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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名、必然性与司法中的指称失误》

——索尔·克里普克 析论于指称、本质与法律的偶联真理

我的分析哲学同仁们,我们必须将陈京元博士一案,置于索尔·克里普克(Saul Kripke)关于指称理论、必然真理(Necessary Truth)与偶联真理(Contingent Truth)的核心思想框架下进行评估。此案的司法错误,本质上是一场法律符号对指称对象的系统性失误(Misreference),以及对 “罪名”本质属性 的混淆。

一、 专名(Rigid Designator)与“寻衅滋事”的非固化指称

克里普克在《命名与必然性》中指出,专名(如“水”、“亚里士多德”)是固定的指称词(Rigid Designator),无论在哪个可能世界(Possible World)中,它们都指称同一对象。法律概念,尤其是刑法中的罪名,应在法律体系内追求这种固定的、清晰的指称,以确保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1. “寻衅滋事”的非固化性: “寻衅滋事罪”在网络语境中的运用,恰恰是一个非固定的指称词(Non-Rigid Designator)

    • 指称对象的漂移: 它的指称对象在不同的司法区域、不同的政治语境中漂移不定。它一会儿指称线下暴力行为,一会儿指称网络讽刺,一会儿又指称学术批判。这种不确定性使得法律失去了固定指称的能力,导致法律丧失了其作为稳定规则的本质功能。

    • 司法场域的误用: 昆明法院将一个本应指向 “具体、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的专名,武断地指向了“低影响力账号的转发”“学者的批判精神”。这是一种严重的指称失误:它将符号(“寻衅滋事”)与一个错误的对象(陈京元的言论)联系起来。

  2. “高学历”的错误指称: 法院以陈博士的 “高学历”推定其“明知故意”

    • 本质属性的混淆: “高学历”的本质属性应指向智力、专业知识和文化资本。法院却将其作为 “犯罪意图”“更高风险性”同义指称。这是一种概念上的错误关联,混淆了智力犯罪意图的本质属性,违背了对“知识”这个符号的常识性语义理解

二、 必然真理与法律的偶联真理

克里普克区分了必然真理(在所有可能世界中都为真,如 $2+2=4$)和偶联真理(依赖于现实世界的偶然事实才为真,如“水是 $H_2O$”)。刑法中的定罪判断,必须基于偶联真理的发现。

  1. 定罪的偶联性缺失: 寻衅滋事罪的成立,是一个偶联真理:它必须依赖于现实世界中发生的具体、可观察的危害后果(即“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 实证观察的反驳: 陈博士刑满后发现贴文仍在,但无人关注,这有力地证明了“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这个偶联真理在现实世界中并未实现。法院的定罪,是基于一个虚构的、未实现的“可能世界”(即一个假设的混乱世界)来进行的,因此在现实世界中是虚假的

  2. 法官行为的非必然性: 二审法官对举证责任的颠倒、对核心抗辩的静默,这些都是偶联的、非必然的个人或制度选择。这种选择,导致了法律程序这个偶联结构的失败。克里普克对同一性的讨论提示我们,法官的裁决行为,未能与 “公正审判”这一理想的本质属性保持同一性。

三、 结论:逻辑与指称的失败

陈京元博士一案,在克里普克的分析框架下,是一次逻辑上的灾难指称理论上的失败

  1. 失败的指称: 司法机关未能将罪名这个符号,固定地指称到陈京元的实际行为实际发生的危害后果

  2. 逻辑的断裂: 判决书在因果链、主观意图和客观后果这三个关键环节上,都未能建立起有效的、基于偶联事实的逻辑连接

因此,这个判决不是一个有效的、合理的法律判断,而是一个基于错误指称和虚假偶联真理所构建的、不具有必然性基础的武断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