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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理查德·波斯纳法律经济学对陈京元博士案件的评价

理查德·波斯纳(Richard A. Posner)作为法律经济学(Law and Economics)的奠基人之一,主张: 法律规则应以“效率”为核心目标,即最大化社会总福利、最小化社会成本;司法应通过“成本—收益分析”判断行为是否应被禁止或惩罚。其核心方法论包括:汉德公式 (B < PL)、 威慑理论产权清晰化交易成本最小化

陈京元博士一案,若置于波斯纳的法律经济学框架下审视,将暴露出司法判决在成本误判、威慑失灵、产权模糊与社会净损失四大维度的系统性失败。


一、汉德公式的误用:惩罚成本远超预防收益

波斯纳继承并发展了汉德公式(B < PL):当行为预防成本(B)小于事故概率(P)与损害(L)之积时,行为人应承担责任。反之,则不应归责。

本案中:

  • 损害(L)趋近于零:无舆情发酵、无群体事件、无政府应急响应;

  • 事故概率(P)极低:账号粉丝不足百人,转发量微乎其微;

  • 预防成本(B)极高:要求公民对每条转发内容进行事实核查,远超普通网民能力。

波斯纳会指出:PL ≈ 0,而B → ∞,故 B > PL不应归责
判决以“可能扰乱秩序”为由定罪,实则是无视汉德公式的成本—收益逻辑,将极低风险行为刑事化,造成巨大社会浪费。


二、威慑理论的失效:惩罚无法产生有效威慑

波斯纳强调,刑罚的正当性在于有效威慑(deterrence)——即通过惩罚使潜在违法者改变行为,从而减少社会总成本。

本案威慑完全失效:

  • 目标错位:真正应威慑的是大规模煽动暴力者,而非零星转发学者;

  • 边际威慑为负:因选择性执法(原创者、大量转发者未被追责),理性网民无法预测何种行为将入罪,反而陷入“寒蝉效应”;

  • 威慑成本过高:1年8个月监禁、学术生涯毁灭、司法资源浪费,远超行为潜在危害。

波斯纳结论:此判决非但未减少“谣言”,反而抑制了有益信息流通,造成净社会损失(net social loss)。


三、产权界定模糊:言论“产权”归属不清

波斯纳认为,清晰的产权界定是市场效率的前提。在网络言论领域,“信息产权”虽非传统财产,但其使用规则应明确:谁有权发布?谁需对内容负责?

本案产权完全模糊:

  • 转发者(非原创者)视为“谣言责任人”,违背“源头追责”原则;

  • 未区分事实陈述(可证伪)与观点/艺术(不可证伪),导致产权边界混乱;

  • 警方自承“不核实内容”,实则是放弃产权界定职责,将核查成本转嫁给公民。

波斯纳批判:当法律无法清晰界定“言论责任”,市场(思想市场)将因交易成本过高而失灵。公民因恐惧惩罚而自我审查,导致信息流通萎缩,社会整体福利下降。


四、社会成本的系统性忽视

波斯纳强调,司法应计算全系统成本,包括:

  • 直接成本:监禁、审判、侦查费用;

  • 间接成本:学者生产力损失、学术自由萎缩、国际声誉损害;

  • 机会成本:司法资源本可用于打击真实危害(如网络诈骗、暴力煽动)。

本案成本结构严重失衡:

  • 直接成本高昂:耗费“巨额人力、物力、财力”调查无害学者;

  • 间接成本巨大:制造“寒蝉效应”,抑制跨文化学术交流;

  • 机会成本惊人:放任真实网络犯罪,却惩罚思想探索。

波斯纳警示:若法律不以效率为导向,而沦为政治忠诚的筛选工具,则其不仅不正义,更不经济


结语:法律经济学的终极诊断

波斯纳毕生主张:法律不是道德宣言,而是资源配置的制度工具

陈京元案的悲剧在于:

  • 其行为无社会危害,却被施以重刑;

  • 其转发无恶意,却被视为威胁;

  • 其存在无成本,却被视为负担。

正如波斯纳所言:
“当法律的执行成本超过其收益,它便不再是正义的工具,而是社会的负担。”
本案判决不仅违反罪刑法定,更在经济上彻底非理性——它用国家暴力惩罚一个对社会净贡献为正的学者,却纵容真正危害网络生态的行为。

在一个追求“高质量发展”的时代,思想自由不是成本,而是资本;学术探索不是风险,而是投资
陈京元的牢狱,不是罪罚,而是制度性低效的纪念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