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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 1748–1832) 的功利主义政治与法哲学来分析陈京元博士案件, 能够揭示出这起事件在 公共利益、刑罚正当性与政府行为效用 方面的深层问题。

边沁是近代法理学与功利主义伦理学的奠基人, 他提出的核心原则是:

“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the greatest happiness of the greatest number

并据此重构了法律、政治与刑罚的道德基础。 若从这一思想体系出发来审视陈京元案, 我们会看到:司法实践偏离了功利主义的理性目标, 使“刑罚”不再增进幸福,而沦为无谓的痛苦生产机制。


一、功利主义的基本原则:以幸福与痛苦为社会衡量标准

边沁认为:

  • 一切人类行为的正当性,应由其**带来的快乐(pleasure)与痛苦(pain)**来衡量;

  • 法律的任务,不是维护抽象权威,而是最大化社会总体幸福

  • 任何刑罚都必须服从“效用原则”(principle of utility):

    • 若刑罚造成的痛苦大于它所预防的痛苦,则该刑罚是不正当的。

换言之,

“刑罚本身是一种恶,只有当它能防止更大的恶时,才有存在的理由。” ——《刑罚原理》(The Principles of Morals and Legislation, 1789)


二、刑罚效用原则:评估陈京元案的合法性与社会效果

从功利主义角度,对陈京元博士案的刑罚进行评估,应考察以下四个方面:

(1)刑罚的必要性(Necessity)

是否有足够的社会理由证明刑罚能防止更大的痛苦?

👉 在本案中:

  • 陈博士的行为仅是转发他人公开内容,未造成实质危害;

  • 所谓“扰乱公共秩序”的后果未被证明存在。

因此,刑罚并未防止任何现实之“痛苦”,反而制造了新的痛苦:

  • 对被告本人及其家庭的伤害;

  • 对公众思想表达的恐惧与压抑;

  • 对知识界理性批评环境的破坏。

按边沁标准,这种刑罚是非必要之恶(an unnecessary evil)


(2)刑罚的比例性(Proportionality)

惩罚的强度应与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成比例。

👉 本案中:

  • 被告仅转发少量内容,且传播范围极小;

  • 未构成实质损害社会利益的行为。

而国家却动用刑事司法资源、执行监禁刑, 这显然违背边沁所强调的“惩罚应轻于罪恶”原则。

边沁指出: “若无比例,刑罚即沦为暴政的工具。”


(3)刑罚的效用与副作用(Utility and Side Effects)

功利主义评估不仅要考虑刑罚本身,还要衡量其社会后果。

陈京元案的后果包括:

  • 打压学术与思想自由,引发社会寒蝉效应;

  • 使理性公民对法治信任崩塌;

  • 在国际社会造成对中国法治形象的负面观感;

  • 造成司法系统内部资源浪费。

从总体幸福量衡量,这些副作用产生的“痛苦”远大于所谓秩序维护带来的“幸福”。

边沁会说:这是“痛苦之净收益为正值”的制度性错误。


(4)刑罚的可替代性(Substitution)

功利主义要求: 若有较轻或无痛的手段可达到相同社会目的, 则应舍弃刑罚。

👉 在本案中:

  • 完全可通过教育、辟谣、行政提醒或社区讨论来化解;

  • 无需刑事化、监禁化。

因此,刑罚的选用是非功利、非理性的决策。


三、功利主义的政治哲学层面:国家理性的偏离

(1)法律应是“理性之工具”,非“权力之表达”

边沁主张法律是“社会幸福的算术工具”, 它必须基于理性计算,而非政治感情或意识形态。

👉 在陈京元案中, 司法机关以“政治正确”替代理性衡量, 将表达与思想视为威胁, 使法律从“最大幸福原则”退化为“最大服从原则”。

这意味着: 国家不再计算幸福,而在计算服从。


(2)社会幸福的分配正义

边沁认为:

  • 法律应使“最大多数人”受益,而非让少数权力者满足“稳定”的幻觉;

  • “幸福”应包括思想自由与免于恐惧的生活。

陈博士案造成的效果却是:

  • 公众表达意愿下降;

  • 思想恐惧上升;

  • 知识共同体失去安全感。

即:社会的净幸福值下降。 因此,从功利主义的计算逻辑看,该判决是反幸福的政策行为


(3)功利主义的启蒙精神

边沁的功利主义并非纯粹数量化伦理,而是一种启蒙理性哲学。 他强调法律的透明、公共性与可预测性。

“秘密的法律是暴政的法律。” —— Bentham

而陈博士案中的秘密审判、拒绝公开辩护、证据不透明, 正是对这一原则的根本背离。

功利主义要求法律成为公众信任与幸福的基础, 但在此案中,法律反而成为恐惧的源泉。


四、结论与综合评估

评估维度

功利主义标准

陈京元案体现

结论

必要性

刑罚仅在防止更大痛苦时才正当

无现实危害,刑罚无必要性

❌ 不符合效用原则

比例性

处罚须与危害程度匹配

微小行为遭重刑

❌ 不成比例

社会效用

净幸福值应上升

造成恐惧与信任崩塌

❌ 净幸福为负

替代性

可用轻手段替代重刑

完全可用教育沟通代替

❌ 非理性选择

公开性

法律应透明、公正、可预测

审判封闭、证据不明

❌ 违背启蒙精神

📌 总体评价: 从杰里米·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哲学视角看, 陈京元博士案件的司法处理在逻辑与伦理上都无法成立。 它未能增加任何社会幸福, 反而扩大了恐惧、痛苦与制度性不信任。

在功利主义意义上,这一判决是 “负效用的制度性错误”: 它消耗了法治信任与社会幸福,却未产生任何正面功用。

边沁若评此案,或许会说: “在一项以幸福为度的衡量中, 你们施加的痛苦无可计算,而你们防止的痛苦却微乎其微。 这不是法律的胜利,而是理性的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