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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经院哲学视角对陈京元博士案件的评价
经院哲学(Scholasticism)——以托马斯·阿奎那为集大成者——主张信仰与理性和谐共存,强调通过逻辑与权威(如《圣经》、教父、亚里士多德)的辩证综合,寻求真理。其方法论核心是“quaestio”(问题)与“disputatio”(论辩):先提出正反意见(videtur quod… 与 sed contra),再以理性与权威进行综合(respondeo dicendum),最终达成更高层次的真理。
陈京元博士一案,恰可置于这一经院式论辩框架中加以审视:其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司法判决是否合乎理性与正义?以下依经院体例展开分析。
一、正方意见(Videtur quod…):陈京元之行为当受刑罚
因其使用“翻墙软件”(per usum illiciti instrumenti)
公共网络空间非“法外之地”,国家有权规制信息流动。陈京元规避国家网络监管,已涉违法之端。因其转发“攻击国家领导核心”之内容(propter iniuriam in principem)
阿奎那在《神学大全》中指出:“对共同体之首的侮辱,即是对共同体秩序的破坏。”若其转发内容确含“侮辱、攻击”,则扰乱政治共同体之和平(pax ordinis)。因其“高学历而应明知”(propter scientiam suam)
经院传统认为,知识愈多,责任愈重(cui multum datum est, multum quaeretur ab eo)。博士之学养,当能明辨“谣言”与“真理”,故其“明知故犯”之嫌难辞。
二、反方意见(Sed contra):陈京元之行为不应定罪
无“虚假信息”之实证(nulla probatio falsitatis)
阿奎那强调:“正义之判决,必以事实为基。”然检方自承:“未核实,亦不欲核实。”此非理性审判,乃“以意见代真理”(opinio pro veritate),违经院“求真”之本旨。所转内容多属“不可证伪”之范畴(res non falsificabiles)
艺术(如“撑伞女孩”漫画)、情感(如烛光纪念图)、学术评论(如川普演讲)皆非“事实陈述”,而属“观点”“象征”或“价值判断”。经院哲学承袭亚里士多德《诗学》之见:诗(艺术)比历史更哲学,因其揭示普遍人性,而非记录个别事件。故以“谣言”罪之,实为范畴错误(error categorialis)。无“严重混乱”之因果链(nulla causalitas ad perturbationem)
阿奎那在论“正义战争”时强调:伤害必须真实、重大且可归因。陈京元账号寂寂,转发量微,无任何社会骚乱之迹。以“可能扰乱”定罪,乃“以潜在之恶罚现实之人”,违“无罪推定”之自然法原则。选择性执法,违“平等正义”(iustitia distributiva violata)
原创作者及大量转发者未被追责,唯陈京元一人入狱。阿奎那明言:“法律若不平等施行,则非法律,乃暴政之饰。”(lex iniusta non est lex)
三、综合判断(Respondeo dicendum):司法判决背离经院理性与自然法
经院哲学虽尊权威,但更重理性之光照(lumen rationis)。阿奎那在《论君主政治》中警告:“统治者若以私意代公义,则沦为暴君。”本案中:
理性被“梳理”取代:司法以主观“梳理”替代事实核查,背离“证据优先”原则;
权威被政治话语殖民:判决以“领导核心”“体制”等政治术语为据,而非《刑法》条文;
自然法被实证法扭曲:寻衅滋事罪本为惩治暴力扰乱秩序者,今却用于惩罚思想探索,违“法之目的在促进善”(finis legis est bonum)之经院信条。
更悖谬者,检察官以“我觉得是谣言就是谣言”为辞,此非“信仰之服从”,实为“理性之放弃”——经院哲学所最警惕之“盲信”(fides caeca)。
四、结论(Conclusio):陈京元非罪人,乃理性之殉道者
在经院视野中,真正的罪不在“转发”,而在“拒绝理性对话”。陈京元在狱中血书,非为煽动,而是以学者之诚,请求“合理和规地审理”——此正合经院“以论辩求真理”之精神。
而司法系统以“口袋罪”定其罪,以“高学历”推其恶,以“不公开”避其辩,实为以法律之名行非理性之实,既违自然法,亦背人定法。
阿奎那有言:“法律之终极目的,是引导人向善。”(Finis legis est bonum hominis)
若法律惩罚求真之学者,则非善法,乃恶法;非秩序之基,乃混乱之源。
陈京元之狱,非一人之冤,实为经院理性精神在当代之困局;其血书,非求饶之辞,乃“以理性侍奉真理”之经院式呼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