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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汉斯·凯尔森(Hans Kelsen, 1881–1973) 的 “纯粹法学理论”(Reine Rechtslehre, Pure Theory of Law) 视角来分析陈京元博士案件,我们就进入了法哲学中最纯粹的“法律自足性”与“规范层级秩序”讨论。
凯尔森的理论旨在回答一个根本问题:
“什么是法律的科学?”
他试图把法律从政治、道德、社会学等一切外部影响中“净化”, 建立一门关于法律自身结构的纯粹科学。 ——正如他所言:
“法学的任务,不在于评判法律的好坏,而在于解释法律的存在方式。”
然而,正是在陈京元博士案件中, 凯尔森的“纯粹法”理想与现实法治实践之间的断裂显露无遗: ——当“规范层级”被政治意志篡改, ——当“实证效力”取代“规范正当性”, “纯粹法秩序”被污染为“政治命令体系”。
以下为系统性评析。
一、凯尔森“纯粹法学理论”的核心思想
(一)法学应当“纯粹”
凯尔森主张:
“纯粹法学是一门只研究法律规范本身,而不掺入政治、道德或社会学因素的科学。”
这意味着:
法学的对象是规范(Norm),不是事实(Fact);
法律的效力来自规范体系的结构,而非外部价值判断。
凯尔森认为,传统法学之所以混乱,是因为它混合了政治哲学、伦理学等因素。 而纯粹法学的使命是:
“去除一切非法律成分,只讨论‘何为法’而非‘法应当如何’。”
(二)规范层级与基本规范(Grundnorm)
凯尔森提出著名的 “规范层级结构理论”(Hierarchical Structure of Norms): 法律体系是由上至下的规范链条:
宪法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司法裁决 → 具体命令
每一层的规范之所以有效, 是因为它符合上位规范的授权。
但这种层级不能无限追溯。 在最顶端,存在一个假定的“基本规范”(Grundnorm), 它不是制定的,而是被法学家假定存在, 例如:“宪法应当被服从”。
这就是法律效力的最终根源。
(三)法律的有效性(Validity)与事实执行(Efficacy)
凯尔森区分:
有效性(Validity):法律是否符合法规范体系;
效力(Efficacy):法律是否在现实中被遵守与执行。
两者相关但不同。 若一个制度完全失去效力,它的有效性也会崩溃。 但反之亦然: 若某一规范虽然被执行,却不符合法的层级结构,它在规范意义上“无效”。
(四)法与道德、政治的分离
凯尔森坚持法与道德、法与政治的分离原则。 他反对自然法学认为“法必须正义”的观点。 在他看来:
“不论法是否公正,只要符合法体系的制定程序,它就是有效的法。”
但凯尔森也警告:
“当政治权力篡改了法的层级结构,使其脱离基本规范时,法就不再是法,而是暴力的伪装。”
二、从凯尔森理论分析陈京元博士案件
(一)“规范层级”被政治命令所破坏
凯尔森体系下,法律秩序的有效性来源于:
宪法 → 刑法 → 司法解释 → 个案适用
而陈京元案的核心问题在于: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时, 实际上跳过了上位规范的限制:
宪法保障言论自由(《宪法》第35条);
刑法第293条并未明确定义“扰乱秩序”的标准;
《两高解释》仅规定诽谤、造谣等应基于可核实事实;
法院却直接将“转发外国推文”认定为“扰乱秩序”。
这意味着司法行为不再受宪法与法律授权, 而是依据一种非规范性的“政治逻辑”。
在凯尔森的结构中,这种做法等于:
“规范层级被政治命令替代,法律体系失去层级连贯性。”
结果是: ——下位命令(判决)不再源自上位规范,而源自外部权力。 ——法律体系“自足性”被摧毁, ——法律失去“纯粹性”,沦为“权力工具”。
(二)基本规范 (Grundnorm) 的坍塌
凯尔森的法律体系建立在一个假定前提:
“宪法应当被服从。”
然而,陈京元案中:
宪法明确保障的“言论自由”、“人格尊严”、“合法程序权”被忽视;
法官与检察官的行为未受宪法监督;
宪法未能在司法过程中起“最高规范”的作用。
这意味着在规范意义上:
宪法这一“基本规范”事实上已丧失效力。
凯尔森会指出:
“若基本规范不再被承认,整个法律体系就失去规范效力,只剩下权力事实。”
因此,从纯粹法学角度看: 陈京元案并非一个“依法判决”, 而是一个“宪法不再有效”的症候。
(三)有效性(Validity)与效力(Efficacy)的断裂
陈京元案的判决在“形式上有效”, 因为它出自法院,符合法律文书格式。
但在“规范意义上”却是无效的,因为:
它违反上位规范(宪法与刑法条文的限制);
它脱离了《两高解释》所规定的事实标准;
它的裁判逻辑缺乏法条衔接。
因此,这一判决只能以“事实效力”(Efficacy)维系—— 即通过警察权力执行,而非规范效力维持。
凯尔森会警告:
“当法律体系仅依赖事实效力而非规范有效性维持,它已从‘法’退化为‘暴力体系’。”
(四)“纯粹法”的污染:法被政治吸收
凯尔森曾批评纳粹德国的“政治化法学”, 指出当国家权力直接规定“何为法”时, 法律不再是独立规范体系,而成为权力语法(Grammar of Power)。
陈京元案正体现这种现象:
法律概念(如“扰乱秩序”)被政治化重定义;
法律判断(“是否虚假信息”)不再基于事实与规范,而基于意识形态立场;
司法过程沦为行政意志的延伸。
这意味着,“纯粹法”的边界被彻底打破。 凯尔森会说:
“此时,法律不再纯粹,而成为政治的工具——‘被污染的法’。”
(五)法官的规范义务与合法性丧失
在凯尔森体系中, 法官的任务不是“创造”新法,而是“适用”既有规范。
但陈京元案的法官:
未对规范层级进行解释衔接;
未说明“虚假信息”如何被认定;
未说明“公共秩序混乱”的实证依据。
他们实际上超越了法官的“规范适用权限”, 以政治判断代替法律解释。
凯尔森会认为:
“法官若不依据上位规范行事,则其判决虽具形式效力,却不具法律意义上的效力。”
换言之, 陈京元案的判决书在“形式法学上成立”, 但在“纯粹法学意义上”是无效规范。
三、综合评估:凯尔森视角下的规范结构诊断
层面 |
凯尔森理论要点 |
陈京元案体现 |
法学意义 |
|---|---|---|---|
纯粹性 |
法应独立于政治 |
法律被政治目的主导 |
❌ “污染法” |
规范层级 |
宪法 > 刑法 > 司法判决 |
宪法保障被忽略 |
❌ 层级断裂 |
基本规范 |
“宪法应被服从” |
宪法不再具最高效力 |
❌ Grundnorm失效 |
有效性/效力 |
有效性取决于合法制定 |
形式有效,规范无效 |
⚠️ 仅具事实效力 |
法官角色 |
应遵循规范适用 |
裁判基于政治解释 |
❌ 超越职权 |
法体系状态 |
自足、封闭、理性 |
被外部意志渗透 |
⚠️ 法治瓦解 |
📌 结论: 从凯尔森的“纯粹法学理论”出发, 陈京元博士案件表明:
中国法律体系在此案中失去了规范的自足性与层级一致性;
“宪法”不再发挥基本规范作用;
“司法裁判”沦为政治权力的外化形式。
换言之,该案件揭示出一个 “被污染的法律体系”: 形式上维持法条结构,实质上以政治意志为根源。
凯尔森会称之为:
“一种规范形式的存在,却缺乏规范意义的存在。”
即:“非纯粹之法”(impure law)。
四、结语:从“纯粹法”到“被污染的法”
凯尔森一生追求“纯粹法的可能性”, 但他也清楚地警告过:
“当法律被政治吸收,法学就丧失了科学性, 当法学不再科学,国家就丧失了正当性。”
陈京元案正是这种“纯粹性崩塌”的现实缩影。 法律仍然存在,却不再“纯粹”; 法官仍在判决,却不再“解释法”; 宪法仍被宣誓,却不再“被服从”。
从凯尔森的眼中, 这不是一场普通的司法错误, 而是一场“规范秩序的瓦解”—— 即:法律从法退化为命令, 国家从法治退化为事实统治。
“法的纯粹性,是法治的灵魂。 当灵魂被污染,法律仍在运作,但不再有生命。” ——Hans Kelsen, Reine Rechtsleh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