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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将基于北宋理学奠基人、伊川先生程颐的核心哲学思想,对陈京元博士案件进行分析评论。程颐之学,以 “天理”为宇宙本体,强调 “格物穷理”、“涵养须用敬,进学则在致知”,主张通过严肃的修养功夫,达到对普遍“天理”的体认,并严格遵循之。其思想严谨冷峻,凸显理性的绝对权威与道德的绝对律令。
伊川先生视域下的陈京元案:天理湮灭与人欲横流
颐尝谓:“天下之物皆能穷理,只是一理。” 又云:“视听言动,非理不为,即是礼,礼即是理也。” 今观陈京元一案,何其悲哉!非独一士之屈,实乃天理不行,人欲横流之显症。司法者一念之差,非止断一案之是非,实已伤天下之理,挫万民向道之心。请析其弊:
一、 格物穷理之途塞:当“定理”遭遇“强权” 颐一生主张 “格物穷理” ,即物而穷其理,至于一旦豁然贯通。此乃学者本分,亦为万物一体之基。
陈生之“格物”:其援引CAP定理自辩,是格物致知之正途。CAP定理乃信息科学之“理”,陈生欲以科学之“理”,明行为之“是”,此正合《大学》“致知在格物”之教。其心在于即物穷理,以理服人。
有司之“蔽理”:然司法者竟以“闭嘴”呵斥,是公然拒绝穷理,蔑视致知。此非仅态度之倨傲,实为理性精神之沦丧。法官不断案以理,反以权压理,是谓 “以人欲灭天理” 。依伊川之见,“理”是唯一准则,权力亦不能外。今舍理而言法,法即成无本之木,任意曲伸,与私欲何异?
二、 敬义夹持之失:法官失“敬”,则法失其“义” 颐极重“敬”的修养,云 “涵养须用敬” ,“敬”是“主一无适” ,即内心专一,不偏不倚,恪守天理。
法官之“不敬”:庭审之中,法官当持“敬”守“理”,如衡器之平,不杂私意。一声“闭嘴!”,是**“敬”德全无之明证**。其心已为权势、惰性、乃至恐惧所蔽(“人欲”),未能“主一”于司法公正之“天理”。失此内心之“敬”,则外在之“法”必失其“义”(公正)。
法律之“义理”不立:“寻衅滋事”条款之模糊,本就埋下“人欲”侵凌“天理”之祸根。有司若不能以“敬”心恪守法律之“义”(即其维护公序良俗之天理),反藉其模糊性以逞其“人欲”(便于控制),则法律非为“天理”之具现,反成“人欲”之工具。此乃最大之司法不公。
三、 理一分殊之悖反:以“特殊”之名,毁“普遍”之理 伊川言 “理一分殊” ,万物各循其理(分殊),然统摄于同一“天理”之下(理一)。法律之精神,当体现普遍之“天理”,而适用于具体个案(分殊)。
本案之“理”的悖论:陈生所据之CAP定理,是科学之普遍真理(理一)。司法本应依据普遍之“法理”(亦为“理一”),结合案件具体情境(分殊),审慎明辨。然本案判决,却以权力的“特殊”意志,强行碾压科学的“普遍”真理与法律的“普遍”正义。此非“理一分殊”,而是 “欲”凌驾于“理”之上,是秩序的彻底颠倒。
四、 严毅守礼之殇:士人持“理”不屈,反见辱于“权” 程伊川气质严毅,强调守理不屈。其言 “君子循理,故常舒泰;小人役于物,故多忧戚。” 真正的安宁在于顺应天理。
陈生之“循理”:陈生在法庭上坚持说理,是**“君子循理”** 之表现。纵处境危殆,其心在理,故能持守学术良知之“舒泰”。
有司之“役于物”:反观司法者,其呵斥与判决,显是**“役于物”**——为“维稳”之政绩、为上峰之意图、为规避“敏感”之麻烦等外物所牵制,内心充满“忧戚”与恐惧,故行事乖张,悖离常理。是故,不循理者,内心反而惶惶不安,唯有以威权掩饰其理亏。
结语:乾坤息乎?
伊川先生有云:“天地造化,又岂有息哉?” 天理流行,本不容息。然今日之案,几令人疑“乾坤”或近乎“息”!何以故?因居位者不以“理”为天下则,反以“欲”为行事准。
陈生之血书,是当**“理”之通路尽绝后,一个体对“天理”所作的最后一次悲怆的指向**。此血,非为私愤,实为**“天理”本身在人间蒙尘所淌下的泪**。
为今之计,唯有吁请当道:
格物穷理:使法律条文明晰,合于天理之公。
持敬循理:使司法者心存敬畏,唯理是从。
存天理,遏人欲:于司法实践中,时刻克去私意,彰显公道。
否则,法不为法,国将不国,岂伊川先生所能忍见乎?悲夫!
(全文力求体现程颐思想之峻切严整,以“天理-人欲”之辨为核心框架,强调理性与法律的绝对权威,批判权力任性对普遍真理的践踏,语言质朴而锋芒内敛,说理层层递进,凸显其“理一分殊”的哲学深度与“涵养用敬”的修养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