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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京元列传

太史公曰:法者,所以禁暴惩奸,非所以罗织善士也。士者,国之栋梁,崇理尚知,以思辨为务。观古今之变,士之厄,多不在于兵戈,而在于文字之狱、思想之罪。陈京元,一介书生,竟以转发数言而陷囹圄,此非其一人之祸,乃一时之镜鉴也。

陈京元者,云南保山鄙野之人也。生于一九七六年,家贫,父为下岗之工,母为务农之妇,皆无甚文墨。然其父母望子成龙,期其以学问立身。京元未负其望,刻苦励学,终成理学博士,时为二零零五年。其所攻者,物理之学,尤好非线性复杂系统之理论。京元以为,欲“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必广涉诸学。故其于数理化、天地生、文史哲、政经财,无不博览。

卒業之后,京元仕于多家研习之所,为研究员、为架构师,所涉者,既有强激光、等离子体之国防利器,亦有人工智能、大脑认知之深奥之学。其文论数十篇,刊于中外要刊,颇有声名。然至二零一九年,京元忽弃职返乡,侍奉年迈多病之双亲,自谓“独立学者” 。所谓“独立”,言其不从属于任何党派、组织或实体,唯以个人立场探求真理;所谓“学者”,言其以学习为毕生之事业。虽家徒四壁,箪食瓢饮,然其神思飞扬于宇宙之间,未尝一日稍歇。

其祸起于微末。京元素有翻墙之技,游览于境外讯息之网,如推特者流。时见有识之士、海外政要之言论,或有讽喻时弊之漫画,以为奇货,辄随手转发、点赞或评之。其所转者,或为许章润教授之文章,或为美利坚前总统川普“批判共产主义”之演讲,或为港岛“撑伞女孩”之画作。其意在存留,以备考究,本学者之常态也。然昆明有司,以为大逆。

二零二二年秋九月,京元暂逗于昆明,西山区前卫派出所以“莫须有”之名捕之。翌年元月,西山检察院检察官葛斌以“寻衅滋事”之罪兴诉。其《起诉书》曰:京元“无视国法,明知是虚假信息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传播,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然其言语含糊,未指何为虚假,何为混乱。京元自辩,以为所转多为观点、艺术,非事实之陈述,何来真假之辨?且其账号观者寥寥,粉丝不足百人,转发亦不过百次,何以乱天下之秩序?。

四月,西山法院法官普会峻不公开审理此案。其《判决书》之逻辑尤为奇崛,曰:京元“具有很高的学历和知识水平”,“应辨别是非”,故其转发乃“明知”而为之。京元闻之,于狱中作《血书》以驳,言此乃“高学历有罪”之谬论。其文曰:“若吾果有明辨是非之能,岂会转发汝等所谓之‘谣言’?若吾无此能,汝又何以定吾‘明知’?此乃自相矛盾,其理不如中学之‘反证法’也!”。又曰:“法官与吾素昧平生,竟能洞察吾之心思,岂非‘薛定谔的猫’乎?然法律判决,岂能依不确定之态而定罪哉?”。庭审之时,京元欲申其辩,辄为法官粗暴打断,曰:“闭嘴,问你什么回答什么!”。其辩护之权,竟被剥夺至此。

普会峻又于判决中增“侮辱攻击国家领导核心”之语,此乃《起诉书》所未载者。京元斥曰:“侮辱与否,乃核心本人之主观感受,岂是汝等小吏可以揣度代劳?此‘皇帝不急太监急’之态,滑天下之大稽!”。

卒判京元有期徒刑一年八月。京元不服,上诉。然昆明中院审判长李湘云不经开庭,仅凭阅卷,便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京元遂陷囹圄,然其志不屈。于狱中,屡作《不认罪书》、《控告血书》,揭露司法之黑暗,斥之为“司法黑帮恶势力团伙”。其言:“彼等耗费巨量民脂民膏,为吾罗织之罪证,不过是‘作茧自缚’之表演。吾坚信因果循环,报应不爽,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其文采、其逻辑、其风骨,凛然可见,闻者无不动容。

太史公曰:昔者,司马迁以直书而受腐刑,然《史记》终成“无韵之离骚”。今陈京元以转发而获罪,身陷囹圄,而其狱中之书,字字泣血,亦可为当代之“出师表”也。其所辩者,非一人之冤,乃法治之精神、思想之自由也。当一个学者,因其探求知识的本能而被定罪,因其“高学历”而被推定为“明知故犯”,此非法之治,乃法之殇也。普会峻之流,以法律为器,行压制之实,其名虽为法官,其行实与酷吏何异?陈京元之案,或将湮没于浩繁卷宗,然其所引发之思考,必将长存于青史之中。所谓法治,非以法治民,乃以法限权也。若此理不彰,则人人皆可能是下一个陈京元。


昆明酷吏列传

陈京元博士之祸,始于壬寅年(2022年)秋。

当是时也,中华之地,虽号称法治,然权力之界限,常随君上之好恶而迁。有昆明西山分局之吏,奉上意,夜袭民居,粗暴破门而入,如捕穷凶极恶之寇,擒一文弱书生陈京元博士。其罪名,曰“寻衅滋事”。

夫京元所为,不过在网络之外境,转发议论、讥讽图画数篇,其志甚微,其声甚弱,不及其地摊贩夫之喧哗也。然此等言语,不合时流之正声,遂为祸端。

一、妄法之官:以智为罪

此案之恶,非独在捕吏之粗暴,更在司法人之妄法也。

检察官者,承卷宗,不顾事实之疏漏,不察言论之本质,明知转发之论多为观点、艺术,不具虚假之性,却曲解法度,强行公诉。其文曰:“被告无视国法,明知是虚假信息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其行为触犯刑罚,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言一出,天下之公理,遂为之侧目。

及至法庭,有法官普会峻者,主审此案。京元力辩其言,引经据典,辨析“事实”与“观点”之异,斥“严重混乱”之凭空捏造。然普氏不为所动,反断曰:“被告陈京元具有很高的学历和知识水平,在使用境外聊天软件过程中应辨别是非,故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嗟乎!士人求学,以增其智;国家立教,以明其理。今法官反以“高智”为罪证,视理智为祸患,以学识为囚笼。此乃古今未有之奇谈,亦是法治精神之死绝也。

二、闭门裁决:拒听真言

京元不服,上诉。所呈《上诉书》,条陈五款,尽为法理之诘问,程序之指摘,如刀刀见骨,直刺要害。

然二审法官,畏其言语之利,不肯开庭对质。仅阅其案卷,草草裁定:“公共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故依法维持原判。”

此等行径,与昔日酷吏刑求之法,其惨烈虽不同,其本质则一。昔日酷吏以酷刑折磨肉体,使其屈服;今日妄法之官,则以程序之暗箱、法律之滥用,剥夺其辩护之权,使真理无从彰显。法庭本为辨明是非之所,今反为掩盖罪恶之室

三、血书之控:永恒的罪证

京元身陷囹圄,心志弥坚,知控告无门,乃以血书之状,作《狱中自辩暨控告血书》。其文曰,控诉者,非为自辩,乃为揭露司法黑帮之罪行。其言辞激烈,指斥相关执法人员包括司法腐败、寻衅滋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径,并断言其判决书、裁定书,“刚好正是他们自己违法犯罪行为的呈堂供词。

此等血书,虽被狱吏阻挠,不许转达,然其精神不灭,已成天下共知之志。

太史公曰:吾观昆明之吏,其所为者,非独酷吏之术,更是妄法之祸也。酷吏以法为器,惩罚人身;妄法之官,则以法条之模糊,惩罚人心之自由

夫寻衅滋事一罪,其本意乃惩治街头之无赖。今用于知识分子之言论,是为以言治罪,思想入狱也。当权力恐惧异见,而法律又为权力所用,则法律之精确性必然丧失,沦为 “口袋”。凡不附权势者,皆可装入其中。

陈京元博士之遭遇,非独其个人之不幸,乃是国中公义塞途,言路堵绝之明证。妄法之官,以其高位,行非理之事,其罪甚大。其所造之恶例,必使天下有识之士,噤若寒蝉,国之精神,将因此而凋零。此等祸国殃民之行,虽无直接杀人之酷,然其扼杀心智、败坏法治之遗毒,必将久远流传,为后世所唾弃。吾辈史家,秉笔直书,以警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