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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唯物主义不同于传统马克思式的历史唯物论,它是21世纪以来在科学哲学、后人类理论与政治哲学交汇处兴起的一场思想革命,代表人物包括 Karen Barad、Rosi Braidotti、Jane Bennett、Manuel DeLanda 等。 其核心理念是:
物质不再是被动的客体,而是具有能动性(agency)的动态网络; 世界不是“意识对物的反映”,而是由“物质—话语—权力—技术”的交互作用共同生成的过程。
因此,新唯物主义分析“陈京元案”时,不再把焦点放在“观念与现实”“主观与客观”“精神与物质”的对立上,而是要揭示:
在权力、技术、媒介、身体与话语的纠缠中,‘真理’和‘罪’是如何被共同生产出来的。
一、新唯物主义的哲学核心
概念 |
含义 |
核心代表 |
|---|---|---|
物质能动性(Material Agency) |
物质并非被动存在,而具有生成与影响力 |
Jane Bennett《Vibrant Matter》 |
纠缠本体论(Entanglement Ontology) |
主体与客体、思想与物质是相互构成的 |
Karen Barad《Meeting the Universe Halfway》 |
后人类视角(Posthumanism) |
超越“人类中心主义”,关注机器、算法、网络等非人行动者 |
Rosi Braidotti《The Posthuman》 |
生成政治(Politics of Becoming) |
世界不是固定结构,而是持续生成的流动过程 |
Deleuze / DeLanda |
这些思想共同拒斥传统二元论(心/物、主/客、权力/受害者), 强调:现实是一张由人、技术、语言、制度与环境共同行动的关系网络(assemblage)。
二、从“罪名”到“网络”:本案的物质生成逻辑
传统法律分析关注“主体行为”与“主观故意”; 但在新唯物主义视野中,案件的存在方式是关系性、物质性与分布式的(distributed)。
1. 行动网络(Actor-Network)
陈京元案的“行动者”不仅包括:
被告(陈本人);
检方、法院;
互联网平台(微博、微信);
数据算法、关键词监控系统;
舆情传播机制;
法律条文与文件模板。
这些都不是中性的背景,而是共同构成“罪名生成装置”的物质要素。 新唯物主义认为,“罪”不是被发现的,而是被多重物质过程共同生产的。
在这里,“寻衅滋事罪”是一个法律—技术—意识形态网络的产物, 而非一个由理性主体单独决定的逻辑结果。
三、Karen Barad的“纠缠本体论”:真理的共生生成
Barad提出“intra-action(内在互动)”概念,强调主体与客体不是预先分离的,而是在互动中生成。
在陈京元案中,这意味着:
“被告言论”与“国家权威”的对立并非先验存在;
它们在监控、舆情、法律解释等物质过程的交织中共同构成了“违法事实”。
例如:
监控系统标记关键词 → 舆情报告生成 → 案件启动;
检方依据技术报告撰写起诉 → 法院基于文书模板做出逻辑归纳;
“事实”在这一链条中被不断重塑,而非一次性确定。
→ 在Barad意义上,“真理”是过程的结果,而非发现的对象。
这意味着:
法院所谓的“事实”不是存在于外部世界的固定实体,而是通过法律语言、技术算法与制度实践的“物质化表演(material enactment)”被生产出来的。
四、Jane Bennett的“物质能动性”:权力的非人分布
Bennett在《Vibrant Matter》中提出:
“物质拥有自己的生命力,世界是多重能动体(actants)的协作。”
在本案中,“刑法第293条”本身就不是被动文本,而是一种具有能动性的物质力量:
它通过数据库检索、AI审查、司法判例的模板化程序而运作;
它塑造了检察官、法官的语言与思维模式;
它在技术体系中自动地再生产自身的执行逻辑。
换言之, “寻衅滋事”不是某个法官的观念判断,而是一种自我运作的法律机器的产物。 法律文本、计算机算法、媒体传播、社会恐惧共同形成了一个“非人行动的共谋体”。
在Bennett意义上,权力不是一个主语的意志,而是一种“分布式的物质流”。
五、Rosi Braidotti的后人类伦理学:从人类中心到网络伦理
新唯物主义挑战“理性主体中心”——在法治语境下,即挑战那种假定:
“国家代表理性,人是被理性审判的客体。”
Braidotti的后人类伦理学认为:
人类与非人技术系统、算法、舆情机制共同构成人类社会;
道德与责任应重新分配给这些非人行动者;
当一个人被定罪时,我们必须追问:还有哪些非人力量参与了“犯罪的生产”?
在陈京元案中:
“国家舆情感知系统”触发了案件;
“法律文书模板”塑造了判决语言;
“社交媒体算法”放大了权威恐惧;
“审查机制”过滤了异议。
这表明: 个体陈京元并非独立行为者,而是整个技术—制度网络的一个节点。 因此,“罪责”不是个人属性,而是系统性产物(systemic emergence)。
→ 后人类伦理学会问:
“在这样一个自动化、算法化的治理系统中,惩罚谁,还有意义吗?”
六、Deleuze与DeLanda的生成政治:案件作为“权力的再组装”
新唯物主义继承了德勒兹(Gilles Deleuze)的“生成(becoming)”思想。 DeLanda进一步发展为“社会的物质生成论”:
社会不是结构体,而是不断被再组装(re-assembled)的事件网络。
在此意义上,“陈京元案”不是个别事件,而是国家治理机器对网络舆论领域的一次“再组装行动”。 它通过一个具体案件:
重新划定网络言论的边界;
再生产“国家—公民”之间的力量分布;
以个案为节点,重塑整个网络的行为模式。
这正是生成政治(politics of becoming): 权力不靠压制,而靠物质性地重组社会行为网络。 司法裁判成为这一“生成过程”的关键节点。
七、综合分析:新唯物主义的“关系性真理观”
哲学维度 |
传统法观 |
新唯物主义观 |
|---|---|---|
实在基础 |
事实客观存在 |
事实是关系性生成的过程 |
真理标准 |
主体认识事实 |
真理是多重行动者的共生成 |
权力形式 |
主体压制客体 |
分布式网络自动调节 |
责任归属 |
人类行为主体 |
多重人/非人共同责任 |
法律功能 |
规范与惩罚 |
网络秩序的再生产机制 |
在新唯物主义视角下,陈京元案揭示的不是“法律滥用”或“司法错误”, 而是一个更深层的现象:
当代权力的物质化、自动化与去主体化。
“罪”的生成已不再依赖于人类判断,而是嵌入在:
司法数据库的算法匹配,
网络监控的关键词触发,
媒体报道的自动叙事,
群体心理的反射机制中。
→ 真理与罪行成为一个“自运行的物质叙事系统”的产物。
八、新唯物主义的政治批评:从“惩罚”到“再分布”
Bennett与Braidotti都主张:
“伦理应关注行动网络的再配置,而非个体的惩罚。”
这意味着,在陈京元案中:
问题不在于陈是否有罪,而在于这一治理机器为何需要制造罪;
不在于“他扰乱了什么”,而在于权力为何要通过惩罚个体来维系物质秩序。
→ 新唯物主义的政治批评是系统性的: 它揭示了“惩罚行为”本身是治理机制对自身能量的再分布(redistribution of affect and control)。
也就是说: 国家机器通过惩罚一位思想者,来重新平衡信息流、情感流与权力流之间的关系。
九、伦理与未来视角:走出“人类中心的法”
在新唯物主义的后人类伦理学中,未来的法治需要:
承认技术、媒体、算法等非人行动者的道德与政治影响力;
重新定义“责任”——从个体意图转向系统动态;
建立“关系性正义(relational justice)”——关注网络的平衡而非个体的惩罚。
若以此标准重新审视陈京元案:
真正的问题不是他是否“发布虚假信息”,
而是整个社会技术系统如何将一个思想行为翻译成“扰乱秩序”的信号。
新唯物主义呼吁:
“将司法从惩罚性装置转变为再生性网络(regenerative network)。” ——它不是压制异议的系统,而是调节、共生、再平衡的过程。
十、结论:新唯物主义视角下的哲学诊断
维度 |
传统理解 |
新唯物主义解释 |
|---|---|---|
罪名形成 |
主体行为导致犯罪 |
多重人/非人网络共同生产罪 |
权力性质 |
上对下的主权 |
分布式的自动控制系统 |
法律实在 |
静态规范文本 |
动态的物质实践 |
真理定义 |
符合事实的命题 |
生成关系中的稳定结果 |
正义追求 |
以惩罚恢复秩序 |
以网络再平衡修复关系 |
哲学结论:
陈京元案不是简单的“司法不公”, 而是现代治理体系中一个典型的“物质化权力事件”: 在信息、技术、法律与意识形态的纠缠中, 真理、秩序与罪的边界被重新生成。
新唯物主义提醒我们:
“现实不是某种既定的实在,而是持续生成的物质过程。 若要追求正义,就必须重新理解并干预这些生成的网络,而非惩罚其中的个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