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mini
基于维特根斯坦哲学核心思想来评价陈京元博士案件
我们必须把关注点从传统的“真理与谬误”转向 “语言游戏”(Language-Game)、 “生活形式”(Form of Life)和“遵循规则”(Rule-Following) 的社会实践。
维特根斯坦的后期哲学认为,一个词汇的 “意义在于使用”(Meaning is Use)。这种使用发生于特定的 “语言游戏”之中,而语言游戏是“生活形式”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由社会共同的“遵循规则”的实践所奠定。
从这一视角来看,陈京元博士的案件并非一起关于 “事实”(Fact)的争议,而是两种相互冲突的“语言游戏”和“生活形式”之间爆发的权力冲突。
I. 法律的“语言游戏”与“寻衅滋事”的模糊性
1. 语言游戏的本质: 在维特根斯坦看来,法律、政治宣传、学术讨论、私人日记,都是各自拥有不同规则的 “语言游戏”。例如,法律游戏的目标是定罪和惩罚;学术游戏的目标是提出猜想和反驳。一个语句在不同游戏中的“意义”和“作用”是不同的。
2. “寻衅滋事”的非精确性: “寻衅滋事”这一罪名,与罗素所批判的含糊语言类似,在维特根斯坦看来,它缺乏清晰的 “家族相似性”(Family Resemblance)。它不是指称某个拥有单一“本质”的行为,而是一个彼此交叉重叠、界限模糊的行为集合。这种模糊性,在法律的 “语言游戏”中,意味着其“规则”(Rule)可以被操作者(权力机构)任意延伸。
3. 规则的社会性与政治性: 维特根斯坦指出,遵循规则不是一个私人的、心理的过程,而是嵌入在社会实践之中的、公共的行动。我们能够正确地遵循规则(例如计算、使用词汇)是因为我们已经接受了 “训练”,并且我们的行动与 “共同体的做法”(Communal Practice) 相一致。
在本案中,“寻衅滋事”作为一条法律规则,其 “正确遵循”(Correct Following)的实践被政治权力所捕获。权力机构通过判决,向社会“训练”并“示范”了这条规则的实际“用法”:任何对官方叙事构成挑战或不悦的言论,都可以被囊括到这一罪名的“家族相似性”之下。 这就构成了一种 “元规则”(Meta-Rule):在政治-法律游戏中,权力决定了什么叫“遵循规则”,什么叫“破坏规则”。
II. “私人语言”的公共化与“生活形式”的冲突
1. 私人语言论证(Private Language Argument): 维特根斯坦反对“私人语言”,他认为,如果一个词的意义只能由一个人私下确定,那么它就失去了意义。一个词必须在公共的、可被检验的实践中被使用,才能成为真正的“语言”。
2. 私人日记的公共惩罚: 陈京元博士的“自我进化记录”,即便最初是私密记录或在小圈子内的转贴,它作为一种言论被权力机构捕捉并惩罚,意味着:权力试图将“生活形式”的范围收窄,规定哪些思想可以被视为“可以被公共讨论的”(即属于公共语言游戏),哪些必须被彻底排除。
此案显示出 “生活形式”之间的激烈冲突:
陈京元的“生活形式”: 遵循“理性批判、独立思考、知识探求”的学术/私人语言游戏规则。
当局的“生活形式”: 遵循“统一叙事、服从权威、维护秩序”的政治/法律语言游戏规则。
当这两种“生活形式”发生碰撞时,拥有强制力的政治生活形式胜出,它宣布并执行了对另一种生活形式中言语的 “不正确使用” 的惩罚,甚至试图否定其作为一种语言游戏的资格。
III. 确定性(Certainty)与制度的根基
在《论确定性》(On Certainty)中,维特根斯坦讨论了我们不加怀疑地接受的那些基本信念——它们构成了我们的 “世界图像”(World Picture),是我们判断真假的 “河流的河床”。
1. 作为“河床”的社会信念: 一个社会的法律体系、核心政治理念和历史叙事,构成了其成员在行动中 不加反思的“确定性” 基础。
2. 对“确定性”的摇动: 陈京元博士的言论,是在摇动当局所视为 “确定性”的政治和意识形态“河床”。这种摇动,在维特根斯坦看来,并非错误的命题,而是对“整个判断体系”的颠覆。权力机构的反应,是通过暴力的法律行为来加固“河床”,以确保其 “确定性”不会瓦解,即:“这才是我们共同体的世界图像,任何偏离都是不被容忍的。”
因此,维特根斯坦式的评价将是:陈京元博士的案件展示了语言的意义是如何通过社会实践和权力机构的强制性定义来运作的,以及当个体的“语言游戏”挑战了共同体(或统治者)的“生活形式”所奠定的“确定性”时,权力如何通过法律这种特殊的“语言游戏”来暴力恢复其统治性规则。 这是一个关于意义、规则和生活形式之社会根基的悲剧性例证。
论惩罚之语法与法权语言游戏的崩解
——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 凝视于符号与规则之间
吾人不必追问“真理”是否在彼岸悬浮,亦不必探究“公正”是否为某种超验之物。吾人只需审视:这些词语,在这个特定的“语言游戏”(Sprachspiel)中,是如何被使用的。
昆明法庭对陈京元博士的判决,是一场对符号与规则之间关系的残酷实验。
一、 规则之界限与“寻衅滋事”的模糊性
一个语词的意义,在于其在语言游戏中的使用。当法庭宣布被告犯下了“寻衅滋事罪”,吾人必须追问:何种明确的、公开的“行为规则”(Regel),使得此语词被如此使用?
法庭断言,陈博士之转发造成了“严重混乱”。然则,“混乱”的可观察标准(Kriterium)何在?它如何被量化、被经验性地指出?如果此“混乱”无需对应于交通中断、人群聚集、亦或实体之损坏,那么“混乱”一词便不再是一个描述经验事实的符号,而沦为权力得以任意移动的棋子。
此语词的使用,并未划清界限以区分“犯罪”与“非罪”。其模糊性,并非出于描述现实的困难,而是出于一种刻意的、功能性的含混。一个规则如果缺乏清晰的、共享的使用标准,它便不再是规则,而成了强制性宣称(Zwingende Behauptung)。
二、 语言游戏之错位:博士与虚假信息的耦合
法庭宣称:“被告陈京元具有很高的学历和知识水平……应辨别是非,故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此乃将两个毫不相干的“语言游戏”强行耦合,造成了语法的混乱:
“学术语言游戏” 的规则(即“博士”的意义):关乎逻辑的严密性、论证的有效性,以及对已知知识的掌握。
“法律惩罚语言游戏” 的规则(即“罪犯”的意义):关乎行为是否逾越了社会认可的界限。
法庭试图建立一条新的经验性规则:“若主体在学术语言游戏中得分高,则其在法律语言游戏中犯错时,罪责更重。” 这种连接是武断的、非本质的。 一个人在代数规则上的熟练度,与他在道路交通规则上的遵守度,并无必然关联。
知识(Savoir)在本质上是一种工具性的能力,而非道德的担保。法庭将知识这一工具,直接等同于惩罚的意图,这破坏了知识在社会中的所有合理使用,并向所有参与“学术语言游戏”的主体发出了一个清晰而危险的信号:你所掌握的符号与规则,必须且仅能被用于强化现存的权力语法。
三、 血书与沉默:语词尽头的显现
当法律的语言游戏彻底失败——即其规则不再被普遍共享、其符号不再对应可验证之经验时——陈京元博士的回应是《自辩与控告血书》。
血书,是语词在尽头处的爆发。 它不再试图描述(描述者必须接受现有语法的限制),而是直接以身体的、原始的痛苦来 指点(Zeigen) 出法权领域的荒谬与不公。
我们必须保持沉默。 维特根斯坦告诫吾人:“凡是不可言说之处,我们必须保持沉默。” 真正的伦理、正义、价值,是无法通过描述性语言来陈述的。血书的意义,正在于它指出了语言游戏之外的伦理边界。当法庭的语言沦为工具和暴力时,任何试图在同一语法中与其争辩的努力都是徒劳的。
血书,即是对那不可言说的、被践踏的伦理领域的原始的、沉默的呼唤。它以一种行动,而不是一种陈述,揭示了此法律游戏已彻底丧失了作为人类生活形式基础的资格。
结论:
陈京元案的判决,并非是 “真理”的晦暗,而是符号与规则的混乱。一个社会,若其核心的法权语词可以被如此武断地使用,则其公共生活形式(Form of Life)必然处于解体之中。我们必须回到最基本处,重新审视:我们在说什么?我们用这些词做什么? 否则,我们最终将发现,自己被困在一个无人理解,亦无法从中逃脱的语法的囚笼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