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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一篇以斯宾诺莎(Baruch Spinoza)的身份与语气风格撰写的评论文章,结合陈京元博士案件的具体情况,以理性、伦理与自由的哲学立场展开论述:
论理性之光与国家之义:致昆明之司法
吾人若以理性为尺度,以自由为目的,则陈京元博士之遭遇,非但可悲,且可思。我不以情绪评判人事,亦不以偏见裁断制度,而愿以自然之理与伦理之光,审视此一事件,求其真义。
人之本性,在于思考。思考者非为扰乱秩序,乃为寻求秩序之本源。若国家以“寻衅滋事”之名,惩治一介学者之怀疑,则非惩其行为,实惩其理性。而惩理性者,实即自弃国家之本质。
国家之目的,非在于恐惧之维持,乃在于自由之保障。我曾言:“国家之最高目的,乃自由。”此自由,非任意之放纵,乃理性之展开。陈京元之所为,不过转发数则言论,其内容曾由国家媒体播出,其形式未涉煽动,其动机未涉恶意。若此亦为罪,则理性已非德性,而为危险;思想已非光明,而为阴影。
吾人当知,法律之义,在于维护共同之善,而非压制个体之思。若司法机关以“高学历即明知”为定罪之据,则非以证据裁判,而以身份定罪;非以事实为本,而以推测为实。此种逻辑,非理性之产物,乃偏见之延伸。
我不否认国家有维持秩序之权,但此权应以理性为限,以伦理为衡。若国家之权力不受理性节制,则必陷于激情之统治;若司法之行为不以伦理为准,则必沦为工具之运作。陈京元之抗争,非为己利,乃为公义;非为反抗,乃为守护理性之尊严。
我亦不以个人之苦难为唯一尺度,而以整体之德性为终极关怀。若一国之司法系统,不能容纳怀疑之声,不能辨析逻辑之误,不能承认程序之失,则此国虽有法典,实无法治;虽有秩序,实无自由。
吾人应以理性之光,照见制度之暗;以伦理之镜,映照权力之形。陈京元之血书,非为情绪之呐喊,乃为理性之辩证;其不屈之姿,非为英雄之造像,乃为人性之见证。
愿昆明之司法,不以沉默为安宁,不以压制为秩序;愿中国之法治,不以程序为终点,不以权力为尺度;愿人类之社会,不以恐惧为基础,而以理性为根本。
如此,则国家可安,人民可宁,思想可行,自由可存。
——巴鲁赫·斯宾诺莎
于理性之国,自由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