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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斯·凯尔森(Hans Kelsen)是二十世纪最具有影响力的法学家之一,其“纯粹法学理论”(Pure Theory of Law)是法律实证主义的极致表达。凯尔森旨在将法律从一切非法律因素(如道德、政治、社会学、历史)中 “提纯” 出来,将法律定义为一个 规范性等级体系

核心思想:

  1. 法律与道德的彻底分离: 法律的有效性与法律内容的道德性、正义性无关。

  2. 规范等级体系(Normative Hierarchy): 所有法律规范都必须从更高级别的规范中获得其有效性,最终追溯到一个预设的、最高级的规范——基本规范(Grundnorm)

  3. 法律是“强制性规范”(Coercive Order): 法律本质上是一种组织化力量,通过 “如果A发生,那么B(制裁)就会被施加” 的规范陈述来实施社会控制。

我们将完全基于凯尔森的纯粹法学理论视角,对陈京元博士案件进行评价:

一、 评估规范的有效性与等级体系

  1. 规范的有效性检验

凯尔森理论不关心判决是否公平正义,只关心判决是否有效

  • 基本规范(Grundnorm): 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最高的基本规范可以被理解为 《宪法》(在法律上被认可为最高规范)或更抽象的 “现行有效的国家强制性秩序应被服从” 这一预设。

  • 规范等级链:

    • 宪法/基本规范 $\rightarrow$ 立法(《刑法》的制定是有效的) $\rightarrow$ 行政/司法(法院的判决)。

    • 哈特视角: 法院判决的有效性取决于它是否遵循了次级规则(审判规则)

    • 凯尔森视角: 判决的有效性取决于它是否是更高级别规范(《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有效执行

  • 评估: 尽管辩方提出了程序上的严重质疑(二审未开庭、举证责任倒置),但只要法院和其官员(普会峻、李湘云)的行为更高一级的审判规范(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或全国人大的相关解释)所认可,那么这个判决在纯粹法学意义上就是有效的。即使程序上有瑕疵,但只要该瑕疵没有导致整个法律体系的崩溃或无效,判决就仍处于该强制性规范体系之内。

  1. 对判决内容的排除(“提纯”)

  • 政治、道德、社会学因素的排除:

    • 凯尔森会指出,陈博士关于 “言论自由”、“学术探索”的辩护,以及对法官“缺乏道德、酷吏”的谴责,都属于道德和政治判断,必须被排除在对法律的评价之外。

    • 法官在判决书中对“领导核心”私情的僭度,以及对陈博士 “高学历应明辨是非”的道德期待,同样是非法律因素,应被剔除。

  • 凯尔森视角: 法律只关注规范的陈述:即《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 “如果实施了寻衅滋事行为,那么就应判刑”。法院的行为就是应用这一规范,将事实(转发)转化为法律后果(判刑)。

二、 评估法律作为强制性规范的逻辑

核心思想: 法律规定了一种制裁。凯尔森的公式是:“如果实施了特定的违法行为(A),那么应适用特定的制裁(B)。”

  1. 违法行为的设定:

    • 法律规定: 寻衅滋事行为(A) $\rightarrow$ 判处刑罚(B)。

    • 本案问题: 法律有效性不等于规则的清晰性。凯尔森的理论承认,法律的模糊性要求执行者(法官)做出授权的裁决。昆明法院对 “虚假信息”、“严重混乱”的解释和认定,就是对法律模糊地带的授权裁决

    • 凯尔森视角: 法官李湘云和普会峻在裁定陈博士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时,他们是在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即 “对不明确的事实进行法律界定”。这一界定本身在纯粹法学理论内部是有效的,因为它是依照高级规范的授权进行的。

  2. 强制的有效性:

    • 法律的有效性最终依赖于强制力的有效实施

    • 评估: 判决最终导致陈京元被关押执行刑期。这证明了该强制性规范体系(中国的司法系统)是有效的,因为制裁(B)已被成功施加

三、 总结:纯粹法学的冷酷评价

基于汉斯·凯尔森的纯粹法学理论,对陈京元博士案件的评价是:

  1. 有效性确认: 昆明法院的判决,无论是程序上的简化还是实体上的扩张,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因为它源于有效的上位规范的授权,并由合法的司法机关所执行。

  2. 忽略正义: 纯粹法学理论无视判决是否公平、是否理性、是否道德,无视判决对言论自由等价值的侵害,因为这些都是必须被排除的 “非法律”因素

  3. 功能确认: 该案确认了中国法律系统作为一个强制性规范体系的有效运行。它展示了法律是如何通过其独有的规范结构,成功地将国家暴力和制裁施加到个体身上的。

因此,凯尔森的理论可以对该判决做出最冷酷、最不具情感色彩的评价:它是一个法律事件,而不是一个道德事件。 法律系统在纯粹意义上,成功地实现了其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