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wen
批判哲学(Critical Philosophy)通常特指康德(Immanuel Kant)在18世纪末开创的哲学体系,其核心著作《纯粹理性批判》《实践理性批判》《判断力批判》旨在厘清人类理性的能力与界限,以“为理性划界”(Grenzen der Vernunft)的方式,既防止理性僭越(如形而上学的独断),又捍卫其在道德与自由领域的自主性。康德的批判哲学并非否定理性,而是通过自我审查(Selbstprüfung)确立理性的正当使用范围,从而为科学、道德与自由奠定先验基础。
以批判哲学的核心思想审视陈京元博士“寻衅滋事罪”一案,此案不仅是一场司法冤狱,更是一场对理性界限的双重僭越:一方面,司法机关以政治意志僭越法律理性的界限,将不可知、不可证的“思想内容”强行纳入刑法管辖;另一方面,国家权力以“秩序”之名僭越个体实践理性的自主领域,将学者的道德自律与认知探索视为犯罪。康德若观此案,必会指出:真正的“寻衅滋事”,不是转发一条推文,而是国家对理性法庭的暴力入侵。
一、“纯粹理性”的界限:司法无权审判“不可知之物”
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强调,人类理性只能认识“现象”(Erscheinungen)。对于“物自体”(Ding an sich)——如上帝、灵魂、自由意志——理性无法获得知识,只能设定其为实践理性的必要前提。
本案中,司法机关试图审判的,正是“不可知之物”:
思想内容的真假:陈京元转发的川普演讲、许章润文章、政治漫画,属于价值判断与审美表达,其“真假”无法通过经验验证,亦非科学命题;
主观意图的“明知”:法官以“高学历应明辨是非”推定其“明知是谣言”,实则是试图透视他人内心——这在康德看来,是理性对“物自体”的非法僭越。
康德会质问:
“你们如何知道他‘明知’?难道你们能进入他的先验自我?
你们如何证明‘谣言’?难道你们掌握了政治真理的物自体?”
司法若要正当,必须止步于可经验、可验证的现象界。而本案判决却以“梳理”代替证据,以“应知”代替“明知”,实则是以权力意志冒充理性知识,犯了康德所警惕的“先验幻相”(transzendentaler Schein)之谬。
二、“实践理性”的自主:学者的道德自律不可被刑法取代
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提出,道德律令源于理性自身的立法(Autonomie),而非外在权威的命令(Heteronomie)。人作为理性存在者,其尊严在于自我立法、自我服从。
陈京元作为独立学者,其转发行为是实践理性的体现:
他以批判性思维接触多元思想,践行“敢于求知”(Sapere aude!);
他拒绝签署“认罪认罚书”,即便面对刑讯仍坚持内心确信;
他在狱中撰写血书,控告司法腐败,正是“义务命令”(kategorischer Imperativ)的践行——即“只按照你同时愿意它成为普遍法则的准则去行动”。
而司法机关却以“体制忠诚”取代道德自律,要求他服从“政治正确”的他律命令。康德会严厉批判:
“当国家以刑法取代道德自律,它便已背叛了人的尊严;
当法律以服从取代义务,它便已沦为暴政的工具。”
三、“公共理性”的运用:思想市场是启蒙的唯一路径
康德在《什么是启蒙?》中强调,启蒙的关键在于“公共地运用理性”(öffentlicher Gebrauch der Vernunft)——即学者在公共领域自由讨论、批判、辩论,而不受政治权威的干预。
陈京元的转发行为,正是“公共理性”的现代实践:
他通过Twitter接触全球思想,参与跨国对话;
他转发外交使团贴文,是为理解他者视角;
他评论学术观点,是为促进思想交锋。
而司法机关却以“攻击体制”为由定罪,实则是禁止公共理性的运用,将思想市场封闭为“官方叙事”的单声道。康德会警告:
“一个不能容忍公共理性讨论的社会,永远无法走出自我招致的不成熟状态;
一个以刑法惩罚思想交流的国家,终将陷入理性的黑夜。”
四、“目的王国”的崩塌:人被当作手段,而非目的
康德伦理学的最高原则是:“你要如此行动,即无论是你的人格中的人性,还是其他任何一个人的人格中的人性,你在任何时候都同时当作目的,绝不仅仅当作手段来使用。”
本案中,陈京元被彻底工具化:
他被当作“杀鸡儆猴”的手段,以震慑其他学者;
他的“高学历”被当作定罪的依据,而非尊重其理性的理由;
他的控告信被狱警拒绝转交,其人格尊严被彻底无视。
康德会断言:
“当国家将学者当作维护‘稳定’的手段,它便已背叛了‘目的王国’(Reich der Zwecke)的理想;
当司法将人当作可被任意处置的对象,它便已沦为非人化的暴力机器。”
五、结语:批判哲学的审判——谁更尊重理性?
康德的批判哲学核心是:理性必须自我审查,而非被权力审查。
在本案中:
陈京元以学者身份践行理性自律、公共讨论与道德义务,是批判哲学的现代化身;
司法机关以政治意志僭越理性界限,以刑法取代道德,以服从取代启蒙,是批判哲学所警惕的“理性暴政”。
真正的“寻衅滋事者”,不是那个转发推文的学者,
而是那些以国家暴力禁止理性自我审查、以法律名义摧毁公共理性的权力者。
康德若为此案作结,或会重申其墓志铭:
“有两样东西,我们愈经常愈持久地加以思索,它们就愈使心灵充满日新又新、有加无已的景仰和敬畏:我头上的星空,和我心中的道德律。”
而今日之司法,既不敬畏星空(真理),亦不尊重道德律(自由)——此乃批判哲学最大的悲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