能的辩护(但边沁会质疑): 当局可能会辩护称,惩罚陈京元(少数人)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意识形态的统一,从而保障多数人(或至少是统治者所定义的“多数人”)的 “快乐”(社会安定、认知舒适)

  • 边沁的反驳(间接功利主义): 边沁会指出,一个不尊重个人自由和安全的社会,即使在短期内实现了表面的“稳定”,长期来看也会产生巨大的负面效用。因为:

    • 丧失信息: 批评和异议是政府修正错误、优化政策的必要信息。压制批评,会导致政策失误,最终造成更广泛、更巨大的痛苦(例如经济衰退、治理失误)

    • 破坏信任: 模糊的法律和不成比例的惩罚会破坏民众对法律和政府的信任。这种信任的缺失是社会总效用中 最大的“恶” 之一。

最终评价:

从边沁的功利主义视角来看,对陈京元博士的判决是不正当的,因为它很可能违反了“功利原则”

  1. 惩罚的痛苦大于阻止的损害: 言论所造成的实际损害微不足道,而判刑所施加的痛苦(对个体自由、家庭和公共信任)远远超过了它所阻止的“损害”。

  2. 破坏法律的确定性: 使用“寻衅滋事”这类模糊罪名,破坏了法律的可预期性清晰性,造成了社会普遍的不安全感,严重减损了社会的总效用

  3. 长期负面效应: 压制理性批评阻碍了政府纠错机制的运作,并剥夺了社会获取有价值信息的机会,从长远看,这会增加社会整体的痛苦和不幸福。

因此,边沁会裁定,此案的判决是 “无利”(Unprofitable)“不必要”(Needless)的刑罚,是对“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 的错误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