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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实论(Realism),尤其在中世纪经院哲学语境下,主张普遍概念(universals)——如“正义”“谣言”“秩序”“国家”等——具有客观实在性,独立于个别事物与人类心智而存在。这一立场与唯名论(Nominalism)相对,后者认为普遍概念仅是名称或心理习惯。唯实论的代表人物如柏拉图(理念论)、托马斯·阿奎那(经院实在论)等,强调:真理、道德与法律秩序根植于一个超越经验世界的客观实在结构之中,人类理性可通过思辨或启示接近这一结构。
以唯实论观照陈京元博士案,此案不仅是一场司法冤狱,更是一场对客观实在秩序的双重背叛:一方面,司法机关以主观意志扭曲普遍概念的客观内涵;另一方面,其行为本身背离了“正义”“法”“秩序”等理念的本体性要求。唯实论的视角,恰可揭示:真正的“寻衅滋事者”,不是那个转发推文的学者,而是那些以权力意志篡改“正义”理念的执法者。
一、“正义”作为客观理念:司法行为是否符合“正义之相”?
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提出,“正义”(dikaiosynē)并非习俗或强权的产物,而是理念世界中的永恒原型(eidos),现实中的法律与判决唯有分有(participate in)此理念,才具正当性。
陈京元案中,司法机关的行为显然背离了“正义”的客观结构:
罪刑不相称:转发零星贴文(粉丝<100,转发<100次)被判处一年八个月徒刑,远超行为危害性;
选择性执法:同类内容被《光明日报》、新浪等广泛传播,唯独陈京元被追责;
程序不公:不公开审理、禁止专业自辩、二审书面裁定。
阿奎那在《神学大全》中强调:“不义之法,非真法”(lex iniusta non est lex)。若法律背离“正义”理念,则丧失其作为“法”的资格。本案判决虽披“依法”外衣,实则为对“正义”理念的亵渎。
二、“谣言”是否具有客观实在性?——对概念滥用的本体论批判
唯实论承认普遍概念具有客观实在性,但前提是该概念对应一个真实的理念结构。例如,“马”之所以是普遍概念,因所有个别马分有“马之理念”;“三角形”之所以客观,因其符合几何理念。
然而,“虚假信息”在本案中被用作定罪核心,却缺乏稳定的本体论基础:
艺术漫画(如“撑伞女孩”)是象征,非事实陈述,无“真假”可言;
政治评论(如川普演讲)是观点,其“真”取决于价值立场,而非客观实在;
情感表达(如纪念图片)是主观心理状态,无法纳入“谣言”理念范畴。
阿奎那指出,概念必须对应“事物的本质”(essentia)。若强行将非事实性内容归入“谣言”理念,实则是以主观意志篡改理念的客观边界,犯了“伪实在论”(pseudo-realism)之谬——即虚构一个并不存在的“普遍实体”,并以此定罪。
三、“秩序”理念的误用:真正的混乱源于司法暴政
唯实论认为,“秩序”(ordo)是宇宙理性结构的体现,人间秩序应模仿天道之和谐。阿奎那将“公共秩序”定义为以共同善(bonum commune)。
本案中,司法机关声称陈京元“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却:
无任何群体事件、经济损失或社会动荡;
其行为影响力微乎其微,远低于系统扰动阈值;
反而因构陷学者、制造冤狱,真正扰乱了法治秩序与社会信任。
唯实论会指出:真正的“混乱”,不是网络上的零星转发,而是司法放弃对“秩序”理念的忠诚,转而以恐惧与权力意志制造人为动荡。如阿奎那所言:“秩序之破坏,始于权力对理性的背离。”
四、学者作为“理念的守护者”:陈京元的实在论使命
在柏拉图传统中,哲人(philosophos)是理念世界的观照者与守护者,其职责是引导城邦回归真理与正义。陈京元作为独立学者,转发境外使馆声明、学术评论、艺术作品,正是履行这一使命——通过接触多元理念,逼近真理的完整图景。
而司法机关却将其行为视为“攻击体制”,实则是将“体制”偶像化,取代了“正义”“真理”等更高理念。阿奎那警告:“当人将世俗权威当作终极实在,便陷入偶像崇拜。” 本案恰是此警告的现代回响。
五、结语:唯实论的审判——谁更接近“正义”理念?
唯实论提醒我们:
法律的正当性,不在于其形式合法性,而在于其是否分有“正义”“秩序”“真理”等客观理念。
陈京元案中:
陈京元虽被定罪,但其行为符合“学者求真”“公民言责”“理性批判”等理念;
司法机关虽手握权柄,但其行为背离“程序正义”“平等原则”“罪刑法定”等法理念。
因此,在唯实论的终极法庭上:
陈京元不是罪人,而是理念的殉道者;
司法者不是执法者,而是理念的篡改者。
此案终将证明:当权力以“实在”之名行虚妄之实,唯实论反而成为揭露其虚无本质的最锋利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