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mini


请注意:哲学中的 “唯实论”(Realism,也译“实在论”) 是一个广阔且具有多重含义的术语。它可以指涉本体论(Ontology)、知识论(Epistemology)或道德哲学(Moral Philosophy)等不同领域。在此,我将主要根据其最核心的、与案件评价相关的两种主流含义进行评价:

  1. 本体论实在论(Ontological Realism): 外部世界独立于人类的认知和思维而存在。

  2. 道德实在论(Moral Realism): 道德事实(如对错、公正、善恶)是客观存在的,独立于人类的主观信念、文化或情感。


一、 本体论实在论(Ontological Realism)的评价:事实的独立性

本体论实在论主张存在一个独立于人类思维的、客观的世界。这个世界的事实(Facts)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1. 对“公共秩序混乱”的检验:

    • 实在论的原则: 如果“公共秩序严重混乱”这个事实是实在的,那么它必须独立于法官、检察官或政治权力的主观认定而客观存在,并且原则上可被经验检验和测量

    • 评价: 司法机关声称存在这个事实,但未能提供独立的、经验上可验证的客观证据。这表明,法院的判决不是在反映(Reflecting)一个客观的混乱事实,而是在创造(Creating)一个依赖于权力主观意志的“事实”

    • 结论: 唯实论者会质疑判决的事实基础。如果外部世界是客观存在的,那么法院必须证明其判决中的核心论断(如“混乱”)确实是客观世界的一部分,而不能仅仅是主观的政治宣称

  2. 对“言论”与“意图”的检验:

    • 实在论的原则: 陈京元博士的转发行为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他的 “内心意图”,虽然不可直接观察,但如果它是一种实在,那么必须有稳健的、客观的、可重复的证据链来证明它的存在。

    • 评价: 法院以 “高学历”这种不相干的客观事实武断推导“犯罪意图”这种非直接观察的实在,是认识论上的失败。它混淆了客观的事实主观的臆测。唯实论要求知识必须是客观的、稳定的

二、 道德实在论(Moral Realism)的评价:公正的客观性

道德实在论主张道德真理(如“公正”、“不公正”、“正义”)是客观存在的,独立于任何人的主观信仰或文化惯例

  1. “不公正”的客观性:

    • 道德实在论的原则: 在道德实在论看来,“不公正”不是一种主观感受,而是客观存在的道德事实

    • 评价: 陈京元案中,司法程序的逻辑荒谬、事实证据的缺失、定罪的武断性,构成了对 “公正”这一客观道德实在的侵犯。这种侵犯是客观的、不依赖于任何个人对“法治”的信仰而存在的。

    • 结论: 道德实在论者会断言:陈京元案的判决是客观上不公正的。这种不公正是一种客观存在的道德缺陷,不因权力集团宣布其“合法”而消失。

  2. 对“真理”和“理性”的客观要求:

    • 实在论的原则: “真理”(Truth)客观的、独立于意识形态而存在的。

    • 评价: 司法机关试图将 “政治立场”伪装成“客观真理”,将 “非理性”伪装成“法律逻辑”。道德实在论会坚决反对这种做法,因为真理和理性客观道德实在的基础。对真理的否定本身就是一种客观上的道德错误

总结:客观事实与客观道德的侵犯

从唯实论(实在论)的哲学核心思想来看,陈京元博士案件是对“客观实在”和“客观道德”的双重侵犯

  • 本体论侵犯: 法院未能将判决建立在独立、客观、可验证的事实之上,而是诉诸依赖于权力主观意志的虚假“事实”

  • 道德论侵犯: 判决的行为构成了对 “公正”这一客观道德实在的严重侵犯,这种不公正性是客观存在的道德事实

唯实论要求:一个健全的法律体系必须以客观的、可检验的实在为基石,并以客观的道德原则(如公正、理性)为指引。陈京元案的判决在这两个维度上都表现出根本性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