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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托马斯·阿奎那(St. Thomas Aquinas)是中世纪经院哲学的代表人物之一,其政治哲学与法哲学体系深受亚里士多德与基督教神学的影响,尤其强调“自然法”“永恒法”与“实在法”的区分,以及法律的正当性与正义性。以下基于阿奎那的思想对陈京元博士案件进行评析:

一、法律的三重层次与正当性

阿奎那认为,法律分为:

  1. 永恒法(Eternal Law):上帝理性对宇宙秩序的统治;

  2. 自然法(Natural Law):人类理性对善恶的普遍认识,即追求善、避免恶;

  3. 人制定法/实在法(Human Law / Positive Law):国家制定的具体条文,应当是对自然法的理性展开。

👉 评析:

  • 中国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在适用陈京元案时,被赋予了极度宽泛的解释,未能体现“自然法”的基本理性要求(区分事实与观点,保护言论自由)。

  • 若一项“实在法”偏离“自然法”,就如阿奎那所说,它便失去了法律的本质,不再是lex(正义的法),而只是violenta potestas(暴力性的命令)。

  • 本案中,以“转发推文”定罪,既不合理性,也不合正义,因而属于伪法(perversion of law)。


二、法律的目的与公共善(Common Good)

阿奎那强调:法律的本质目的在于服务公共善。法律若不是为了共同体的良善,而是出于私利、压制或权力恣意,就丧失了其合法性。

👉 评析:

  • 检方指控陈京元博士“扰乱社会秩序”,但未能提供其行为对公共善造成任何实质危害的证据。

  • 陈博士的转发行为属于思想交流、学术辩论,按阿奎那标准,应当属于“理性沟通”促进公共善的范畴,而非破坏。

  • 将学术与观点混淆为“谣言”,不仅未维护公共善,反而制造社会恐惧与寒蝉效应,这是“法律工具化”的典型。


三、正义与比例原则

阿奎那区分分配正义矫正正义

  • 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权利义务应依照比例分配。

  • 矫正正义(Corrective Justice):惩罚应当符合罪责与危害程度。

👉 评析:

  • 陈博士粉丝不足百人,转发行为传播范围极小,缺乏任何实质“扰乱秩序”的效果。

  • 却因“寻衅滋事”被判刑一年八个月,显然违反“罪责刑相适应”与比例原则。

  • 阿奎那会认为,这样的量刑背离了“矫正正义”,属于惩罚性暴力而非合理法律行为。


四、良心与从恶法中解放

阿奎那强调:当人制定法与自然法冲突时,公民应当追随自然法。恶法(unjust law)虽然形式上是“法律”,但本质上是“法律的败坏”,对人的良心没有约束力。

👉 评析:

  • 陈京元博士在狱中自辩,明确区分事实、观点与艺术创作,指出司法机关误将思想活动当作犯罪行为。这恰恰体现出他遵循的是自然法与良心,而非盲从恶法。

  • 在阿奎那的框架下,这种抵抗“恶法”的辩护不仅正当,而且合乎人类理性和上帝赋予的道德秩序。


五、结论与整体评价

  1. 法律本质偏离:案件中“寻衅滋事罪”的适用脱离了自然法与公共善,属于阿奎那所说的“伪法”。

  2. 公共善受损:执法机关非但未维护共同体秩序,反而破坏社会信任,制造寒蝉效应。

  3. 正义原则违背:量刑明显不符比例,背离了“罪责刑相当”的自然法要求。

  4. 良心抗争的正当性:陈博士坚持区分真理与谬误,坚持言论自由的理性辩护,正是自然法精神的体现。

📌 总体评价: 在圣·托马斯·阿奎那的法哲学视角下,本案不是单一的司法瑕疵,而是恶法支配下的法治危机。它反映了“法律外壳”被滥用为权力工具,而非“公共善”的保障。陈京元博士的抗辩,从自然法和良心的层面看,具有正当性与哲学高度。