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remy Bentham

基于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的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政治与法哲学核心思想。


杰里米·边沁是功利主义哲学的奠基人,也是法律实证主义和现代监狱改革的重要先驱。他的核心思想体系庞大而激进,可以概括为:以“功利原理”为终极标准,主张通过理性的计算和立法技术,对法律、道德和社会制度进行彻底改革,其唯一目标是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他的思想极具革命性和实践性,其核心要义建立在以下四大支柱之上:

一、核心命题:功利原理

这是边沁整个思想体系的基石和最高原则。

  • 定义:功利原理(或称最大幸福原则)主张,任何行动、法律或制度的 正确与否,完全取决于它 是否能够增加或减少相关者的幸福(快乐)或反之(痛苦)的倾向

  • 核心主张:“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衡量正确与错误的标准。

  • 内涵

    1. 后果主义:判断对错只看 后果,不看动机或意图。

    2. 快乐主义:将“幸福”定义为 快乐痛苦的免除

    3. 平等考量:每个人的快乐和痛苦都应得到同等分量的考虑。“每个人只算一个,没有人能算作多于一个。”

    4. 可计算性:快乐和痛苦在 强度、持续时间、确定性、远近、丰度、纯度、范围 等七个维度上是可以量化和计算的(他称之为“幸福计算”或“微积分”)。

二、对法律与政治的激进改革纲领

边沁将功利原理作为一把锋利的手术刀,用于剖析和改革整个法律与社会制度。

  1. 立法科学:他认为立法的目的应该是通过 奖惩 (主要是惩罚)来引导人们的行为,使其选择能促进社会整体幸福的行为。法律的任务是“用惩罚的恐惧来对抗犯罪的诱惑”。

  2. 法律实证主义:他坚决主张 法律与道德的分离 (“分离命题”)。法律是 主权者的命令,其有效性源于其来源(被颁布),而非其是否符合道德。一项法律即使不道德(不符合功利原则),它依然是法律,但它是 坏的法律,应当被改革。

  3. 对自然权利的批判:他激烈地抨击美国《独立宣言》和法国《人权宣言》中的“自然权利”概念,称之为“高跷上的胡言乱语”。他认为,权利并非与生俱来,而是 法律的创造物。真正的权利是法律为了保障幸福而授予的利益。

  4. 全景监狱:他设计的“圆形监狱”是其功利主义思想的典型体现。这是一个所有囚犯都被中央塔楼监视而自己不知是否被看的监狱模型。其目的不仅是有效监管,更是通过 最小的成本 (少量看守)实现 最大的控制效果,从而改造罪犯,使其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这体现了他对效率、理性管理和行为改造的极致追求。

三、道德哲学:个人行为的指南

在个人层面,功利原理也是道德行为的准则。

  • 道德责任:每个人都应该追求那些能带来最大净快乐(快乐减去痛苦)的行为。

  • 利他主义的推导:从长远和整体来看,促进他人的幸福通常也是实现个人幸福的最佳途径,因为社会和谐对所有人都有利。

四、方法论:理性、经验与编纂法典

边沁是一位激进的理性主义者,对传统和习俗充满怀疑。

  • 批判普通法:他抨击英国的普通法体系是“法官造法”,充满了混乱、不确定性和“虚假的拟制”。他认为这违背了功利原则,因为人们无法预知法律后果。

  • 倡导法典化:他主张用一部**完整的、理性的、基于功利原则的法典**来取代普通法。这部法典应当**全面、清晰、易于公众理解**,使每个公民都能像查字典一样知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核心要义总结

杰里米·边沁功利主义哲学核心要义

理论维度

核心命题

关键概念与贡献

哲学基础

功利原理 是衡量一切的最高标准:追求 “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功利原理、后果主义、幸福计算

法律哲学

法律是 主权者的命令,其功能是通过奖惩引导行为;法律应与道德分离,并应被 理性编纂 成法典。

法律实证主义、法典化、惩罚理论

政治哲学

政府与制度的合法性完全取决于其 增进社会幸福的效用自然权利是虚构的,权利是法律的产物。

社会改革、对自然权利的批判

实践方案

通过理性设计(如 圆形监狱 )实现社会管理的最小成本与最大效益,体现了功利主义的极致应用。

圆形监狱、理性设计、效率最大化

总而言之,边沁的核心思想在于,他试图将道德、法律和政治建立在一种 科学的、可计算的、经验主义的基础之上。他用“幸福”这一看似简单的标准,对传统的权威、模糊的习俗和抽象的权利发起了彻底的挑战。他的思想为后来的社会改革、福利国家理论、成本效益分析以及法律实证主义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其影响至今仍在经济学、公共政策和法学领域回荡。他是一个彻头彻尾的 理性主义的改革者,坚信通过人类的理性和努力,可以创造一个更幸福、更高效的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